明倫月刊第416期
讀易散記──離卦六爻(自明)
●自明
九四。 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王注本 作突)
荀慈明注:「陽升居五,光炎宣揚,故 如也。陰退居四,灰炭降墜,故其來如也。陰以不正,居尊乘陽。曆盡數終,天命所誅。位喪民畔,下離所害,故焚如也。以離入坎,故死如也。火息灰損,故棄如也。」
依李氏《疏》解釋。四五兩爻相比,陽升陰降。陽升,則光燄宣揚,故曰「 如」。陰退,則灰炭降墜,故曰「其來如」。注云「陰以不正,居尊乘陽」者,六五以陰爻居陽位,不得其正,但以居五之尊,而乘九四之陽,上,則曆盡數終,為「天命所誅。」下,則位喪民畔,為「下離所焚。」九四在下離之上,故「焚如」。四五兩爻易位,即是注云「以離入坎。」坎為水,離為火,火被水滅,故「死如」。火息灰損,眾無所容,故「棄如」。
李《疏》案語。案。《說文》曰:「ㄊ,不順忽出也。從倒子。」或從「 」,即古文易「突」字。「突」猶衝也。揚子《太玄》曰:「衝衝兒遇,不肖子也。」旁通坎,坎九二至六四互體震為長男,坎為中男,坎六三至九五互體艮為少男。離四震爻失正,未能變,乘乾,合中男少男為三男,皆逆棄父,譬之倒子,故「 如」。自內曰來,四與初敵應,上下之交,故「來如」。四互二火閒,故「焚如」。六二至六五,互體大過,死象,故「死如」。六二已變正,下體離為乾,虞氏《逸象》乾為野,六二至六五互體大過棺?象毀,九四在野上,有棄之不葬之象,故「棄如」。焚,叫做死。死,叫做棄。《孝經.五刑》章說:「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藝文本《說文段注》:「如淳注《王莽傳》,亦曰:焚如死如棄如,謂不孝子也。」不畜于父母,不容于朋友,故焚殺棄之。《周禮.秋官.掌戮》曰:「凡弒其親者焚之。」所以鄭氏謂焚如殺其親之刑。刑人之喪,不居兆域(墓葬區域),不序昭穆,故焚殺棄之,不入于兆(塋墓)。《白虎通》曰:「子養父母何法,法夏養長木。」是以荀爽《對策》(《後漢書.荀爽傳》荀對桓帝之言)曰:「離,在地為火,在天為日。在天者用其精,在地者用其形。夏則火王,其精在天,溫煖之氣,養生百木,是其孝也。冬時則廢,其形在地,酷烈之氣,焚燒山林,是其不孝也。」即此義。
王輔嗣注:「處於明道始變之際,昏而始曉,沒而始出,故曰突如其來如。其明始進,其炎始盛,故曰焚如。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炎其上,命必不終,故曰死如。違離之義,無應無承,眾所不容,故曰棄如也。」
孔氏穎達《疏》:「突如其來如者,四處始變之際,三為始昏,四為始曉,三為已沒,四為始出,突然而至,忽然而來,故曰突如其來如也。焚如者,逼近至尊,履非其位,欲進其盛以焚炎其上,故云焚如也。死如者,既焚其上,命必不全,故云死如也。棄如者,違於離道,無應無承,眾所不容,故云棄如也。是以象云所容也。」
來氏知德注:「突者?突也。離中虛,?突之象也。突如其來如者,下體之火如?突而炎上也。火性炎上,三之舊火既上于四,而不能回于其三,四之新火又發。五得中居尊,四之火又不敢犯乎其五。上下兩無所咎,則火止于四而已。故必至于焚如死如成灰棄如而後已也。如者,助語辭。坎性下,三在下卦之上,故曰來,此來而下者也。火性上,四在上卦之下,故曰來,此來而上者也。來而下,必至坎窞而後已。來而上,必至死棄而後已。四不中正,當兩火交相接之時,不能容于其中,故有此象。占者之凶可知矣。」
《象傳》說:「 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九家易》注:「在五見奪,在四見棄。故無所容也。」
李氏《纂疏》:「陽在五,為陰爻所奪,陽在四,為陰位所棄,故無所容。又四為惡人,來則焚死且棄,故曰無所容也。」
來氏知德注:「三爻上而不能反,三不能容也。五居尊而不敢犯,五不能容也。」
惠徵君《周易述》:「此鄭、荀、許慎、如淳義也。《說文》曰:ㄊ不順忽出也。從倒子。或從 ,即古文易突字。四,震爻。鄭氏謂震為長子爻,失正,譬之倒子,故云 。《說文》曰: 如其來如,不孝子 出,不容於內也。四與初敵應。初、辟四咎,而在內卦。故不容於內。震為容也。」
「 如」的「 」字,在《說文解字》裡是「ㄊ」字,將「子」字倒寫,就是這「ㄊ」字,或「 」字。既是倒寫的「子」字,即可解釋為「逆子」,為「不孝之子。」為人子而不孝,在家庭,在社會,皆無容身之處,喪失人類的身分。所以《象傳》說:「無所容也。」無所容,是結果。不孝,是原因。不願得此結果,必須去此原因。這是《象傳》的要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