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12期
菩薩戒本經(二十六)(會性法師)
●會性法師
歎己毀他戒第二十八
◎若菩薩,以貪、恚心,自歎己德,毀呰他人,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
此戒與前四重之第一「自讚毀他戒」幾乎完全相同。
為何前重此輕?可對照蕅祖箋要自明。
「若菩薩」亦含在家出家。「自歎己德」,即自己雖有實德,但以貪心之故,或貪虛名或圖尊重,而讚歎自己,並非貪利,若貪利則犯重。前重戒第一,是自己不一定有實在功德,為了貪名圖利,而虛妄讚歎。「毀呰他人」,他人即別人,他人實在有過,菩薩以瞋恚心當面毀謗他,說他壞處,此即毀呰他人。因為貪心才自歎己德,因瞋恚之故,才毀呰他人,這是兩回事,決不可能同時並起。前自讚毀他合成一重戒,此自歎己德犯一輕戒,毀呰他人亦犯一輕戒,分成兩個眾多犯皆犯染污起。若以貪心互相比較,顯己功德,貪圖名聞利養,同時毀呰他人以顯己德,則犯重戒,差別在此。蕅益大師之注解——「故各結輕」即「自歎己德」與「毀呰他人」各結輕罪。故四十一條輕戒,有時一條之中包含幾條,應當分清。
不犯者:
開緣有三種:
◎若輕毀外道,稱揚佛法;
第一,若為破外道,而稱揚佛法,希望外道能改邪歸正,以此方式自歎己德或毀呰他人,因為不是為己,而是為佛法,則是不犯。
對於外道之短處,若直接攻擊其痛處,令其痛上加痛,必生反感,故須想辦法,以權巧方便,慢慢引導使改邪歸正,趣向佛法,不可硬碰硬,否則令生反感,對於佛教也沒好處。個人認為對外道,只要盡量讚嘆佛法之殊勝,不一定要說外道之缺失,俗云:「不怕貨比貨,只怕不識貨。」識貨者一比,即知真假虛實,不必說人家貨不好,只須說我的貨獨到處在那裏,不信一比便分曉。尤其末法時代,更不必硬性破外道,因此生起無謂紛爭,則划不來。就戒上言,為了破外道邪見而讚揚佛法,雖不違犯,然須小心謹慎,善用方法,不可見經文這樣說,就盡量去破外道,反而弄巧成拙,佛法以方便接引眾生,外道也是眾生,佛大弟子中很多是由外道而入佛法,看千二百五十人即可知道。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
第二,若對方有錯誤,或對佛法無正知正見,用自歎己德或毀呰他人之方式,方便調伏他,令對方得到利益,如此做是不違犯。另一方面是自己有自歎己德或毀呰他人之習慣,常常想辦法對治,但一時還沒對治好,偶然會生起現行,如此亦不違犯。只要常常對治,久而久之,就會除去此不好習慣,此是第二種開緣。
第二種開緣有兩種意思:一是雖自歎己德或毀呰他人,但對眾生有利益,為使他降伏而趣向佛法,如此做不違犯;一是菩薩本身有此習慣,常會想要讚歎自己的功德,想會毀呰他人的短處,如果自己知道有此壞習慣,下功夫去改正,但一時改不過來,慢慢改,偶然生起現行,亦不違犯。有此二種意思須分清楚。
◎又不犯者:令不信者信,信者增廣。
第三種開緣。若用「自歎己德,毀呰他人」的方法,可使對佛法尚無信心的眾生,生起信心,己生信的,使其信心增長,若能做到這點,則不違犯。
此須做到使「不信者信,信者增廣」,真正有此功能才可,若以此為藉口,而實際上做不到,則有罪過。
以上歎己毀他戒第二十八講竟。
憍慢不聽法戒第二十九
◎若菩薩,聞說法處,若決定論處,以憍慢心,瞋恨心,不往聽者,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
菩薩亦含在家出家。「聞說法處」,聽到一地方有法師或長老、大德、居士,在那說法,且是說佛的正法。「若決定論處」決定論是在那裡討論佛法、研究佛法。即是有在講經、說法,或研究佛法,而自己以憍慢心或瞋恨心不肯去聽,「不往聽」或因憍慢,瞧不起說法者,或因說法者,以前曾得罪過自己,由此遷怒到佛法,而不去聽說法,如此則「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
如果不是憍慢心或瞋恨心,只是「懶惰懈怠」,則「犯非染污起」。
