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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204期
菩薩戒本經(十八)   (會性法師)
●會性法師

不如法懺謝戒第十五
    若菩薩,侵犯他人,或雖不犯,令他疑者,即應懺謝;嫌恨輕慢,不如法懺謝,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
  此菩薩含在家出家。只要受過菩薩戒,都要如此修持。「侵犯他人」,便是侵損,犯是觸犯、冒犯,「他人」,即非自己。菩薩如果侵損或觸犯、冒犯他人。「或雖不犯,令他疑者」,或實際並未侵損、觸犯對方,但是此人懷疑,菩薩侵犯到他。「即應懺謝」,「即」是立即、馬上。「懺」是梵語懺摩之簡稱,中譯為悔過。並非一定要有任何儀式,事情一旦發生,應馬上向對方懺悔、謝罪,說聲「對不起」,若「嫌恨輕慢,不如法懺謝」。若不肯如法請對方原諒,反而嫌他、恨他、輕慢他,或具足嫌恨輕慢心,不肯向他說聲對不起,即「不如法懺謝」,則犯過,「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則犯輕戒之重者,須向一位清淨菩薩懺悔才能清淨。「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若非嫌恨、輕慢心,只因「懶惰懈怠」未向對方如法懺謝,則犯「非染污起」,罪過較輕,自己責備自己,即可清淨。
  今再舉例說明。「侵犯他人」是指平時不小心冒犯對方,使他受到小傷害,若是嚴重的傷害,則為前四重戒之第三條。例如坐火車,自己行李沒放穩,由架上摔下來,碰到別人,如此因為不小心而侵犯他人,應趕緊撿起東西,向對方道歉,並好好慰問是否受到傷害,如此應可沒事。「或雖不犯,令他疑者」,或架上行李並非己有,而對方懷疑是我們所有,例如車位一靠窗,一靠走道,行李掉下打到靠走道位置上的人,他就發脾氣罵我們怎麼東西不放好啊!此時,行李雖非己有,可是打到他了,我們趕緊跟他說:「對不起!對不起!但這東西不是我的,你誤會了。」因他懷疑我們之物,先跟他說聲對不起,可是這東西不是我的,怕引起誤會,我不方便撿起,對方明白則可沒事。不能撿起之因是怕人懷疑我們冒充,撿走別人之物,則又會節外生枝。又如擠公車時,不小心踩到別人,應趕快說聲對不起,則沒事,並不是我們,而他懷疑我們,也不必與之爭辯,不妨跟他說聲對不起就沒事。行菩薩道,眾生受苦亟思代替,何況替眾生說聲對不起,是輕而易舉的事,何樂不為?若連此都不肯發心,云能發心替眾生受苦,那是欺人之談!
  從前大陸有數百住眾之大叢林,廚房經常有打破碗、盤之情形,而無人出面承認,當家師乃追究責任。當時有位修頭陀行的苦行僧,在廚房中擔任挑水、砍柴、燒火等苦差事,每次東西打破了,當家師來盤查,他都出面承認,依叢林一賠十之規矩,當事者怕賠償往往不肯承認,而這位苦行僧,每次在沒有人承認時,都出面承認是其損壞,而想辦法化緣買回賠償。事經多次,當家師亦覺蹊蹺,乃思試驗之。機會來了,一次正好廚房無人,乃一腳踢破一個將破瓦盆。逾一段時日,見破盆仍擺在那,乃問:「何人打破此盆?」又是沒人反應。這位苦行僧又出面承擔。結果才知多次都是他「冒充」的,並不是他弄破。這種「冒充」很好,不過就是沒人肯做。而他為何肯做?其用意即承擔打破常住之物,等於消自己罪業,是很好的修行機會,可以消業障、增福慧,故不怕常住執事責備,也不怕多花時間金錢來賠,其目標是要真實行菩薩道,才肯這樣做,這才真是了不起的大菩薩。而一般人如果不是他打破,說是他,必定爭得面紅耳赤。舉一可以反三,餘可細思之。從文字上看「侵犯」「懺謝」,語氣很重,實際只是平時做人,應具的禮貌,很容易做到,並非什麼大事,我們應當好好學習。平常社會提倡多說「謝謝」「對不起」,大家果真如此做,社會呈現一片和樂安詳,那該多好啊!這就是菩薩道的起點。
