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145期
因二相論(下)(李蓮階)
●李蓮階
承上期
(六)綜上所言,因二相中之「前陳全具性」即舊說因三相中之「遍是宗法性」,而「必具後陳性」即「同品定有性」及「異品遍無性」。由於二相較三相簡明,憑以檢定因之正誤,自較三相為便捷。試比較如下:
例:某甲是壞人,有形體故。
先以舊說因三相檢定:
由於「某甲有形體」成立,即「前陳全具因」,故「有形體」此因含有「遍是宗法性」。
由於「壞人可以有形體」成立,即「同後陳者可以具因」,故此因含有「同品定有性」。
由於「非壞人皆無形體」不成立,即非「異後陳者皆不具因」,故此因不含有異品遍無性。
由於此因不含有異品遍無性,即非完具因三相,故可判斷為誤因。次以因二相檢定:
由於「某甲有形體」成立,即「前陳全具因」,故「有形體」此因含有「前陳全具性」。
由於「有形體者必是壞人」不成立,即非「因必具後陳」,故此因不含有「必具後陳性」。
由於此因不含有「必具後陳性」,即非完具因二相,故可判斷為誤因。
復舉前述之例,以因二相檢定因之正誤,作為立宗破宗之依據。
例:某地曾有人類,有土器故。
由於某地有土器是事實,即「有土器」此因含有「前陳全具性」。
由於有土器處必曾有人類成立,即此因含有「必具後陳性」。
由於此因完具因二相,故可判斷為正因。
由於此因為正因,故「某地曾有人類」之宗可以建立。
既然因二相(前陳全具性,必具後陳性)足以檢定因之正誤,作為立宗破宗之依據,其效果與舊說因三相無異,而使用則較簡便省時,又何不以之取代因三相!故逐步說明如上,表出擬用因二相取代因三相之意。或由此而引起關心因明者紛投珠玉,競相研論,則此拋磚之舉,亦未嘗不可說是學海中之微瀾也。
﹝附錄一﹞三支作法與三段論法之對照
┌────┐ (宗) (因) (喻)|三支作法| 某甲會死 是人故 諸人皆死,譬如某乙等└────┘ \ │ /
\ │ /
\/ /\ / │ \┌────┐ / │ \│三段論法│ 凡人皆死 某甲是人 某甲會死
└────┘ (大前提〉(小前提) (結論)
﹝附錄二﹞因三相與因二相之對照
┌───┐ ┌───┐
|因三相| |因二相|
└───┘ └───┘
某甲是人(遍是宗法性)──某甲是人(前陳全具性)
會死者可以是人 (同品定有性)
\
\
/人必會死(必具後陳性)
/不會死者皆不是人(異品遍無性〉
﹝附錄三﹞宗由因二相所立與大小前提下結論之對照
┌───────┐ ┌───────┐
|宗由因二相所立| |大小前提下結論|
└───────┘ └───────┘
1
某甲會死(宗) ────────────(結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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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某甲是人(前陳全具性) (小前提) 2
是人故(因〉| ┼ ┼
└人必會死(必具後陳性) (大前提) 1
── 全文完 ──
補白:
懺悔夙業 多作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