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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429期
常禮舉要:辰、出門(六)(李炳南)
●李炳南

  「第九、不走馬路中間,越路須先向左右看清,不可與汽車爭路。」

  你走在馬路中間,警察也不讓你走。越路時先左右看看,或許有車,不論馬車、腳踏車,他看前面有人走,就慢慢騎過去。現在可不行,現在的摩托車、汽車可不管,他要硬闖,現在鬧亂子的就是這兩種車。你越過馬路要看看,要不然為什麼建天橋呢?建天橋,交通還可以不亂,這就是防範。要是不建天橋,你想要越過馬路,不知要等到幾時。
  這是十年前的事情了,我來蓮社,被車子碰到,從身上壓過去。有人或許會說:「你懂這個常禮,你怎麼也被車子碰上呢?」給你說理由──我走到路口,也是這邊看、那邊看,看車子還遠,我走得又快,一趕到街口上,車還過不來,這沒有什麼關係,看看沒有車,我就過來了。走過了街口,穿過了馬路,進了這區公所的路口,進了巷道,這還有什麼問題呢?又不是在馬路上?我就慢慢地上蓮社來,這就是天命了。一個小毛頭,騎車的能力不怎麼高明,他並不是上這個巷道來,他是往別條街道去。我在巷道中慢慢的走,他不知怎麼的卻進了這邊,撞倒了我,他也倒在那裡,這很冤枉。
  我說:「你上那裡去啊?這裡是民生路。」
  他說:「我不上這裡來,我往那邊去。」
  我說:「你上那裡去,怎麼跑到這裡來呢?」
  他說:「車子剎不住啦!」
  我說:「好啦,那不干你的事,該我倒楣。」
  一些看熱鬧的圍上啦,他若走得慢了,警察就要過來,他就走不了了。他走不了,我也走不了了。我說:「你快走,我離蓮社近,還有人照顧,用不著你照顧我,兩個人留在這,就倒楣。」
  這個「不可與汽車爭路」就不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