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31期
大乘百法明門論研究---其四十七(智果)
●智果
二十一、方──就是方位,即指色法存在於空間之方向與位置。方位有四方位(即東、西、南、北)、八方位(即四方位加上東南、西南、西北、東北)、十六方位(即八方位之中間,再加上東北東、北北東、東南東、南南東、西北西、北北西、西南西、南南西等八個方位)等。
至於方位是如何建立的?
蕅祖百法直解云:「方者,依於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意思是說,方位的建立,是要依著某一形質作為參考點,於是乎才有前後左右、四方四維上下之差別。反之,若不假借形質,則上下不分,東西莫辨,那有方位可言?茲舉例言之:
(一)「左右」是依於形質假立的,以西方三聖像為例,若說觀音菩薩在左或在右,都是毫無意義的。因為若從阿彌陀佛的立場看,觀音菩薩在左方;若從禮佛者的立場看,觀音菩薩在右方。很顯然地,當我們談到「左右」時,必須先考慮所謂的「左右」是相對於那一個參考點而言,如此說出來的「左右」才有意義!
(二)「上下」也是依於形質假立的,何以故?當人類尚未發現地球是球形時,總以為地面皆是平的,於是在地面上任何一點的垂直方向都是一致的,此時所謂的「上下」是絕對的。可是當人類知道地球是球形之後,地面上的每一點的垂直方向就不一樣了!譬如台灣的上方,正是美國的下方!或說台灣的下方,正是美國的上方!很顯然地,當我們談到「上下」時,必須先考慮所謂的「上下」是相對於那一個參考點而言,如此說出來的「上下」才有意義!
三、數──說是數字,一種度量諸法大小多寡的名稱。數字是如何建立的。蕅祖百法直解云「數者,依於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意即:數字的建立,是依著有為諸法彼此之間的「相仍」與「相待」,於是才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等數字的差別生起。何謂「相仍」與「相待」,今試言之:
(1)相仍──「仍」當「因循」或「沿襲」講,即後一個數字是因循著前一個數字而來,謂之「相仍」。我們從古埃及人計算物品從一至十的符號,即可看出「相仍」的情形,即: 又根據三藏法數載,數法有三等,即下等、中等及上等,由此三等數法,亦可看出前後兩個數字間「相仍」的情形,即:
1 下等數法──十十變之,如三字經云:「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萬。」此即說明:
「十」是重複十個一而成,所謂「一十為十」。
「百」是重複十個十而成,所謂「十十為百」。
「千」是重複十個百而成,所謂「十百為千」。
「萬」是重複十個千而成,所謂「十千為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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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等數法──百百變之,如一百洛叉(十萬為洛叉)為一俱胝(千萬為俱胝)等。 3 上等數法──倍倍變之,如俱胝俱胝為一阿庾多等。又印度有十大數,皆屬上等數法,即阿僧祇、無量、無邊、無等、不可數、不可稱、不可思、不可量、不可說、不可說不可說。此十大數之間前後「相仍」的情形,恐繁不贅,欲知其詳,請自參閱華嚴經阿僧祇品。
(2)相待──即互相對待。當知數字概念的形成,乃起源於「相待」。據說新幾內亞的原始民族,他們用左手的小指、無名指、中指、食指、拇指、左腕、左臂、左肩、左耳、左眼、鼻子、嘴、右眼、右耳、右肩、右臂、右腕、右手的拇指、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等以作為和物品對應(相待)之部分。如鄰居來借用物品時,其數量一一對應的結果是對到鼻子,則他日鄰居還物品時,其數量也要對應到鼻子,如此在「取」「與」之間,便可以做到公平而合理。後來由於人類的心智漸漸成熟,感覺到這種對應的方式不太方便,所以才逐漸改用符號來表示數字。
又如:張三比李四高一點;今天比昨天熱;從臺北到臺中,比臺北到新竹遠;做一件中山裝要多少布,才不至於過多或過少……總之: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諸法的長短、大小、多寡、高低等相對待的結果,遂假立出數字來。
二十三、和合──諸法很和諧地聚會融合為一叫「和合」,故百法直解云:「和合者,依於諸法不相乖違假立。」俗謂「水乳交融」,即是「和合」之義。又如僧團即是一種「清淨和合」,何以故?理事二和故。理和者,同證滅理故;事和者,身和同住,口和無諍、意和同悅、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故。再如「十二因緣」之流轉即是「引生後有和合」(未來世所受之果報,叫「後有」),何以故?以無明緣行,行緣識,乃至有緣生,生緣老死,以上十二支互相隨順,如水之「流」動不息,如輪之旋「轉」不停,遂令眾生未來生死無盡。故名「引生後有和合。」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云:「云何和合?謂能生彼彼諸法、諸因、諸緣,總略為一,說名和合。」茲以「眼識九緣生」為例:九緣為何。1 眼根2 色境3 作意4 空5 明6 眼識種子7 分別依8 染淨依9 根本依,以上九緣,互相鄰助,俱時合力,不相乖達,眼識方能生起,故眼識與根等九緣,稱為「和合」。
二十四、不和合──即與「和合」相違,百法直解云:「不和合者,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意即諸法之間,彼此互相妨礙、對立,稱為「不和合」,如水與火,冰與炭,正與邪,霜雹與稻麥,皆是「不和合」之例。或「眼識九緣生」中,任缺一緣,則眼識之生緣「不和合」;或「十二因緣」中,隨缺一支,則有情生死之因緣「不和合」。
以上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茲略釋已竟。今再總論之,即上述二十四種,皆依分位差別而建立,因此當知皆是假有,雜集論卷二說明如下:
1 依「善、不善」等增減分位差別,建立「得」一種。
2 依「住」分位差別,建立「命根」一種。
3 依「相似」分位差別,建立「眾同分」一種。
4 依「不得」分位差別,建立「異生性」一種。
5 依「心、心所」法分位差別,建立「無想定、滅盡定、無想報」三種。
6 依「言說」分位差別,建立「名身、句身、文身」三種。
7 依「相」分位差別,建立「生、住、老、無常」四種。
8 依「因果」分位差別,建立「流轉、定異」乃至「和合、不和合」等十種。
或問:前謂此二十四法,於前三位差別所顯,則那一法,相當於那一位所顯?
答曰:1 「命根」一法,唯依「心王」分位假立,何以故?以「命根」乃指「親生第八識之名言種子」。此第八識自種具有親生第八識現行,並維繫一期色身不爛不壞之功能,依此功能假立「命根」一法。
2 「異生性」一法,唯依「心所」分位假立,何以故?以「異生性」乃依煩惱,所知二障種子上之一分功能,令六趣十二類差別不同,故云「異生性」。雖名煩惱、所知二障、實即指染位二十六種染污心所,由未永斷,異於聖人之眾生故名「異生性」。
3 「二無心定」及「無想報」三法,乃依「心王」「心所」上假立。
4 其餘十九種,皆通色、心王、心所三位之上,假立其名。
以上有為法九十四種研究已竟,下次再談無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