此戒和在家菩薩戒二十八輕之第八不往聽法戒,意思相同,可對照參考。「若優婆塞,受持戒已,四十里中有講法處,不能往聽,是優婆塞得失意罪。」在家優婆塞、優婆夷,聽到有說法的地方,要去聽,但有一限度,因在家人有其事業、工作,無法全天候聽法,所以規定在四十里內,即說法處到住家最遠在四十華里,即當天可以往返,有說法,自己能去,但不肯去,則得失意罪,也就是染污犯。而此二十八輕之成文較簡單,沒分染污犯非染污犯,總為失意罪,且無開緣,若未學習菩薩戒本經不懂開緣,對於此類戒條,要受持即有很多困難,故先說犯相,再說不犯之開緣,將兩者配合,能夠通融,即可如法受持。
◎不犯者:
開緣,共九種。
◎若不解,
第一種開緣,「不解」,不解不是對所說之法不了解,而是對說法者所說的言辭不了解,因此不去聽,是不違犯,此須辨明,例如,我用國語講法,還要翻成台語,為何要翻譯?因年紀較大者,聽不懂國語,若不翻,則聽不懂說法之內容,言辭聽不懂,不去聽是不違犯,如福州人用福州話講經,我們都聽不懂,則呆坐何用?所以,不論用何言辭,只要說法者的言辭自己聽不懂,不去聽是不犯。
◎若病,若無力,
第二、第三種開緣。若因為生病,無法去聽經,是不犯。或是病剛好,無氣力,坐不住,無法聽,如此不去亦不違犯。
◎若彼顛倒說法,
第四種開緣。須特別注意,看說法者說的是否正法,如果其對佛法無真正了解,而是顛倒說——說的不是佛的正法,或以外道的方式說佛法,不合乎佛法的說法,則成「邪人說正法」,不去聽是不違犯。
◎若護說者心;
第五種開緣。何謂「護說者心」?即是護持說法者之心理,避免其不安,而不去聽是不違犯。例如說法者是自己的學生,見到師長在場,則無法把話說出,且一方面見師長在,心裡有些恐慌,說起來有點怖畏之心,一緊張,法就說不好。如此存為護持說法者之心,不去聽亦不違犯。有時平輩也會有此情形,二十年前,本人在佛學院教課,佛學院請了一位當時年輕法師去講開示,我也去給他捧場,沒想到反而弄巧成拙。我坐在左邊,他講了一個半鐘頭,臉都不敢看左邊,一直朝右邊講,講得滿臉大汗,一堂下來,連長襪都濕了,可說吃盡了苦頭,太難受了,一下場就跟人說:「你們為何將某法師請來聽,害我緊張得全身都是大汗」。若知會有此情形,不去聽亦不違犯。此即「護說者心」。
◎若數數聞,已受持,已知義;
「數數」即頻頻,或所說的法,自己常常聽,道理已很熟,且已經受持,也了解道理,如此,不去聽亦不違犯。這是第六種開緣。
◎若多聞,若聞持,若如說行;
第七種開緣。若所說的法,雖不常聽,但自己是個博學多聞的人,看得很多,其所講的自己已經了解,且亦如法受持,「聞持」,即看過、聽過,亦如此的學習去做,或按其所講的道理,自己正在「如說修行」。這樣,不去聽亦不違犯。
◎若修禪定不欲暫廢,
第八種開緣。或是正在專修某種法門,怕將此功夫暫時停止而荒廢,則不去聽亦不違犯。
◎若鈍根,難悟,難受,難持;不往者,皆不犯。
若自己根性鈍劣,縱然去聽,亦很難頓悟,很難接受、執持,亦無法如法而修,果真如此,不去聽亦不違犯。不論是多麼鈍根,只要發心多聽,久而久之,多少能得到佛法之利益,不能因為鈍根而不去聽。「不往者,皆不犯」,是總結上文,以上所講九種開緣,有此情形不去聽法,皆不違犯。
第二十九至此講竟。
輕毀法師戒第三十
◎若菩薩,輕說法者,不生恭敬,嗤笑、毀呰,但著文字,不依實義,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
在聽法中,對說法者不滿意,或對方有何短處,就不恭敬而加以嗤笑,如此則犯此戒。 「若菩薩」亦包含在家出家,「輕說法者」,輕是輕視、輕慢,因為輕視、輕慢說法者,所以「不生恭敬」,甚至「嗤笑」,即譏笑他,或「毀呰」,即說其短處,或說他「但著文字」,只是文字法師,光在文字上打轉,對於經中之真實意義,皆不了解,因而譏笑他「不依實義」,如此輕慢法師,「是名為犯眾多犯,是犯染污起」。第三十戒與第二十九戒或有聯帶關係,故須一併講完,若只單受過在家菩薩六重二十八輕戒,對於其中第八不往聽法戒,在聽過第二十九、三十戒之後,即有很大幫助,知道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開緣,則不會為難。曾聽過某法師,在對在家居士講經時說:「你們都受過在家菩薩戒,不來聽經是犯戒的」。其實,若有其他因緣,不能來聽,而硬性規定,就是犯戒,也是不對。應視其開緣,只要有九種開緣之一,而不來聽法,亦不違犯,明白此道理,對於持戒有很大助益。第三十戒至此講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