  下明開緣有四:
不犯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
  若受侵犯者是下輩、學生、徒弟等,其平常做事,即不太用心,故侵犯了他,不向他說對不起,讓他明白,他平常侵犯到人家,不說對不起,此時其心境如何?以此方式調伏對方。所以雖不向對方懺謝,亦不違犯,以即所謂「若以方便令彼調伏。」
若彼欲令作不淨業然後受者,不謝無罪;
  此句不易明白,若依文字看來,「彼」是指被菩薩侵犯者,他希望菩薩做了很嚴重的「不淨業」,然後才肯接受菩薩的懺謝,如此,不向他懺謝也不違犯。此似不太明白,意為:小事何必言謝,若嚴重的侵犯,使我受到大損害,那時說聲對不起,我可以接受。並非真要造了什麼不淨的惡業,然後才接受懺謝。此「不淨業」是指真正傷害到對方。若對方有此想法,則不懺謝亦不違犯。
若知彼人性好鬥訟,若悔謝者,增其瞋怒;
  若知道被侵犯者,習性喜歡鬥爭訴訟,不向其道歉,反而沒事,若向他悔過懺謝說對不起,則其瞋恨心會更加嚴重,更加惱怒,反而加重其罪過。則不向他懺謝亦不違犯。
若知彼和忍,無嫌恨心,恐彼慚恥,不謝無罪。

  此是說知道被侵犯者,是個個性柔和、很能忍辱的人,根本無嫌恨心,若跟他悔過,說對不起,他會難過老半天過不去,而生慚愧、羞恥之心,如此反增加其苦惱,若知道此種情形,則不向他懺謝,亦不違犯。
  第三、第四兩種不犯,最重要在「若知」之「知」字,要真正知道會有此種情形才可,不可以不知為知,或假借「知」字做混辭,侵犯了人家而不說對不起,則有罪過。不如法懺謝戒第十五講竟。
下明第十六條。
不受懺謝戒第十六
若菩薩,他人來犯,如法悔謝,以嫌恨心,欲惱彼故,不受其懺,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苦不嫌恨,性不受懺,是犯非染污起。
  此菩薩亦包含在家出家。「他人來犯」──此與前戒正好相反,前戒是菩薩去侵犯他人,此戒是他人來侵犯菩薩。若明白前戒,此戒即好懂。「他人」是其他的人,來侵犯到菩薩。「如法懺謝」,依照規矩很有禮貌的說對不起,如法向菩薩悔謝。而菩薩不肯接受,「以嫌恨心」,因為嫌恨心,「欲惱彼故」,「欲」是打算、想要,想要使對方生起煩惱,故「不受其懺」,不接受其懺悔,如此,則菩薩「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不嫌恨,性不受懺,是犯非染污起」,若菩薩雖無嫌恨心,然個性不喜接受他人懺悔,如此則是犯「非染污起」,較前「以嫌恨心」罪較輕。
不犯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
  同前戒,而義正相反。侵犯者,或為菩薩之後輩,菩薩為教化令知改過,不接受其懺悔,可謂伏其煩惱令其受益,「如前說」如前文所說,亦不違犯。於此為人師或前輩者,須真正了解,不接受侵犯者之懺悔,能令他得益,增其福慧才可。若不如是,而不接受亦有罪過。
若彼不如法悔,其心不平,不受其懺,無罪。
  「彼不如法」,被指侵犯者。不如法懺悔,如何不如法?「其心不平」,他並未真正心平氣和來向菩薩懺悔,或其態度隨便,毫無恭敬心,來求懺悔,則不接受,亦不違犯。以上兩條說明吾等做人處事,言行舉止之間,或侵犯他人,或受到侵犯時,處理之準則。這都是普通常規,並無深理,卻易為吾等所疏忽,於聽聞戒法之後,可以加深印象,以後遇到事情,較能用心處理,以免錯誤。
  此兩條戒,第十五條菩薩侵犯他人時,無論如何,皆須向對方道歉、悔過。第十六條菩薩受到侵犯時,為了自利利他,不論對方有無來求懺悔,皆須忍受。若對方發心,如法來求懺悔,我們應歡喜接受,不可拒絕。即使沒有懺悔也沒關係,如此作想即可沒事。下明第十七條。
補白:
  愛欲牽纏沒了期
  日生煩惱鎮相隨
  官中囹圄猶存赦
  家業拘牽沒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