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38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其三(智果)
●智果
◎正釋頌題
上來已說唯識大意竟,次當正釋頌題。又分二:先釋通名,次釋別名。
通名者,唯識三十頌之「頌」字是也。凡佛菩薩所說之法,其款式似詩歌之體裁者,即通名為「頌」。「頌」字含有讚美歌頌之意,有四字一句者,或五字、六字、七字一句等差別,然不論幾字一句,必要四句方可合為一頌。如在佛經之中間,或在佛經之末後,多有頌文出現。又如彌勒菩薩所說之辯中邊論頌、無著菩薩所造之顯揚聖教論頌、世親菩薩所造之唯識二十頌等,皆通名為「頌」,非僅此一頌為然,故曰「頌」之一字,乃是通名。梵語曰「偈陀」,亦作「伽陀」,中國譯之為「頌」,今華梵雙舉,則合稱為「偈頌」。
準華嚴疏鈔卷十一云,「頌」總有四種:
一名「阿褥窣睹婆」此云「讚頌」,於此不問「長行」(經中散文也)與「偈頌」(經中似詩文者),但數字滿三十二,即為一偈。
二名「伽陀」,此云「諷頌」,以頌文誦出教義也;或名「不頌頌」,以不頌長行故;或名「直頌」,謂直接以偈頌說法故。舊云「孤起頌」,以偈頌前無長行故,或偈頌前,雖有長行,但偈頌所說之內容,異於長行之含義,此類偈頌即稱「孤起頌」。
三名「祇夜」,此云「應頌」,與契經相應故,亦即以偈頌重述長行文中之義,故亦稱「重頌」。
四名「嗢馱南」,此云「集施」,謂以少言攝集多義,施人誦持故。
今此三十頌者,即屬「伽陀」頌也。又因其撮取瑜伽師地論百卷而成,以少言攝集多義,故亦屬「嗢馱南」頌也。
以上略釋通名已竟,次釋別名。
「唯識三十」四字,為本頌特立之名,其他一切偈頌皆不能通用,是謂別名。
「唯識三十」者,即以三十首偈頌,分為唯識相(前二十四頌)、唯識性(第二十五頌)、唯識位(後五頌)三段,高建萬法唯識之法幢,闡述大乘法相之妙趣,故本頌為「單法立名」也。(頌題中無人、喻故)。
欲釋別名,當先解「唯識」二字之義,先離釋(分別解釋),後合釋(總合解釋)。
離釋者,先釋「唯」字。梵語「摩怛剌多」,此譯為「唯」,「唯」謂「獨一」,此外無餘也,除此識外,決無實我實法可得也。法苑義林章第一卷云「唯」字有三義:
一者簡持義。簡去境,持取心也。詳言之:簡去遍計所執生法二我,持取依他、圓成,識相、識性。故成唯識論卷七云:「唯言,為遮離識實物,非不離識心所法等。」(「唯」字,乃是遮除離開心識之外之實我實法,並非連不離識之心所、見相二分及無為真如法,也都遮除了。)卷十亦云:「唯言,遣外,不遮內境。」(「唯」字,但遣遍計所執,識外之我法,並不遮除內識所變之相分等境。)
二者決定義。唯言「決無離心之境,定有內識之心。」謂小乘離心有境,清辯則撥無內心。本宗「唯」義,則離有無二邊,正處中道。(按:清辯為佛滅後一千一百年頃,與護法同時之論師,承龍樹菩薩中觀之宗旨,作大乘掌珍論,揭示「有為空,無為空,畢竟皆空」,以破護法之有宗,是為印度空有二宗諍論之嚆矢。)
三者顯勝義。謂心王勝(五位百法,唯心顯著,為主,能變,勝餘法故),心所等劣,今唯言,是顯勝義,不彰於劣。
以上三義,唯識家多取第一義,即以「簡持」義,解釋「唯」字。
其次解釋「識」字。「識」是「了別」之義,謂心王、心所皆能了別自所緣故。心王有八: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根本識。
眼識了別自相分色。(眼所緣緣,決定不離眼識)
耳識了別自相分聲。(耳所緣緣,決定不離耳識)
鼻識了別自相分香。(鼻所緣緣,決定不離鼻識)
舌識了別自相分味。(舌所緣緣,決定不離舌識)
身識了別自相分觸。(身所緣緣,決定不離身識)
意識了別自相分法。(意所緣緣,決定不離意識)
末那任運了別妄執內自我相。(生、法二種我相,決定不離末那識)
本識任運了別根身、器界及諸種子。(根身、器界、諸本質境,亦決不離根本識)
問:唯識之言,謂有八種之識,除八種識體之外,更無餘法乎?
