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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443期
印祖道風:書寫原則
●明倫雜誌社

印光大師云:
  〈敦倫蓮社緣起序〉,湊成八百六十八字。文雖拙樸,義本佛經祖語,實可依從,了無疑義。須請善書者楷書之。若用半行半草,及帶隸帶篆等,則只可作悅目之具,非為利人之據也。
  故凡欲一切人同皆一覽瞭然,決定用不得行、草、隸、篆等體格也。又須各用正體字,凡俗體,帖體,破體,均屬輕佻,有礙莊重,亦不宜用。
  又有寫家,每有寫重,寫落各字,均不標改,但於末尾註之,亦皆不足為法。以改正則文義顯明,彼只圖好看,置文義於不顧,此乃大通家之惡習。若多,則點一大點於字上,或用一△於其字之旁。若脫,則補書於上下相交之處,庶可一目瞭然。
  又宜用點句法,俾人人念得成句。若不點句,又逢不聞佛法之人,則殊難領其文義矣。(《印光法師文鈔三編.復寧德晉居士書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