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選取文字後即查!)
回本期目錄
回檢索系統

明倫月刊第453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二一一)(智果)
●智果

  ▲所轉依
  《述》十末云:「前(指《唯識論》卷九)說依他,總名轉依;今(指本論卷十)持種(攝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唯第八(識)。」據此可知:「所轉依」有二說,如表所示:

  (甲)「依他起性」說

  為何第一家謂「所轉依」,為「依他起性」耶?以「依他起性」,具有二分,一者淨分依他性,二者染分依他性故(見《大乘止觀法門》卷三)。
  染分依他,即「遍計執」(普遍計度,誤認心外有實體存在)。
  淨分依他,即「無漏有為」,以稱性故,復可名「圓成實」。
  在凡位(未斷惑之凡夫)以遍計執為主,「圓成實」隱而不現故,「依他起」則隨之成染。
  在聖位,則「圓成實」顯現,而「遍計執」化為烏有故,「依他起」即通達「圓實成」而隨之成淨。
  若隨順遍計執之染分依他,即是煩惱、所知障;若隨順通達圓成實之淨分依他,即是涅槃、菩提二轉依果。
  故無著之《攝論》卷下云:「轉依,謂即依他起性,對治(道)起時,轉捨(依他起性上之)雜染分(遍計所執性),轉得(依他起性上之)清淨分(圓成實性)」,即轉捨依他起性上之煩惱遍計,轉得依他起性上圓成實之「涅槃」。
  又轉捨依他起性上之所知遍計,轉得依他起性上圓成實之「菩提」。
  以依他起性,乃是轉捨、轉得之所依止故,第一家遂立所轉依為「依他起性」。

  (乙)「持種依、迷悟依」說

  此為第二家之立說。
  《論》十云:「所轉依,此復有二:一持種依,二迷悟依。」
  所轉,即是漏、無漏種;種必有依,名「所轉依」。
  通潤之《集解》十云:「初一依,是相宗(法相宗)義;第二依,是性宗(法性宗)義。」
  茲別釋如次:
  (一)持轉依──《論》十云:「謂本識,由此能持染淨法種,與染淨法,俱為所依。聖道轉令捨染得淨。餘依他起性,雖亦是依,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以上論文,且分四科釋之:
  1.出體──顯示持種依之主體
  「謂本識」即是指第八根本識,略稱「本識」(是有為、無為一切法之根本故。第八識,總有十八名之一也。詳見《掌中樞要》卷下、《了義燈》卷四)
  2.釋持種義
  「由此能持染淨法種,與染淨法俱為所依」由此第八根本識,能執持染淨法種。染法種子,與染法現行作所依;淨法種子,則與淨法現行作所依(即能生之染淨法種,與其所生之染淨法現行,俱時和合而有也)。
  3.釋轉依義
  「聖道轉令捨染得淨」聖道者,指「無漏觀智」(即「出世智」。《成實論》一:「聖道能破一切結使」,結使者,煩惱之異稱),謂地上菩薩,修習聖道(無漏智所行之正道)時,染法種現俱離,唯持清淨法種。染淨雖遷,識體無二。
  《華嚴疏鈔》五十七亦云:「《唯識論》云:『聖道轉令捨染得淨』,謂在因中,雙持染淨,今得聖道,捨染得淨,即名『轉依』,故此『轉』者,亦是『捨』義。」
  4.通妨
  問:前七識並名依他(依他眾緣而得起故),亦能轉識成智,何非轉依?
  答:《論》十云:「餘依他起性(指前七轉識)雖亦是(轉)依,而不能持種,故此不說。」唯說第八「根本識」有轉依義。
  上來依法相宗義,立「第八根本識」為「所轉依」,已略釋訖。
  (二)迷悟依──《論》十云:「謂真如,由此能作迷悟根本,諸染淨法,依之得生,聖道轉令捨染得淨。餘雖亦作迷悟法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說。」以上論文,亦分四科釋之:
  1.出體──顯示迷悟依之主體
  「謂真如」,即指諸法之實性。《華嚴經疏》三十云:「不變為『真』,順緣曰『如』。由不變故,與有為法,有『非一』義;由順緣故,與有為法,有『非異』義。」非一非異,同為一法,名曰:「真如」。
  又《對法》卷二載,體有七名,謂:「真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等。釋此七名之義,詳見唐濮揚智周大師之《成唯識論演秘》第七本,茲恐煩不引。
  2.釋迷悟義
  「由此能作迷悟根本,諸染淨法依之得生」,謂由此真如,能作迷(為惑業所縛,不達真理,輪迴生死)、悟(斷除惑業,了知真理,解脫生死)之根本。
  迷時一切染法,依之而得生起故,稱此「真如」為「迷依」。
  悟時一切淨法,依之而得現行故,稱此「真如」為「悟依」。
  故《唯識心要》十釋云:「若論真如,隨緣不變,則迷不能染,悟不能淨。今約真如,不變隨緣,則迷之為『在纏真如』(亦名『有垢真如』),一切染法,依之得生;悟之為『出纏真如』(亦名『無垢真如』,垢者,煩惱垢也),一切淨法,依之得生。故以真如為『迷悟依』。譬如方(方位)雖不轉,而依方故迷,依方故悟也。」
  3.通妨
  「餘雖亦作迷悟法依,而非根本,故此不說」,其餘有作為、有造作之一切因緣所生法,乃至一聲、一塵、一毛、一渧(古同滴),雖亦為迷悟法之所依,而非根本,故此唯說「真如」為迷悟依,而不說依於他緣而生起之一切有為諸法為「迷悟依」也。
  蕅祖《唯識心要》更詳釋云:「餘雖亦作迷悟依者,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一一皆以『無性』(無實體)為性,皆即『真如』,皆可作迷悟法依,而隨(蘊處界)相差別,則非根本,故不說之。」
  上來依「性相」二宗義,立「持種依」、「迷悟依」為「所轉依」,此為第二家之立說。
  ▲總結
  以上「所轉依」二說,以第二家之「持種依、迷悟依」為正義,何以故?窺基大師之《述記》十末云:「依他起性,雖亦此(迷悟之所)依,非根本故,此中不說。」
  上來「所轉依」一科已略釋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