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06期
論語講要---憲問第十四(子民)
●子民
論 文
○子問公叔文子於公明賈曰,信乎,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賈對曰,以告者過也。夫 子時然後言,人不厭其言。樂然後笑,人不厭其笑。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子曰,其 然,豈其然乎。
講 要
公叔文子,據集解孔注,他是衛國大夫公孫拔,文,是他的諡號。禮記檀弓鄭康成注,文子是衛獻公之孫。
公明賈,也是衛國人,姓公明,名賈。或謂公明古讀為公羊,賈讀為高,即是公羊高。 孔子聽說,公叔文子「不言、不笑、不取」,因問公明賈,這話是否可信。
公明賈回答:「以告者過也」,是傳說此話的人言過其實。「夫子」,指公叔文子,因為他是大夫,故可稱夫子。「時然後言」,說話適得其時,也就是應當說話時才說話。「樂然後笑」,歡樂時才笑,沒有虛情。「義然後取」,合義始取,取得正當。文子並非不言不笑不取,而是言笑取都恰如其分,所以別人不厭。
孔子聽後,便說:「其然,豈其然乎」。皇疏,其然,孔了認為公明賈所說的應當如此。豈其然,孔子認為原來傳聞「不言不笑不取」豈容如此。皇疏其次依馬注解釋,其然,是讚美文子能以時然後言等,豈其然乎,又恐文子時然後言等不能盡然。
論 文
○子曰,臧武仲以防求為後於魯,雖曰不要君,吾不信也。
講 要
前章,子路問成人,孔子稱讚臧武仲有智慧。這裏,是說臧武仲以他的封邑請求魯君,為臧氏之後,孔子依據此事說他要君。要是要挾。以孝經五刑章而論,要君之罪最為嚴重。 防,是臧武仲的食采邑,在今山東費縣東北六十里。魯襄公二十三年,武仲為孟氏所譖,構成罪過,出奔到邾,後又從邾回到防邑,派他的異母兄送禮給魯君,求魯君姑念他祖先的功勳,為臧氏立後,以守其先人之祀。魯君便立他的異母兄臧為。武仲把防邑交給臧為之後,便奔到齊國。這裏,是說臧武仲以他的封邑請求魯君,為臧國。詳情見孔注所引襄公二十三年左傳。
武仲「以防求為後」,當時或有人說他不是要君,但他先回來占據防邑,始向魯君請求,這就構成了要君之罪,因為如果魯君不答應他的請求,他未必不以防邑來叛亂,所以孔子說:「雖曰不要君,吾不信也」。
論 文
○子曰,晉文公譎而不正,齊桓公正而不譎。
講 要
集解鄭注:「譎,詐也」。說文:「譎,權詐也」。
春秋時代,齊桓公,晉文公,相繼創立霸業,領導諸侯,尊王攘夷,但就某些事情而言,他們有譎正之分。古注舉的例子很多,今只引以下二事。一是齊桓公在葵丘會盟諸侯,一切以禮待周天子,詳見春秋僖公九年左氏傳及榖梁傳。一是晉文公的踐土之盟,事在春秋僖公二十八年,左傳說他召周天子到踐土,接受諸侯朝禮,並引孔子的話說:「以臣召君,不可以訓」。由此可見,晉文公譎而不正,齊桓公正而不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