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126期
仁內義外說斠銓(王禮卿)
●王禮卿
二、在名學上之謬誤
仁內義外之說,孟子與告子,公都子與季子,往復辯難,似均持之有故。古今來解此說者,但就兩方言論分別疏釋,能片言居要抉發其失之癥結者殊尟。惟墨子經說得之,詳見下章。按仁內義外說之誤,純屬名學法則之舛忤。即因明學能所混淆之誤。前引墨經經說,蓋即以名學法則對此之評刊。茲特援能所法則,逐層闡釋,再以經說銓證之,庶可得其一貫之解。
茲先銓告子篇上第四章: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內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內也」。
第一語論性,俟第四章論之。朱子釋告子之意,謂「仁愛之心生於內,事物之宜由乎外」。是仁指人能愛之心,即因明學所謂「能」,邏輯所謂「主觀」。義指所以為宜之事物,即因明學所謂「所」,邏輯所謂「客觀」。告子如此以能解仁,以所解義,能所混淆,當然歧為內外之別。實則仁義固同屬於能,亦即同屬於內。何以故?論語云:「仁者愛人」。是仁之本義為愛,愛由心出,能也。此固告子所不爭。至義之為義:中庸云:「義者,宜也」。表記云:「義,天下之制也」。朱子合而釋之曰:「義者,心之制,事之宜」。顧炎武氏引董子說:「宜在我者,而後可以稱義。故言義者,合我與宜以為一言,以此操之,義之言我也」。(原注義字從我,兼聲與意)。則釋明義之不能離我而獨存,正與孟子之言相發。故義(宜)亦由心斷制,出於主觀,亦屬於內,與仁無異。而告子一則重其主觀愛之之心,認之為能,謂為內;一則重其客觀事物之宜,蔑其斷制之能,認之為所,謂為外。致觸犯名學矛盾律。故以後所引比喻,所持論據,均犯此失。
孟子曰:「何以謂仁內義外也」?曰:「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我也;猶彼白而我白之,從其白於外也。故謂之外也」。
上長字趙注作「年長大」解。是指我所敬年長之人,是「所」也。下長字趙注作「長敬」解。是指我能敬之心,是「能」也。能屬內,所屬外,能敬之心,雖由所敬之人而起;而不得因所敬之人在外,而即以能敬之心亦歸於外。而遂以長大之年在彼不在我,長之之心亦繫於彼而不我主也。其失在於認「能」為「所」,只見「所敬」而不見「能敬」,故執所敬為義之所在,而以為外也。推其論據之失,蓋根於「彼白而我白之」之喻。何以故?「彼白」固為客觀之存在,而「我白之」則為主觀之感覺,能所固自有別。第此感覺由於感官之認識,故客觀事物之白(所)與主觀認識之白(能)外內一致,無選擇斷制之餘地,彼白則我必認之為白。因其能所之一致,故能之功用不著。遂誤執「我白之」之能,而為「從其白於外」之所,致有見所而不見能之失。然就此喻論之,因其能之功用不著,而能與所同,執能為所之失不易見,故驟視之,理似可通。第執比喻彼,其誤則甚。蓋「彼長」雖亦為客觀之存在,而「我長之」則為主觀之斷制,能所固已顯然。而此斷制則由於意志之權衡,故主觀之於客觀,殊有選擇之餘地。(敬甲或敬乙,因人物而不同,因時空而不同)。不能如感官認識之於物之必然相合。(所白則能必認之為白)。故其能之功用最著。告子誤認能不顯著之喻,執以譬況能最顯著之理,其執能為所之誤,基此而益著矣。
孟子曰:「異。於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白人之白也;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於長人之長與?且謂長者義乎?長之者義乎」?
孟子先破其白同於長之喻,故逕曰異。然後以商祈語申明主旨,令其反思而自得之。白為純客觀現象,特由感官加以認識,內外相合,能之功用不著。故白馬白人同謂之白,執能為所之失尚不易見,姑謂之無以異可也。而敬人與敬馬,則出自意志之斷制,不能祇隨事物之客觀現象(人長馬亦長),而一概敬之。蓋內(長之)與外(馬長),即能與所,有選擇斷制之餘地(馬長而我不長之),能之功用最著,決不可執能而為所,故不得與白馬白人並論也。末兩語正說義內非外之理。蓋長者為所敬,長之者為能敬,使能敬之權不在我,純隨客觀事物而定,則人長須敬之,馬長亦須敬之矣。果如是,謂義在外可也。然既不肯長馬,祇肯長人,則是敬仍在我之斷制(長之者),而不在彼之長(長者)。故義仍屬能而不屬所,屬內而不屬外也。此由正面破其執能為所之失。
曰:「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是以我為悅者也,故謂之內;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是以長為悅者也,故謂之外也」。
此告子再進一步,以仁內反證義外,重申其義外之說也。茲以兩表明其涵義。
如P16表一、表二
告子以弟同愛不同,我有選擇斷制權者,(以我為悅)屬於內,為仁;反之,以長同則敬必同,我無選擇斷制權者,(以長為悅)屬於外,為義。以選擇斷制之有無,為內外區分之準則,似已識我(能)之重要。自較前之我白之由於彼白,我長之由於彼長,視我如無者較進一步。特告子舉長同敬同同疇類之兩所,致使我無選擇斷制之權,故復陷入義外之誤。 蓋楚人之長與吾之長,皆我敬之之同一疇類,而祇平列我敬之之兩長(正),而不列入我不敬之長(反),則選擇斷制之權安所於施?要知同疇類者比次為一組,有正而無反,則能之選擇斷制權似無;不同疇類者比次為一組,有正有反,則能之選擇斷制權顯有。而告子竟以不同疇類者(秦人之弟與吾弟,弟同而親不同),比次為一組而屬之仁,則能之選擇斷制權自然顯著;而仁之屬內自明。又以同疇類者(楚人之長與吾長,長同而敬同),比次為一組而屬之義,致使能之選擇斷制權無從顯現,而義則似屬於外矣。此由命題性質相異,初非長同則敬必同,而義無選擇斷制之能也。此理較前節為深曲,今試昉告子之論式,反其疇類而表列之,則又仁外而義內,其誤亦自見已。
如P18表一、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