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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96期
瑣言:天理、國法、人情(竹林)
●竹林

  我國的社會,是一個充滿「人情味」的社會,許多外國人在飽受冷冰冰的法治社會之薰陶下,對於充滿「人情味」的社會,有許多讚美,可是也有許多詬病。
  人與人之間相處,如果沒有感情,就好像缺少了滑潤劑似的,有點不是味道。尤其家庭的組成分子,更不能沒有感情因素。可是事事皆以感情為衡量標準,則未免是捨本逐末的作法。常聽人說:「情、法、理兼顧」為處事的原則,其以情為首,而以理為末、或許是不能使中國人適應於法治社會的主要因素。
  私下常常思考過,中國中一向稱雄東亞,就是在擾嚷的亂世中,軍事或許比不上四周的蠻夷之國,可是文化之高是有目共睹的。晚近百餘年來,國勢一直積弱不振,固然與科技跟不上時代有關,可是國人重「人情」的處事方法也是造成這種後果的主要原因之一。試觀自古君主專制的國度裏,為了拔取人才而有選舉、科舉的制度,就是為了防範「人情包圍」的良好制度。其中不無可議之處,可是其根本精神就是為了破除「人情」障礙而不得不採取的措施。近年來的大專聯考制度,雖有許多弊病與缺失,可是其公平原則仍是大有可取。在沒有發展成更良好的制度之前,大專聯考仍是目前取材的最好途徑。此例足可證明「人情」之害事,「人情」之誤國,而為古人所深以為戒的現象,今日卻大有增長的情勢。許多「甄試」已不是雖才是取的辦法了。也許甄試辦法訂得十分完美,而實際執行卻又另有文章,這就使得多少人才,因沒有人事關係而遭扼殺,也是一個老化社會所不幸而的現象。
  古人再三地以「天理、國法、人情」為處事的原則。首言天理,所以是非要明辨,不會因私而害公,也不應循情而舞弊,宋儒所以要「存天理,去人慾」目的就是在此。其次是國法,國家的法令應予遵守,是每一個國民都該負有的責任。前人尚且有「惡法勝於無法」之言。時代已進入法治的社會,事事都以法律為依據,可是法律再嚴密,也不能把任何生活細節都包括進去。天理仍是法律所依據、所尊重的。再其次則是人情,有了人情,事事可以稱心如意,可是這裏的人情應是天理與國法下的人情,而不是純由私心出發的人情。否則人情泛濫,而淹沒了天理,吞噬了國法,於是一個不講理,不講法的情況將出現,這時恐怕不是眾生之福了。
  處事時,有時難免會被情感所左右,或法網所疏漏。俗云:「天理昭彰。」故秉天理而行,才是人類應循的方向。從前董仲舒回答江都易王說道「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值得當今時人再三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