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176期
法律不外人情(曾勇夫)
●曾勇夫
「法律不外人情」、「公道自在人心」,不錯,有很多法律就是根據倫理道德的內容研訂出來的。所以,有的人雖未研讀法律,但談起法律上有關的規定,卻也頭頭是道,這就是能以道德、常理來推研解說法律的緣故。
我們可以說人從出生就是生活在法律的規範裡,因為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祇要與他人有所往來,有所接觸,就會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說法律即在我們四周,只是我們因不知法律而不自覺。照此說來,不知法律,而法律卻在四周,行為上稍不小心,就有觸法可能,那不是很危險嗎?不然,只要我們不逾越道德、習俗,大致上說來,犯法的機會不大;因為法律不外人情,不違人情的行為,大多數是不犯法的。譬如說,待人要和善友愛,不可打人、殺人、罵人,因為打人成傷犯了傷害罪,罵人妨害名譽犯了誹謗罪,殺人犯了殺人罪,均要接受法律制裁的。又如借錢不可不還,買東西不可賴債,這在法律上,借錢是借貸關係,買東西成立買賣契約,應如何給錢還債,不給不還要負什麼責任,法律上都有詳細的規定。
記得以前讀中學時,自己去買球鞋,店東開價五十五元,我還價五十元,店東同意,我卻後悔殺價太低,不想買,店東一臉不高興,說:出了價不買不可。當時我想,錢在我身上,不買難道不行嗎?後來還是勉強的買下來。等上了大學,讀法律課程有關民法上買賣規定,才知道店東所說出了價不買不行是對的。因為買賣是法律行為中的契約行為,契約,乃指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當時店東開價五十五元是契約的要約,我不同意即未承諾,契約並未成立,後來我出價五十元,變成我提出新要約,店東同意,即為承諾,則雙方意思表示已經一致,契約成立(不一定要書面簽訂,口頭上一致即算成立,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要求作成書面,如買賣不動產是),那麼買賣契約成立了,雙方都有履行契約的義務,即店東要交球鞋,我要付鞋款。這只是一個例子,可以說在我們生活的四周都有法律規定的影子,只是我們不見得都清楚罷了。
另外,有些小說、戲劇,它的故事內容有時會涉及法律問題,因為作者不一定懂得法律,所以處理上不一定引用法律規定,但往往結論上與法律規定不謀而合,可以為「法律不外人情」之證明。譬如莎士比亞名劇「威尼斯商人」即是。
「威尼斯商人」一劇中關於法律部分大意為:商人巴珊尼歐向專放高利貸之猶太人夏洛克借款三千元,為期三個月,由巴珊尼歐之友安圖尼歐作保,保證屆期還錢,否則猶太人要在保證人的胸上割下不多不少的一磅肉。不巧的,安圖尼歐所經營的商船在大海遇難沈沒,導致破產,而無法代為清償借款,猶太人夏洛克乃堅持依照借款契約履行割肉,雖借款人巴珊尼歐再三請求,並於過期之後另外向人借錢欲加倍返還,仍不獲應允。最後糾紛告到法庭,法官裁決准許猶太人割安圖尼歐的胸肉一磅,但不能多也不能少,而且不許使之流一滴血,因為原來契約上並未說可以流血;但事實上割肉必定流血,法官乃認猶太人顯有意謀害安圖尼歐生命,依當時威尼斯法律,想謀害威尼斯人性命者,應判處死刑,並將所有財產沒收充公,而欲判處猶太人夏洛克死刑及沒收財產,後因安圖尼歐等求情,才免猶太人一死,而當然的,借款三千元也不必返還了。此故事之結果認為擔保責任被割一磅肉不必履行,如從現在法律之規定來看也是不必履行,因為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以割肉為擔保借款不還之責任,顯然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應認無效。
至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意義,依通說認為「公共秩序」係指國家、社會存在及發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善良風俗」則指國家、社會存在及發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而言。此一般秩序與一般道德,並無絕對標準,常因社會之變遷而有不同,如過去認為妻子不生男孩,構成七出(即離婚)之一,現在則不然。茲將過去發生過的案例予以分類,敘述如下:
(一)、違反倫理者:
甲、夫妻間為恐日後有被虐待或侮辱而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背,無效。
乙、訂立妾關係契約,約定給與樓房,斷絕關係分手時收回所給樓房,有背善良風俗,無效。
丙、夫妻離婚,訂約使一方與所生子女斷絕親子關係,及登報聲明斷絕父子關係之行為,均有背善良風俗,無效。
(二)、違反正義的觀念:
甲、參加犯罪集團之合約,負擔殺人、走私之契約,無效。
乙、贓物收買之委託行為,無效。
丙、以金錢對價而與以寺廟住持地位之契約,無效。
丁、借錢屆期未還,卻趁同行將被搶奪之際還錢,無效。
(三)、剝奪或極端限制個人之自由者:
甲、押女為娼契約,無效。
乙、蓄養奴婢之契約,無效。
丙、以土地永久不轉讓為條件而受贈與之契約,無效。
(四)、僥倖行為:
賭博之債務,有害一般秩序,無效。
總之,法律並不如想像中的枯燥,只要我們懂得法律規定,可以以之應驗現實生活所發生的許多事,也可以以生活上所發生的行為,去瞭解法律的規定。因為,法律就是為了規範人的社會行為而制定的,身為現代國民,對於我們行為準繩的法律規定,當然需要瞭解。歡迎大家共同來研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