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132期
唯女子與小人為難養也之辯(旭氏)
●旭氏
此一章書。漢宋明清諸儒注疏無多。有亦過於簡略。其中「女子小人」究何所指。並未切實舉出。以致世俗多謂概括而言。造成困惑。此不辨明。以下三句注疏。便無著筆之處。自然受彼俗解淆亂。
茲先說明概括之謬。以女子言。有女中堯舜。巾幗英雄。賢母良妻。孝女烈婦等。各經傳中。所載甚繁。實未概括擯斥。至於小人。則有小人儒。匹夫匹婦之諒。硜硜守信之小人。學農圃之小人樊須等。亦非盡是不肖。何以下文皆加貶辭。俗解文理。既與事實逕庭。顯係未達。亦歸無詳注之失。極應研討。破除從來困惑。本刊一三一號載王教授「論語有為而言例」一文。根據經史。闢此俗解虛構。可取參考。匡正之功非尟。
惟朱注言小人謂僮僕。女子謂臣妾。劉氏正義謂「此為有家國者戒也。」又引「開國承家。小人勿用。」之言。較朱有據。然未言及女子。仍欠周密。但亦由寬反約。均有範疇而已。
近讀錢地之氏論語漢宋集解。謂「女子與婦人名稱有別。例舉各經父母夫妻之文。凡母與妻。皆曰婦人。惟閨中待字之人。則曰女子。並舉關睢淑女多例。再會朱劉二家之說。尋繹毛詩各章。如野有死麇之「有女懷春。」蝃蝀之「女子有行」等類。可信錢氏之言有徵。
女子既然如是。小人自當亦有專指。因而憶及周書無逸。曰「君子所其無逸。先知稼穡之艱難乃逸。則知小人之依。」此是君子小人舉喻。言在朝在野者。並無褒貶。次曰「相小人厥父母勤勞稼穡。厥子乃不知稼穡之艱難。乃逸乃諺。既誕。否則侮厥父母。」正義解「上言小人之身。此言小人之子。此子既不知父母之勞。恃其家富。逸豫遊戲。叛諺不恭。已是欺誕父母。若不欺誕。則輕侮其父母。」所言之小人之子。因其逸豫不孝。故斥之曰小人。論語此章小人。指據此類。
如是一據周書。一據毛詩。再酌朱注僮僕臣妾。及劉義有家有國者戒。皆係自己家中所屬。未涉家外。故曰難養。養者育也。供給也。乃為家翁之責。子只養而失教。則逸豫欺誕。女既長而不嫁。則生怨尤。以致家國乖戾。雖足衣食。亦不和順。而劉氏正義曰。「有家國者戒也。」語更著實。有家國者。既家翁也。宜匯此四說細味。此章之義。乃謂治家之訓。似為得之。然雖謂治家。亦非概括全家,唯指逸豫之子,及未嫁怨女而已,為破俗解,姑作斯考,聖義若何,以俟博雅。
補白:
圍爐夜話
教子弟於幼時,便當有正大光明氣象;
檢身心於平日,不可無憂勤惕厲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