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選取文字後即查!)
回本期目錄
回檢索系統

明倫月刊第421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一七九)(智果)
●智果

  ◎修習位──微細煩惱現行障第四

  (丑)正釋障義
  
  ▲釋疑

  問:既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詳曰:前面既說「微細煩惱現行障之本體為所知障中俱生之一分,何故立煩惱名?」)
  答:《論》九云:「彼(所知障),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之執我見等(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今(第)四地中,既得無漏菩提分法(得清淨故),彼(所知障)便(得)永滅。此(依「所知障」而起之)我見等(煩惱),亦永不行。」
  《證義》九亦云:「由菩提分,正斷所知,彼之身見(我見、我所見),亦不行故。」
  此義云何?《論》九:「二障辨異」章云:「煩惱障中,此(所知障)必有,彼(煩惱障)定用此(所知障)為所依故。」譬如「毛」定以「皮」為所依,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今即約相依義,彼所知障中,俱生之一分,立煩惱名。
又問:「何故初、二、三地,不斷我見等耶?」(問意謂:何故第四地方斷我見等?)《述記》十本略答云:「非障法故」謂我見等,並非障礙初二三地之法。
  《論》九更詳答云:「初、二、三地,行施、戒、修,相同世間,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
  《述記》十本釋云:「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三十七種順趣菩提之法),今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超出世間),故能永害二身見等(二身見者,指二障同體我見,以正斷所知障身見等,煩惱障中身見等,并永不起,說永害二身見等)。」
  又初二三地,所作「三福業事」者,《說無垢稱經疏》五云:「庶人(平民百姓也)修習三福業事,謂施戒修,名相似福,似出世福,名相似福」云云。何謂「三福業事」?《大毘婆沙論》八十二云:
  一、施類福業事──謂以諸飲食、衣服、香花,廣說乃至及醫藥等,奉施沙門、婆羅門等。
  二、戒類福業事──謂離斷生命、離不與取、離欲邪行、離虛妄語、離飲酒等。
  三、修類福業事──謂慈俱行心,無怨無對,無惱無害。悲、喜、捨俱行心亦爾。
  又云:施福業事,能感輪王;戒福業事,感天帝釋;修福業事,感大梵王,或極光淨(即「光音天」也)。
  案:「三福業事」,詳見《俱舍論》卷十八,「分別業品」可知。

  ▲料簡

  問:六七二識,皆有俱生身見,寧知(何理定知)唯第六識俱耶?
  答:第七識俱之身見,在第七地(遠行地),猶得現起。與餘六識相應煩惱,為依止故。八地已去,第七識俱之身見,方永不起。何以故?《八識規矩頌》之第六識頌云:「遠行地後(即八地已去)純無漏」故,第七識俱之身見,與無漏道(即「出世道」)性相達故,第七識中之俱生我執,方永伏不行。
  故七地已前,第七識中之俱生身見,皆得現起,與餘六識相應煩惱,為依止故。
  又第六識俱之身見麤,第七識俱之身見細,麤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四地所伏之煩惱,唯第六識俱者。
《述記》十本又云:「若此是彼第七識,七地以前,已許滅者,即貪瞋等,已前應滅,無依持故,如八九十地。」意謂:若此身見是第七識俱之身見者,即應此身見,第四地中除滅。若許爾者,即應貪、瞋等餘煩惱,已前滅故,以無依持故,則四地如八九十地,豈有此理耶?

  ▲揀身見等言

  《論》九云:「身見等言,亦攝無始所知障攝(之)定愛、法愛。彼定(愛)、法愛,三地尚增,入四地時,方能永斷,菩提分法特違彼故。」謂前「正明斷障」時,曾云:「微細煩惱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與)第六識俱(之)身見等攝」,此「等」字之義者,《義演》十二末云:「等取定愛、法愛;等隨煩惱,即八大隨惑(不信、懈怠、放逸、昏沉、掉舉、失念、不正知、散亂等八大隨煩惱),八大隨惑,皆遍染心故,與身、邊二見俱生,亦第四地斷也。」
  又云:「雖定愛、法愛、不與身、邊二見俱起,然於餘位,別頭起故。」謂定愛者,即於四禪八定功德之「味著」起故;法愛者,即於所得大乘十二分教之「愛著」起故。
  又云:「初二地中,由有欲貪,即貪五欲境界故,能障上二界定,及無漏教法。若入第三地中,即斷欲界貪故,得上界定,及無漏教法。以得勝定及無漏教法故,於此中深生貪愛,故名定愛、法愛。定愛、法愛是上界障,障上地法故。即此貪愛,亦能障觀身不淨。若作不淨觀時,亦除定愛也。至第四地中,既斷定愛、法愛,故於定及教,方得自在。」
又云:「其貪、癡、慢等,與身、邊見俱起,亦於四地中斷,以作不淨觀時,違此貪等故。」上來「揀身見等言」已說訖。
  又「斷障」一科,亦已略說訖。

  ▲斷愚

  《論》九云:「由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麤重。」
  一等至愛愚──「等至」,定之別名,謂此愚即是此中「定愛」(耽玩諸禪三昧)俱者(「定愛」相應所知)。
  二法愛愚──謂此愚即是此中「法愛」(耽玩聞思修法)俱者(「法愛」相應所知)。
  二愚斷故,煩惱相應定法二愛,亦永不行。「愚」即所知,「愛」即煩惱,故說「俱斷」。
  上來「斷愚」一科,已略釋訖。
  又十重障之第四「微細煩惱現行障」亦已略釋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