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475期
周易下經—讀易散記—睽卦六爻(自明)
●自明
初九。悔亡。喪馬,勿逐自復,見惡人咎。
虞翻注:「无應,悔也。四動得位,故悔亡。應在于坎,坎為馬。四而失位,之正入坤,坤為喪,坎象不見,故喪馬。震為逐,艮為止,故勿逐。坤為自。二至五體復象,故曰復。四動震馬來,故勿逐自復也。離為見,惡人謂四,動入坤初,四復正,故見惡人,以避咎矣。」
依李氏《疏》解釋。九四失位,初九无應,故有悔。九四動為六四,得正其位,下應于初九,故「悔亡」。九四原在互體坎中,坎於馬,為美脊,故為馬。九四變為六四,則成互體坤,納甲坤乙為喪,四變互體坤,坎象毀,故喪馬。九四變正後,互震足奔走為逐,艮以止之,故「勿逐」。坤身為自,九四已變,二至五有互體復象,故「自復」。《說卦傳》坎為馬,震亦是馬。是故虞注之意,九四動,坎馬喪,而震馬來,故曰:「勿逐自復」也。《說卦傳》:「相見乎離。」故:「離為見。」離四火(《說卦傳》離為火)不正,焚如棄如(離卦九四爻辭),故「惡人謂四」也。四動當入坤初,這是初四相應之《易》例,四入初,則坤初來居四,四復正位,是以虞注:「見惡人以避咎矣。」
李《疏》案語。愚案。睽六爻唯初得正而无應。无應故悔,得正故悔亡。四坎馬不應,故喪馬。初得正不動,故勿逐。初陽體復,故勿逐自復也。四雖惡人,已正,故見之无咎。當睽不睽,不為已甚者也。蓋以動則成未濟,而睽愈甚。故宜靜以鎮之,待諸爻變而成既濟定也。
《象傳》曰:「見惡人以避咎也。」
虞翻注:「四復正,故見惡人以避咎矣。」
九二。遇主于巷,咎。
虞翻注:「二動體震,震為主,為大塗,艮為徑路,大道而有徑路,故稱巷。變而得正,故无咎而未失道也。」
依李氏《疏》解釋。九二失位,當動,動為六二,則下體變為震,震為長子,主宗廟之器,故為主。「震為大塗,」「艮為徑路,」引自《說卦傳》文。大塗有徑故稱巷。又《爾雅.釋宮》曰:「宮中巷謂之。」艮為門闕,為宮,為徑路,宮中有徑路,所以稱巷。《春秋.隱公四年.穀梁傳》曰:「遇者,志相得也。」二五相應皆失位,九二變六二,六五變九五應之,故主于巷。而皆得正,故「无咎。」
《象傳》曰:「遇主于巷,未失道也。」
虞翻注:「動得正,故未失道。」
崔憬注:「處睽之時,與五有應。男女雖隔,其志終通。而三比焉,近不相得。遇者,不期而會。主者,三為下卦之主。巷者,出門近遇之象。言二遇三,明非背五,未為失道也。」
依李氏《疏》解釋。
虞注○九二失位,動得正,故:「未失道。」《廣雅》曰:「巷,道也。」故經言「巷」、傳言「道」。
崔注○處二應五,此即《彖傳》所謂「男女睽而其志通也。」三以陰據陽,故「近而不相得。」《春秋.隱公八年.穀梁傳》曰:「不期而會曰遇。」故云:「遇者,不期而會。」六三居下卦上,故:「為下卦之主。」《說文》:「巷,里中道。」故為:「出門近遇之象。」二之遇三,不期而會也,故:「非背五、未為失道。」
六三。見輿曳,其牛觢。其人天且劓,初有終。
「見輿曳,其牛觢。」
虞翻注:「離為見,坎為車為曳,故見輿曳。四動坤為牛為類,牛角一低一仰,故稱觢,離上而坎下,其牛觢也。」
依李氏《疏》解釋。《說卦傳》:「相見乎離。」故:「離為見。」坎有輿象,故:「為車。」「為曳」,《說卦傳》文。《說文》曰:「曳,臾曳也。」束縛捽拽為臾。《說卦傳》:「坎,於輿,為多眚」,故:「見輿曳。」九四動,為互體坤,《說卦傳》:「坤為牛。」故:「為牛。」「為類」未詳。疑有誤也。牛角一低一仰為「觢」。離上為仰,坎下為俯,故:「其牛觢。」
「其人天且劓,无初有終。」
虞翻注:「其人謂四,惡人也。黥額為天,割鼻為劓。无妄乾為天,震二之乾五,以陰墨其天,乾五之震二毀艮,割其鼻也,兌為刑人,故其人天且劓。失位,動得正成乾,故无初有終。象曰遇剛,是其義也。」
依李氏《疏》解釋。注云「其人謂四,惡人」者,離卦九四焚如棄如為惡人,當蒙罪也。《釋文》引馬氏云:「,鑿其額曰天。」與黥同,故「黥額為天。」《說文》:「劓刖鼻。」故:「割鼻為劓。」夏之黥,即周之墨。(此是惠徵君引鄭康成注《周禮.司刑》之語。)卦自妄來,妄乾為天,妄震二上之乾五,故:「以陰墨其天。」无妄二互體艮,艮為鼻,乾五下之震二,則艮象毀,是為:「割其鼻也。」睽下體兌,西方秋,主殺氣,且為毀折,故為刑人。五刑有黥鼻之法加于四之惡人,故「其人天且劓」也。六三失位,動得正,居內乾之終。三初本陰,(惠氏棟說:《易例》,爻初失位為无,初變得位為有終也。)終變成陽,故曰:「无初有終。」象曰:「遇剛。」謂變陽也。
《象傳》曰:「見輿曳,位不當也。初有終,遇剛也。」
虞翻注:「動正成乾,故遇剛。」
李氏《纂疏》:「三失位,故不當。動正成乾,與上易位。剛謂上,故曰遇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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