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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447期
周易下經─讀易散記─咸卦六爻(自明)
●自明

  初六。咸其母。

  虞翻注:「母,足大指也。艮為指,坤為母,故咸其母。」
  依李氏《疏》解釋。母,古文為拇,《子夏傳》即作拇,馬、鄭、薛,皆云足大指也。《繫辭下傳》曰:「近取諸身。」咸卦言人事,故六爻皆取象于身,而初爻則象足。艮為指,坤為母,皆是《說卦傳》文。荀氏云:「母,陰位之尊。」母,拇,同物。初與四相應,四感初,初為足,故「咸其母」也。
  《象傳》曰:「咸其母,志在外也。」
  虞翻注:「失位遠應之四得正,故志在外,謂四也。」
  依李氏《疏》解釋。初六,以陰爻居陽位,是為「失位」,與初相應在四是為「遠應」。初四兩爻皆失位,兩爻易位皆得其正,是故虞注云:「之四得正。」初六利于之四,以得正位,故《象傳》曰:「志在外。」四,屬于外卦,故言「在外」。初之四,與四易位,則六爻皆正,而為既濟。既濟有上體與互體坎,坎為心志,故稱志。

  六二。咸其腓,凶。居吉。

  崔憬注:「腓,腳膞。次于母上,二之象也。得位居中,于五有應,若感應相與,失艮止之禮,故凶。居而承比于三,順止而隨于禮當,故吉也。」
  依李氏《疏》解釋。腓,腳膞,即《釋文》引鄭氏云:「膞腸也。」腳膞次于母上,即在足大指之上,象二,故六二為腓。六為「得位」,二為「居中」。六二正,應于九五,故崔氏注云:「于五有應。」但二在艮中,艮為止,宜守艮止。若感應于五,變以相與,是注云:「失艮止之禮。」故凶。若居而承比于三,以全艮止,即是順以止。九三言「執其隨」,是說二隨三,是故注云:「隨于禮當。」是以為吉。蓋六二以陰爻居陰位,爻位相得,宜靜而有常。若以艮山虛中易感,動則失正,故感動則凶,居靜則吉。
  《象傳》曰:「雖凶居吉,順不害也。」
李氏《纂疏》:「二本否坤,故曰順。又坤陰為害,三來坤壞,二在坤中,故曰順不害也。」《說卦傳》:「坤,順也。」虞氏《逸象》:「坤為害。」
  惠氏棟《周易述》:坤順,《說卦》文。坤為害,虞義也。坤,柔順承天故順。陰體賊害,故又為害也。二在否家體坤,故本坤也。順於三,故順。乾上之三,坤體壞,故不害也。凡爻之情,近而不相得。遠而不相應則言害。咸家取女吉,二氣感應以相與,故二曰順不害,四曰未感害也。

  九三。咸其股,執其隨,往吝。

  崔憬注:「股,而次于腓上,三之象也。剛而得位,雖欲感上,以居艮極,止而不前。二隨于己,志在所隨,故執其隨,下比二也。而遂感上,則失其正義,故往吝窮也。」
  依李氏《疏》解釋。注:「股脾而次于腓上」,象三,故三為股。九三,以陽爻居陽位,是注云:「剛而得位。」三與上相應,故云「欲感上」。三居下體艮之極,是注云「止而不前」之象。六二承三,故「二隨于己。」三乘二,故「志在所隨。」爻辭「執其隨」,即是下比于二。三若不比二,而遂感上,即失其艮止之義,故往則吝窮。
  《象傳》曰:「咸其股,亦不處也。志在隨人,所執下也。」
  虞翻注:「巽為股,謂二也。巽為隨。艮為手,故稱執。三應于上,初四已變歷險,故往吝。巽為處女也。男已下女,以艮陽入兌陰,故不處也。凡士與女未用,皆稱處矣。志在于二,故所執下也。」
  依李氏《疏》解釋。「巽為股」,是《說卦傳》文。二三兩爻皆是互體巽,二感三,故「咸其股」。巽卦《象傳》曰:「隨風巽。」是故虞注:「巽為隨。」「艮為手」,是《說卦傳》文。以手執物,故「稱執」。三應于上必歷四。但初六與九四,皆失位。必須易位,皆得其正。初四易位,則成坎險。三若應上,則必歷險。是以注云:「故往吝。」《雜卦傳》說,巽為伏,是故虞氏云:「巽為處女也。」在咸卦之家,已有男下女之象,以艮陽自上而下入兌陰,故二三同在巽體,「亦不處也。」士未見用於君,亦稱處士,女未嫁稱處女。二陰為女,三陽為士。三乘二,是志在于二,故《象傳》曰:「所執下也。」李《疏》案語:「愚案:腓股為物,皆感而易動。五感二,故戒以居吉。上感三,三欲動,故曰:亦不處也。亦,亦二也。初三易位則體隨,初在下,故所執下也。上雖咸其股而不處,己則執其隨而不往,于感應之時,守艮止之義,庶不誤于所感,若不能固執而妄隨,則往見吝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