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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262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二十六)(智果)
●智果

  第八識行相廣說 (續二)

  四、護法四分說

  護法,乃注解天親菩薩所造唯識三十頌之十大論師之一,為佛滅後一千一百年之人物,是南印度達羅毗荼國建志城中帝王之子,本與王女有婚約,然於婚日落髮出家,精通大小乘佛法,於摩竭陀國那爛陀寺,廣布教化,學徒數千,窮盡瑜伽唯識之旨。與清辯論師,爭有空之義,造天親菩薩唯識三十頌之解釋,而弘其正宗,傳法於戒賢論師(即玄奘三藏之師),唯識述記卷一云:「此大論師,學乃淵於海濬,解又朗於曦明,內教窮於大小,聲論光於真俗。」意即讚嘆論師之學問比大海更深邃,智慧比太陽更光明,窮盡大小乘教理,造「雜寶聲明論」光大一切佛法!不論外道或小乘都評論說:「大乘有此人也,既猶日月之麗天,皎皎而垂彩,亦如溟渤之紀地,浩浩而無竭,天親以後一人而已!」意即大乘佛法出現了這樣一位大論師,既像高掛在天上的日月,放射出光明潔白又五彩繽紛的顏色!又像大海之統治大地,廣大且無有邊際,天親菩薩之後,唯有論師一人而已!論師二十九歲退隱於摩竭陀國大菩提寺,三十二歲示寂,臨終之時,天樂霄迎,悲聲動城,空中響報婆羅門曰:「此是賢劫之一佛也!」(按:過去之住劫,名「莊嚴劫」,未來之住劫,名「星宿劫」,現在之住劫,名為「賢劫」,各有千佛出世也。)論師著有大乘廣百論釋論、成唯識寶生論、觀所緣緣論釋等。又玄奘三藏所編譯之成唯識論十卷,係以護法論師之釋論為中心,再合糅其他九位論師之著作而成。今即依成唯識論卷二,簡介護法論師之「四分說」
  大科分二: 一、正明應有四分。二、攝歸唯是一心。
  今先說「正明應有四分」,又分三科。
  (一)標宗(二)立理(三)遮救,茲逐項說明之:
  (一)標宗—標示四分說之宗旨。
  論云:「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謂除了前面三位論師之主張外,又有護法論師主張心、心所,若仔細推究之,其作用應各有四種分類,前三種分類,如前陳那論師所說,再有第四分類名為「證自證分」,即證知「自證分」之認識作用,亦即「自證分」之再證知。於八識心王、心所中,各具有此四分,乃吾人行認識作用時,所必備者。
  (二)立理——建立四分說之理由。
  論云:「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謂假使沒有第四「證自證分」,請問誰來證明第三「自證分」?第二的「見分」與第三的「自證分」,既然都是心的一分,就應該都有一分來證明之。今第二「見分」,既有第三「自證分」來證明之,那麼第三「自證分」,也應該有一分來證明之,此一分當然就是第四「證自證分」!
  以上約「作證」釋立第四分之由,以下再約「量果」(量知之結果)釋立之由:
  論云:「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謂又若不立第四「證自證分」,則第三「自證分」,應該就沒有「量果」了!第二「見分」,第三「自證分」都是「能量」之心,凡是「能量」,必須都有「量果」啊!即當「見分」為「能量」,「相分」為「所量」時,以「自證分」為「量果」!同理若當「自證分」為「能量」,「見分」為「所量」時,亦必定有個「量果」!此「量果」即是第四「證自證分」!
  以上二種建立第四分之理由,若寫成因明之三段論式即:
  三支比量:宗──第三分應有能照之心
     因──心分攝故
     喻──如見分
  三支比量:宗──第三分應有量果
     因──能量故
     喻──如見分
  (三)遮救—制止古師唯許三分者救脫之言。
  救云:「卻用見分作為第三分之量果,不亦可乎?」
  遮云:「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謂汝不應妄計「見分」便是第三分之量果!何以故?「見分」通三量故,當「見分」緣「相分」時,或是「非量」(堅執故云非量),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當知:第三「自證分」是心體,得與比量、非量而為量果。「見分」非心體,不得與「自證分」而為其「量果」!故論云:「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謂因此之故,見分沒有資格回頭來證明第三「自證分」!因為證明「自證分」者,必定同是「現量」的第四「證自證分」,唯第四「證自證分」可作第三
「自證分」之「量果」!
  宗鏡錄卷六十云:「夫為量果者,須是現量,方為量果。比、非定非量果。喻如作保證人,須是敦直者,方可為證,若略虛人(虛浮不實之人),則不堪。又前五識與第八識見分,雖是現量,以外緣故,即非量果。夫量果者,須內緣方為量果。又第七識見分雖是內緣,是非量,不可為量果。夫為量果者,具二義,一、現量,二、內緣。又果中後得智見分,雖是現量,內緣時,變影緣故,非量果也。又果中根本智見分,雖親證真如,不變影緣,是心用故,亦非量果。即須具四義;一現量,二內緣,三不變影,四是心體,方為量果。」
  上來正釋「四分」已竟。以下正判「四分」:
  (一)初判內外
  論云:「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謂此四分之中,前二分,緣似外境(即「相分」似外,「見分」緣外),又是用故,故名為外二分。後二分是體,是內,自體內證,故名為內二分。
  (二)次判能所緣
  論云:「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一相分,只是所緣之境,後見等三分,則通能所緣二種。
  論又轉釋云:「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謂第二見分,只能緣第一相分,不能返緣第三自證分,因第二見分外緣,故量不定,若不起堅執時,是正確度量(或「現量」,或「比量」),若起堅執時,則是「非量」(即錯謬之度量)。
  論又云:「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謂第三自證分不但能順緣第二見分,而且也能返緣第四證自證分。第四證自證分,只能緣第三自證分,不能緣第二見分,因第二見分既已為第三自證分所緣,假設第四得緣第二,亦無所益,或涉重緣之過!(如第一相分既已為第二見分所緣,第三自證分亦不能緣第一相分!後三分能緣各有分限故。)
  (三)結成—總結成就四分妙理
  論云:「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謂第三分和第四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既皆現量所攝,故謂互緣互證,故心王、心所一一皆四分和合而成,四分之中具足體用及能緣所緣之義,恆但四分,不減不增,無無窮過!(因三四兩分,現量攝故,得互緣互證,故不會有另立第五分證第四分,立第六分證第五分……等輾轉無窮之過失矣!)以上「四分」功能各別,名為「非即」,但「四分」合為一心名為「非離」。唯識之妙理,於是成就。
  (四)引教成—引證聖教成立四分
  論云:「是故契經伽他中說:『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謂厚嚴經中有一首頌說:眾生之心性,由二分和合而成,一是緣外的見分、相分,二是緣內的自證分、證自證分。因為這內外四分的關係,眾生一方面被所緣的妄境所纏縛,謂之「相縛」(即所緣之相分能拘礙能見分之心,使不得自在,不了境相如幻。),另一方面被能緣之妄見所纏縛,謂之「麤重縛」(二障之種子,名為「麤重」,其性無堪任,非調柔細輕,故謂「麤重」,即其性剛強,難調難伏,能縛有情生死輪迴!)由於二縛具故,今眾生之見分,遂有現量、比量、非量種種之差別。
  上來「正明應有四分」已釋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