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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484期
●自明

 
  初六。无咎。
  虞翻注:「與四易位,震得正,故无咎也。」
  依李氏《疏》解釋。初六與九四易位,九二已之五,與六五易位,故初體震而得位。諸失位之爻宜咎,之正故「无咎」。初四變不言貞者,解卦以九二為主,九二貞,則諸爻皆正。
  《象傳》曰:「剛柔之際,義无咎也。」
  虞翻注:「體屯初震,剛柔始交,故无咎也。」
  依李氏《疏》解釋。二五兩爻已正位,初六動正,變為屯卦。屯《彖傳》曰:「剛柔始交。」初動,內卦為震,是乾始交坤,陰陽之氣通暢,是故「无咎。」
  九二。田獲三狐,得黃矢,貞吉。
  虞翻注:「二稱田,田獵也。變之正,艮為狐。坎為弓,離為黃矢。矢貫狐體,二之五歷三爻,故田獲三狐,得黃矢。之正得中,故貞吉。」
  依李氏《疏》解釋。乾卦九二曰:「見龍在田。」故虞注云:「二稱田。」離為罔罟,故象「田獵」。九二失位,變之正,與三四為互體艮。「艮為狐」是《九家易》《說卦傳》文。《說卦傳》:「坎為弓輪。」故為弓。離為戈兵,故為矢。離卦六二為「黃離」,是故虞注:「離為黃矢。」三體離,四互體艮,是故虞注:「矢貫狐體。」二離黃矢,變之正,互體艮見,故「獲狐」,二上之五,歷艮三爻,故「獲三狐。」三解悖,離復見,故爻辭曰:「得黃矢。」二變正得中,故「貞吉。」
  《象傳》曰:「九二貞吉,得中道也。」
  虞翻注:「動得正,故得中道。」
  李氏《纂疏》:「五乾為道,二動之五,得正而居中,故曰得中道也。」
  六三。負且乘。致寇至,貞吝。
  「負且乘。」
  虞翻注:「負,倍也。二變時,艮為背,謂三以四艮倍五也。五來寇三時,坤為車,二在坤上,故負且乘。小人而乘君子之器,故象曰:亦可醜也。」
  依李氏《疏》解釋。「負,倍也。」《尚書.禹貢》陪尾山,陪音裴。惠氏棟考據:《漢書》載《禹貢》「倍尾山」,《史記》作「負尾」,俗作「陪」,《明堂位》「負斧依」,「負」又作「倍」,鄭注「負之言背也」,故云:「負,倍也。」「倍」即「背」也。(《漢書.地理志》作倍尾,唐 顏師古注:倍,讀曰陪。《史記.夏本紀》作負尾,唐 司馬貞注:負,音陪也。陪尾,載于《尚書.禹貢》,是古時山名。陪、倍,皆可訓背,以陪為俗作,則非。)此卦九二已變,下體為艮,艮卦辭曰:「艮其背。」是以虞注:「艮為背。」五在艮後,是故虞注:「謂三以四艮倍(背)五也。」虞注「五來寇三」者,《繫辭上傳》曰:「作《易》者其知盜乎。」虞氏彼注云:「否上之二成困,三暴嫚,以陰乘陽。二變入宮為萃,五之二而奪三成解。」故虞此注云「五來寇三時,坤為車。」此謂萃卦坤。八宮卦,兌宮二變為萃,虞此注不言自萃來,乃是從四陰二陽之例。三不正而乘坤車,是故爻辭曰:「負且乘。」坤形為器,乾為君子,乾在坤上,剝上九曰:「君子德車。」三陰乘坤,是虞氏此注:「小人而乘君子之器」,故《象傳》曰:「亦可醜也。」
  「致寇至,貞吝。」
  虞翻注:「五之二成坎,坎為寇盜。上位慢五,下暴于二,慢藏悔盜,故致寇至貞吝。象曰: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依李氏《疏》解釋。萃卦九五之二位,六二之五位,成為解卦。解內體坎失正,故虞氏注:「坎為盜寇。」《繫辭上傳》曰:「上嫚下暴。」又曰:「嫚藏悔盜。」三,上嫚五,下暴二。坎心為悔,坤為藏,「嫚藏悔盜」,故爻辭曰:「致寇至。」伏陽出三,故「貞」,可醜故「吝」,宜《象傳》以「致戎」咎三。惠氏曰:「失位不變,故貞吝也。」
  《象傳》曰:「負且乘,亦可醜也。自我致戎,又誰咎也。」
  虞翻注:「臨坤為醜也。坤為自我。以離兵伐三,故轉寇為戎,艮手招盜,故誰咎也。」
  依李氏《疏》解釋。解卦自臨卦來,故虞注:「臨坤為醜。」坤夜(虞氏《逸象》)為醜。觀卦六二《象傳》亦曰:「闚觀利女貞,亦可醜也。」八宮卦中的兌宮,二變為萃。萃六三以陰乘坤,故《象傳》云:「可醜。」萃二五易位,成解卦。故以兌宮說,解自萃來。萃內卦坤,虞氏《逸象》:坤為身。故《象傳》謂為「自我」。解卦互體離為戈兵,故為戎。坎為寇,離為戎。爻辭言「寇」,《象傳》言「戎」。五以離兵伐三,故轉寇為戎,表示六三之罪甚大。九二變艮為手,招之伐三。六三遭伐,是自己所致,豈能歸咎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