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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196期
菩薩戒本經(十)    (會性法師)
●會性法師

關於供養之問題,在家菩薩戒二十八輕戒中,有三條與供養有關,亦說明之。二十八輕戒第九「受用僧物戒」,即受用出家人所用之物。在「不應供戒」中提到「若至寺內」,在家人到寺廟設齋供養出家菩薩,難免用到出家人之物品,故須加以說明。戒文「若優婆塞受持戒已,受招提僧臥具床坐,得失意罪。」招提僧,招提為梵文,中譯四方,即四方僧。「招提」可指寺廟。「臥具」即床、坐位等。床供睡眠用,座如凳子之類。本來寺廟之物是出家人所用,在家人不能使用。因此,有人到寺廟中,不但不敢坐臥,甚至連茶水也不敢飲用,真是苦死了。要知將寺廟中僧團用品,變為己有,自己受用,那決對不可,則犯此戒,若將僧團之物帶回家中,則犯偷盜。若到寺廟或暫坐、或喝茶、或休息。明知僧團之物,只是暫時供用,並無佔為己有之意,則不違犯。
    中國佛教出家眾住寺之情況,與佛在世時,及現在南傳佛教都不同,南傳佛教之寺廟,並沒準備客人用物(今則不知)。依戒律,佛世可能如此;而中國佛教寺廟,有出家人專用之寮房、用物,另有客堂、客廳,其中茶水用具齊全。另有客房、臥具等專用設備,所以在家居士,暫時借用,並不違犯,只要不用出家人用物即可。又須特別注意者,長老大德,尤其師長床座切不可坐,否則有罪過。所謂「禮座」,即到師長住處而長老、師長不在,則向其座位頂禮,此乃真正禮坐。與向其本人禮拜,功德不殊。今人不懂以為必須對著師長禮拜,其實禮拜座位即是禮拜其人。二十八輕之第九,說明勿用出家人專用之物,專為客人準備者即可受用。今之習慣到寺廟供養金錢,而常住供養飲食,則可方便受用,勿因此戒,而不敢飲食、坐臥,則太拘束矣。
    另有關飲食者二:
    第二十六條「借食不公分戒」戒文「僧中付食、若偏為師選擇美好,過分與者,得失意罪」在僧團中當行堂,於過堂時分飲食給出家人吃,叫「僧中付食」,「若偏為師」若偏為自己師父「選擇美好」在菜餚中選擇最美好的,分給自己師父吃,或「過分與者」過量給自己師父或某人,如此不公平之做法,則犯「失意罪」。在家人發心到寺廟修福、當行堂,應依規定一律平等,若不公平則犯「不公分戒」之戒法。若私有之物,則可供養師父。若師父、長老,因年老、牙齒損壞,或身體不好,則可選擇柔軟易食,彼能受用者與之,並不違犯。此為特殊情況,若大家都很健康,則應平等公分。另第十四條「殘食施四眾」戒文:「若以殘食施於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得失意罪。」殘食,自己吃剩之殘餘飲食,以之供養出家比丘、比丘尼,乃至在家優婆塞、優婆夷,此甚不恭敬,則犯此戒。不論在家、出家,若是常來往之同參道友彼來時,正值我們要開飯或剛開飯,因彼此很熟,怕耽誤用飯時間,則不必再準備,可請他一起用飯。因二十八輕戒中之三條,與「不應供戒」有連帶關係,故在此提出說明,使在家居士明白所受戒法。
不受施戒第五
    此亦偏重出家戒法。上文是請出家菩薩去供養,此是在家居士以金銀七寶等供養出家菩薩。
    若菩薩,有檀越以金、銀、真珠、摩尼、琉璃,種種寶物,奉施菩薩;
    若有在家施主,以金、銀、真珠、摩尼、(中譯如意珠)琉璃,或其他種種寶物(如鑽石等)來「奉施菩薩」,即布施、供養受過菩薩戒者,此較注重出家菩薩,而在家菩薩不為己用,為救濟眾生等慈善事業,也可接受,是為眾生而受。
