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485期
●自明
九四。解而母,朋至斯孚。
虞翻注:「二動時,艮為指。四變之坤為母。故解而母。臨兌為朋,坎為孚。四陽從初。故朋至斯孚矣。」
依李氏《疏》解釋。九二變,互體為艮。「艮為指。」是《說卦傳》文。九四變,上體為坤。「坤為母。」是《說卦傳》文。「母」同「拇」,是大指。坤艮兼象指母,故稱母。注「四變之坤為母」者,初六與九四皆失位,四初易位,則上體為坤,下體為兌,此即是四解坤而成母,是故虞氏云:「四變之坤為母。」解卦自臨卦來,臨初四易位而為解,臨卦的下體是兌。此為解釋解卦九四「朋至」之義,是以虞注:「臨兌為朋。」《繫辭下傳》:「二與四同功。」(韓注:同陰功。)四為二之朋,故:「臨兌為朋。」解卦內體坎為孚。四陽爻,與初六正應,故注:「朋至斯孚矣。」李《疏》案語:「愚案:四震為足。初應于下,有母象焉。初陰失位為小人。而,汝也。四往應初,則解而母矣。初來應四,體兌為朋,故朋至斯孚。體互兩坎,故孚也。」
《象傳》曰:「解而母,未當位也。」
王弼注:「失位不正,而比于三,故三得附之為其拇也。三為之拇,則失初之應,故解其拇,然後朋至斯孚而信矣。」
李鼎祚案語:「案:九四體震,震為足,三在足下,拇之象。」
依李氏《疏》解釋。
王注○孔氏穎達《疏》:「履於不正,與三相比。三從下來附之,如指之附足。四有應在初,若三為之拇,則失初之應,故必解其拇,然後朋至而信。未當位者,四若當位履正,即三為邪媚之身,不得附之也。既三不得附四,則无所解。今須解拇,由不當位也。」
李鼎祚案○九四在外體震初,《說卦傳》:「震為足。」四下比三,故案語云:「三在足下,拇之象也。」
李《疏》案語:「愚案:初四易位,則皆當矣。惟未當位,故宜解而母也,是四解初也。」
六五。君子惟有解吉,有孚于小人。
虞翻注:「君子謂二。之五得正成坎,坎為心。故:君子惟有解吉。小人謂五,陰為小人。君子升位,則小人退在二,故有孚于小人。坎為孚也。」
依李氏《疏》解釋。虞注「君子謂二」者,九二陽爻失位,上之五位,為九五,得正位,上體成坎(九四已與初六易位),坎為心,心之官則思(《孟子.告子上》),惟,思也。君子思解則解,故吉。「小人謂五」者,五為陰爻,《易緯乾鑿度》曰:「陰失正為小人」,故此注:「陰為小人。」九二君子升居于五,則六五小人退處于二。三伏陽出,二亦為坎,坎為孚,故「有孚于小人。」
《象傳》曰:「君子有解,小人退也。」
虞翻注:「二陽上之五,五陰小人退之二也。」
李氏《纂疏》:「二陽君子進居于五,則五陰小人退居于二,是互解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