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89期
初探因緣義(心僧)
●心僧
在佛學上,說宇宙間一切事事物物的現起,皆是由於因緣和合所生,故曰「因緣所生法」。此因緣之義,甚深甚廣,足以含攝梵典一切淺深的教理,是佛法的一句總義,故學佛者不可以不知。
一、泛論含攝
要說明因緣道理,含攝一切,得先指出「法」的定義和範圍。法者,軌持義,代稱一切事事物物之名;此字在佛典中含義最廣最普遍,不但是有法,如山水土石等,名之為法;就是無法,如龜毛兔角等,亦名為法。故物質的稱「色法」,精神的稱「心心所法」,物質和精神現起的分位稱「不相應行法」,以上或實或虛,皆屬有生滅變化的,名有為法;若離生滅變化的,名無為法。而統通總名之為法也。
其次解釋「因緣」:因者,指構成一切事事物物的主因,譬如稻的種子是。緣者,助成主因以構成事事物物的助緣;譬如只有稻的種子不能長出稻來,必須借助於水土日光等物是。若細說之,有六因、十因、四緣、二十四緣,甚為複雜,暫且不論。概括言之,稻的長成作一實例,推衍開來,大如銀河星群,小如電子量子,一切事事物物的現起,莫不由於種種因緣條件之湊集而成的。(電子量子,亦只是目前科學所假設的物質最小的單位,故仍是因緣湊集而成的)。
然而,因緣所生法句中之「法」,只能包括生滅的有為法,不能包括不生不滅的無為法,在此須加揀別。因為不生不滅的法性真如,並非因緣之所湊成,所以不能說是因緣所生法。雖然,無為固不能離開有為而存在;以若無有為,無為亦不能顯現,所以無為法亦不能離因緣所生法也。如此說來,一切法即因緣,因緣亦即是一切法。以上略明總概括義。
而一切佛法,依教理可分大、小乘;大乘一法印、小乘三法印。茲再分別說明因緣貫通一切大小乘義。
二、含攝小乘
言小乘三法印者,諸行無常、諸法無我、寂靜涅槃是。一切小乘經論所說義,皆不離此三條總原則。
(一)諸行無常:行者,遷流變動義。一切事事物物,皆是隨時遷流變動,無有常住不壞的。何以言之?因為一切事事物物,既然是由因緣之和合而生,當然亦依因緣之分散而滅。其實,因緣所生法之「生」字,細說即包括生、住、異、滅四相之義,略說亦即生滅。一切事事物物既隨因緣而生而滅,故言諸行無常。
(二)諸法無我:我者,主宰、自在義。一切事物皆無主體,故不自在。何以言之?因為一切法,既為諸多因緣之所湊集,且因緣之間,互相倚靠,孤因固不長,獨緣亦不生,此亦即唯識論所謂依他起性,故言諸法無我。
(三)寂靜涅槃:涅槃,是梵語,亦是寂靜義。寂靜涅槃,是華梵雙舉之複合詞。所謂寂靜者,也就是小乘空義;小乘以證偏真涅槃為究竟,此則一切法皆空。何以言之?蓋萬法只是由於因緣和合現起的假相,是故中無自性;無自性者,即是空義。須知:佛學中說空,並非毀滅破壞,而是當體即空。以一切法因緣生,當體即空,故言寂靜涅槃。
三、含攝大乘
言大乘一法印者,諸法實相是。此乃一切大乘法之本體,佛說一切大乘經論,皆不離此大宗旨。
所謂實相者,即指一切法的中道法性。釋云「實相者,無相無不相」,是故非空非有,亦空亦有;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何以言之?以一切法,皆由因緣,故法與法間,莫不互相倚靠,互相影響;譬如數學中排列組合,其中一方程式改變,則全部隨之改變;又如投石湖中,雖落一處,而全湖皆波。是故,一切含攝於一中,一亦為一切所含攝。華嚴言事事無礙,喻如一室千燈,圓融周遍;此謂一即一切,一切即一。又以因緣生故,當體即空,故非有;雖自性空,而因緣和合,不礙其有,故非空;非空非有,是名中道實相也。
四、引論證攝
中論偈云:「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中道義」,是故因緣之義,貫攝一切佛法;若離因緣,而說佛法,即非佛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