    菩薩以瞋、慢心,違逆不受,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
    施主以寶物供養時,菩薩以瞋恨心或貢高我慢心。「違逆不受」,逆即不順,不隨順,違逆施主供養心意而不接受,如此「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起」。此罪較重,須向一個人懺悔才能清淨,此犯染污起。
    捨眾生故。
    此明犯染污起之因。因眾生肯發心供養、布施,應接受之,以成就其功德,令生歡喜心;若不接受,甚至發瞋慢心,則犯捨離眾生,最大之過患。菩薩重在攝受眾生、愛護眾生,使眾生之功德、道業能進步。而今眾生供養菩薩,菩薩不接受,則捨離眾生,使之不敢親近,此過失較大,故犯染污起。
    上文因瞋慢心不接受供養,而犯染污起。下文
    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
    若非瞋慢心,乃是懶得接受、懈怠,不肯發心接受,此亦「犯非染污起」,罪較輕,自己責備自己即可清淨。下言不犯,有八種:
    不犯者:若狂,
    狂,即精神有毛病,上已言之。
    若知受已必生貪著,
    若自知接受金銀寶物,會起貪心、愛著之心,則對道業有很大妨礙。唯恐生貪愛心而不敢接受供養,是不違犯。金銀財寶擺在眼前,誰不起貪?此事端看自己。凡夫易利令智昏,見利忘義,故為怕自己增長貪愛心,不接受是不違犯。
    若知受已施主生惑。
    若施主一時生歡喜心,而將高貴之物供養菩薩,事後或許寢食難安而後悔不已,若知此情況,不接受是不違犯。
    若知受已施主生惑。
    惑,疑惑,若知道接受供養後,施主會生疑惑,則不接受亦不違犯。何種疑惑:如果生起自己供養此高貴之物是否有功德?若使受者生起貪心,豈不毫無功德?若布施後對方不會使用此高貴之物,豈不可惜等,生種種懷疑,此種布施毫無意義。
    若知受已施主貧惱,
    若知施主以高貴之物布施,接受後,其將貧窮,而生出煩惱,則不接受亦不違犯。若知是物是三寶許,
    「三寶許」,即事先許願要供養三寶。若知施主之金銀寶物,事先已許供養三寶,菩薩到來而供養之,則不接受並不違犯。
若知是物是劫盜得,
    若知寶物是偷搶而得,以之供養菩薩,則不接受並不違犯。
若知受已多得苦惱,所謂殺、縛、謫、罰,奪財,呵責。
    若知接受金銀寶物會得諸苦惱、生諸問題,如有生命危險、被縛、或被謫降,或受法律處罰,或遭搶奪財寶,或受呵責等情形發生,則不接受並不違犯。
    此八開緣中,除第一外,餘皆有一「知」字,意即若不知情,縱然接受亦不違犯,若知情而不接受,是不違犯,重在「知」字。再分別出家與在家情形,出家人如依聲聞戒律,比丘、比丘尼,不可手持金銀七寶,甚至沙彌戒第十亦云不可手持金銀等物,依此說則根本不可接受。而在此是以菩薩之立場,菩薩專為利益眾生,若所得之物,於眾生有益,則可接受。然此與聲聞戒律衝突,故出家菩薩以菩薩立場,可以方便接受,然必須接受後不為己用,專為做佛事、救濟慈善等種種功德事業,方可接受。而在開緣中,除第一外,都很可能發生,尤其是「若知受已必生貪著」,眾皆知管寧與華歆之故事,華歆掘地挖到黃金,趕快拾起觀看,若非管寧在旁,必定佔為己有。自省是管寧或華歆之類?若為管寧,可以接受。在家居士本不可接受供養,若為辦佛事,做慈善、救濟,或三寶功德事業等。總之,不為己用,方可接受。而高貴財寶,如發心布施、供養,亦不能公開,因財不露白,否則會發生開緣第八條所說之危險,而引發煩惱,則不划算。以上「不受施戒」第五講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