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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210期
社論---人性、人格、人權(本社)
●本社

  人是具有人性的高等動物。人性不同於獸性或物性,極為明顯,因為人有共同的優良特性,那就是為了適應求生存的需要,而讓知、情、意三大本能,自然發展為分辨是非善惡的理智、擴充親愛憐憫的同情和決定推愛擇善的動意,我們稱之為智、仁、勇三達德,這是人類三樣共通而自足的德性。有了三達德才具有做人的資格,所以智、仁、勇應當是做人品格的標準,而且儒家思想認為智在知仁,勇在行仁,三達德是以仁為中心。孔子說:「仁者人也」,仁就是人,也是生生不息的種子,梁啟超先生把「仁」字的意義,擴大解釋為:「普遍人格的實現,因為人格不是單獨一個人可以表現的,要從人和人的關係看出來」。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仁心便是人性,具備人性才能實現人格,完成人格。
  人性和人格的意義,在辭典上的解釋都比較消極,缺乏強調道德層面的涵義。例如人性解釋為:「人類特有的行為所顯示的本性,和人所具有的正常感情和理性」;人格解釋為:「人的品格和人在法律上有自主獨立的資格」,這些解釋都偏重在社會學和政治學的觀點,其實人性和人格在一般觀念上,都具有善良和高尚的含意,日常談話中總會聽到類似這樣的話:「這是對人性的考驗」、「某某人實在不通人性」;「我用人格來保證」、「他的所作所為,簡直沒有人格」,可見人性、人格的真正意義,已經界定每一個人的行為必須能夠合乎道德、理性和社會規範的標準,否則便不算是人,也就是沒有資格做人。
  人權的意義是指人在政治和法律上應享有生存、財產、平等、自由諸權利。自從法國自由思想家盧梭著民約論,主張天賦人榷之後,遂成為近代世界各國革命與民主運動的主要訴求,而以最初美國的獨立宜言和法國的人權宣言為典範,認為人一出生後,便有自由平等的權利,政府不得非法逮捕監禁。實際上當初的本旨是在反抗專制王權以實行自由民權,後來隨著民主政治自由思想日漸擴充,再加上社會主義者從中推波助瀾,使得人權範圍更為擴大,西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在巴黎召開的聯合國大會,並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稱不論男女,均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參加選舉、工作、受教育等基本權利,以及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並定十二月十日為人權日。大力保陣人民權利,本來是非常可喜可賀的成就,但由於許多欠缺人性的惡人,甚至於泯滅人性的禽猷,也可以獲得人權的保證,眼看著社會上不少非法之徒,處處引人權作護身符,而掩護作奸犯科的關係人,更可濫用人權逍遙法外,難免使人感嘆萬千,不禁要問——
  不具人性,那有人格?又何來人權?
補白:
      朋友相處,常見自己不是,方能默化得人之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