答:不然!言唯八識者,謂一切諸法,不離八識,非言八識之外,無餘法也。據百法云,一切諸法,分別為五法: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此中前四者為事,後一者為理,稱為「五法事理」。此五法事理,皆不離識,以第一之心法,乃識之自相;第二之心所,乃識之相應;第三之色法,乃識之所變;第四之不相應行法,乃識之分位;第五之無為法,乃識之實性。總之,五位百法,理之與事,皆不離識,攝餘歸識,總立識名,非謂八識之外,無餘法也。故法苑義林章第一卷云:「梵云毗若底,此翻為識,識者了別義。識自相、識相應、識所變、識分位、識實性。五法事理,皆不離識,故名唯識。」
總之:唯識言,識心之外,更無少許實法可得!何所可重?何所可好?是以楞嚴經卷五載彌勒菩薩修「唯心識定」,觀察三界唯心,萬法唯識,通達一切外境,依正染淨諸法,無非心識之所變現,如夢如幻,無一真實,因此,心不馳散,亦不外求,遂得體證無生法忍,進入圓成實性!則遍計所執,不期遠離而自遠離矣!
以上離釋「唯識」二字已竟,次當更合釋之。
合釋「唯識」者,「唯」謂揀去,遮無外境,境無非有也。「識」謂了別,詮有內心,心有非無也,境無心有,故合名「唯識」。又「唯」謂遮無,是用;「識」表詮有,是體。用能顯體,體持於用,攝用歸體,唯即識,故名「唯識」,持業釋也。(按:古印度解釋二字或二字以上之名詞時,有六種方法,謂之「六離合釋」,「持業釋」即其中之一種。)
上來即以離合釋「唯識」二字已竟。次釋「三十」:
「三十」者,數目字,指三十首偈頌也。謂此三十首偈頌,即能成立萬法唯識之道理,少字攝多義,令人易於受持也。以上釋別名竟。
或問:成立唯識,有何義利?
答曰:我佛法中,以心為宗。凡夫外道,背覺合塵,馳流生死,菩薩憫之,故造此頌,成立唯識,令歸本源,解脫生死,因此成立唯識,有大義利。
再問:以何方便,得歸本源?
答曰:有五觀門,令自觀心,得歸本源。五觀門者:
(一)遣虛存實觀─以心外諸境,為遍計所執之虛妄諸法,體用非有,應正除遣(識外妄境故)。心內諸法,為依他起與圓成實,體用非無,應正存留(不離識故)。良由一切異生、小乘,無始時來,妄執我法為有,清辯論師等,妄撥理事為空,今於唯識觀中,遣虛者「空觀」,對遣「有執」;存實者「有觀」,對遣「空執」,此乃虛實相對之觀法也。
(二)捨濫留純觀─在第一重觀之時,依他與圓成,雖不離識,然識有八種,且各有相分、見分、自證分、證自證分之四分,此中相分為所緣之境,後三分為能緣之心。而所緣之相分,濫於心外妄境,故捨彼而不取,唯存留後三分之純識,此乃心境相對之觀法也。以諸愚夫,迷執於境,起煩惱業,生死沈淪,不解觀心,不勤求出離,菩薩愍之,為說唯識,令自觀心。言觀心者,只是強觀諸法無實,皆從識變,則能伏滅遍計執情,因而解脫生死!非謂相分內境,如外都無也。
(三)攝末歸本觀─在第二重觀之時,雖已捨離心境相對之濫境,然所存留之心法,仍有體用本末之別。即相分係識內所取之境;見分係識內能取之心,此二者係從識之自證分而起。自證分為本,見相二分為末,離識之自證分,則無見相之末,攝末而歸於本,此乃體用相對之觀法也。
(四)隱劣顯勝觀─在第三重觀之時,雖已攝見相之末,歸向自證之本,然八識心王及其相應心所,各有自證分。心王者勝,如王有自在義;心所者劣,如臣不能為主。故隱劣法之心所,以顯勝法之心王,此乃心、心所相對之觀法也。
(五)遣相證性觀─彰顯於第四重之八識心王之自證分,是依他起之事相,此事相之實性為空所顯之圓成實理體。即以依他起之事相為空而遣除之,因而證得圓成實理體,此為事理相對之觀法也。
上來五觀,(1)遣虛曰「唯」,存實曰「識」,名「實唯識」(2)捨濫曰「唯」,留純曰「識」,名「純唯識」(3)攝末曰「唯」,歸本曰「識」,名「本唯識」(4)隱劣曰「唯」,顯勝曰「識」,名「勝唯識」(5)遣相曰「唯」,證性曰「識」,名「性唯識」。總名為「五重唯識」,自粗至細,自雜至純,自有相至無相,自有分別至無分別,如經言:以楔出楔方便。或如老子云:「為道日損,損之又損,以至於無為。」如是修行,乃可至剝盡枝葉,純一真實,回歸本源,永斷生死,常住快樂也。故曰:成立唯識,有大義利。
以上釋頌題竟。
補白:
真如界內無生滅 平等法中無自他
若俗若僧皆有分 春來何處不開花
乘戒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