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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38期
禮禁未然之前 法施已然之後 試申其義(省常)
●省常

  治國有大道,曰禮,曰法,法具科條,而禮備儀文,其為齊民之具則一也。
  蓋禮者,理也,天地間事,莫不有理,依理制禮,則物皆井然有序,而民亦將飾貌修行,從容於揖讓進退之中,默化於恭敬謙和之域,存誠以閑邪,惡何由生?或下愚不移,冥頑不化,則必明典刑,敕誅罰,使民憚而不敢為惡,以輔禮之所難及焉。
  然而,罰已形之惡,惡固成矣,不如其不生也。故為國者,用法不如用禮也-昔者秦用刑法,唯傳二世,周行禮樂,享祚八百,其故何哉?一制末而一治本也。故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刑政之施,民雖拘謹於規矩,縛於外而非發之於內也。德禮之化,心融於道,動作云為,又何曾出乎規矩方圓之外哉?此本末之判,禮法功用之異也。
  雖然,攝末亦可以歸本,刑期無刑,則法之施設,未嘗無助於禮之推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