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33期
大乘百法明門論研究---其四十八(智果)
●智果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本論將世出世間一切法,濃縮為五位百法,前四位即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及心不相應行法,共九十四種,屬於世間之有為法,前面皆已研究過。今續說明第五位的無為法,屬於出世間法,略有六種。(此「略」言.自有二釋。一者廣略之略,二者要略之略,二說皆通。)
何謂「無為」?「為」是造作之義,前九十四種有為法,皆依因緣造作而生滅無常,所謂「因緣和合則生,因緣分散則滅」。至於,今將研究之「無為法」,則是離開因緣造作,不生不滅,湛然常住之法。
然此無為法與有為法,非一非異:
非一──即有為法是指生滅變化之事相譬如波浪。而無為法是指不生不滅之真理譬如海水。若無為與有為定一,則無為無差別,有為亦應無別。或有為有差別,無為亦應有別,而實不然,故非一。
非異──即並非另外有一個無為法存在於有為法之外,與有為法相對待!亦即不可將無為法與有為法打成二截!若打成二截,則無為應非有為諸法之實性矣!譬如海水雖由風動而變為波浪,然而全水即波,全波即水。
總之,「非一」是約用而言,有為無為不一,如波浪與海水,一動一靜。「非異」是約體而言,有為無為不異,如海水即是波浪之本體。
前文說,無為法是「四所顯示」,意即:無為法要借心、心所、色及不相應行四有為法來顯示,由此亦可見有為無為,不一不異,譬如山河草木(喻無為法),四處皆雪(喻有為法),太陽既出(喻般若智慧),四處雪溶無有,即能顯雪後之無為法也。
據此,吾人可得二點啟示:
無為法須從有為法做出,即以無為法為目的,借有為法作路徑。若只認無為,鄙棄有為,是自絕也。若著於有為,不知無為,是又自畫也。前者,所謂執性廢修,後者,所謂著事昧理。
修有為法而不著,便是無為。除此,別無所謂無為法也。如金剛經云,實無眾生得滅度,當自度盡眾生出。於法不住,當自行於布施出。夫「度眾生」、「行布施」,有為法也。「無滅度」、「不住法」,無為法也。
然則無為法,如如不動,非因緣所生,本不可說,尚不可名為一,云何說有六種?唯正由「四所顯示」,故今不妨隨著能顯之有為,略說所顯之無為法有六種差別。
一、虛空無為──百法直解云:「非色非心,離諸障礙,無可造作,故名無為。」謂無為法,如虛空然,何以故?
非色:不是有質礙之色法。
非心:亦非能緣慮之心法。
離障:既不會障礙一切物,亦不會被一切物所障礙。
無可造作:無形無相,既不可造作令生,亦不可造作令滅!
又宗鏡錄卷六舉虛空十義,以比喻真如之理:
無障礙──悉能容受一切諸法故。
周遍──遍一切處故。
平等──無親疏、遠近、愛憎之差別故。
廣大──無邊際故。
無相──無形無相。
清淨──不染污故。
不動──不可遷故。
有空──體非有故。
空空──空亦空故。
無得──俱叵得故,
「虛空」如此十義,故用以比喻無為法。
問:世人皆見虛空,云何說為不可見乎?
答:世人但見空中光明之色,想心於中,知無異物,作虛空解,便謂見空,而實不見。若空可見,即是色法,色則無常,涅槃廣破,明空叵見。(大乘義章卷二)
二、擇滅無為──又作「數滅無為」。「數」指「慧數」(即慧心所),「滅」,乃寂滅之略稱,即涅槃之意。依於慧數斷障而得寂滅,故云「數滅無為」(「無為即涅槃之異名)。
何謂「擇滅無為」?百法直解云:「正慧簡擇,永滅煩惱,所顯真理,本不生滅,故名無為。」即依正確簡別決擇之能力為因,而得永斷煩惱繫縛之果,此果乃由斷煩惱所顯,本不生滅之涅槃真理,故名「無為」。
成唯識論第十卷舉出二種擇滅:
滅縛得──謂斷感生之煩惱(指煩惱障)而得者。
滅障得──謂斷餘障(指所知障)而證得者
至於本宗所立之四種涅槃之中,唯第一種「本來自性清淨涅槃」,非攝於「擇滅無為」,以其不由斷障所顯故。若其餘三者,則皆總攝於「擇滅無為」之中,何以故?
有餘依涅槃──乃三乘無學斷煩惱障,證得生空,所顯真如,即此真如,依義假名「有餘依涅樂」。(以其身智果縛尚在,未滅苦依,故名「有餘依涅槃」)。
無餘依涅槃──乃身智都泯,永無三界苦因(煩惱障)苦果(一期五蘊果報身),所顯真如,即此真如,依義假名「無餘依涅槃」。
無住處涅槃──即前「本來自性清淨涅槃」之真理,由出二障(煩惱障及所知障),方能圓顯。大悲、般若常所輔翼,以般若故,不住生死,以大悲故,不住涅槃;以般若即大悲故,利樂有情,窮未來際;以大悲即般若故,用而常寂,故復依義假名「無住處涅槃」。 以上三種涅槃,皆是滅縛、滅障而得者,故為「擇滅無為」所攝。
三、非擇滅無為──又作「非數滅無為」,謂此種無為;不必依正慧簡擇,而後永斷煩惱方顯,復有二種:
理性自顯──即真如本性,雖為客塵煩惱所覆,如淨明珠,處於淤泥,其體本淨,不必經由無漏簡擇之力方顯。故百法直解云:「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故名無為。」
緣闕所顯──即色心諸法,由眾緣所生,若遇緣闕不生時,則唯所依之清淨理顯,故名無為。故百法直解云:「有為緣闕,暫爾不生,雖非永滅,緣闕所顯,故名無為」。譬如「眼識」與「意識」,專注一色境時,其餘之聲、香、味、觸等境都滅,即雖有耳識卻不聞聲,雖有鼻識卻不嗅香,雖有舌識卻不嘗味,雖有身識卻不覺觸。何以故?以專注色故,其餘諸識緣闕不生故。不但當時不生,而且於未來世,畢竟不生。
或問:眼俱意識,專注色時,耳等識雖不生,然於後剎那,應可再生;云何於未來世畢竟不生耶?
答曰:以後剎那再生之耳等識,已非前一剎那之耳等識矣!即被眼俱意識所障礙之耳等識,於未來世更不復生矣!何以故?以前五識唯是現量,不緣過未故!是以五識有「非擇滅」,由因緣不具故。即依此有為緣闕不生所顯真理,安立「非擇滅無為」名。
(上述之義,摘自俱舍論卷一,原文如下:「永礙當生,得非擇滅。謂能永礙未來法生,得滅異前,名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緣,如眼與意,專一色時,餘色聲香味觸等謝,緣彼境界五識身等,住未來世,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緣過去境,緣不具故,得非擇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