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52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其十七(智果)
●智果
成唯識論卷二以十門分別「種子相」(即「因相」),上來已說七門,今續研究第八門。
(八)具義多少——說明種子具有有若干意義也。
問:種子具幾義?
答:種子之義,略有六種。若據瑜伽論第五卷,則說種子有七義,今說六義,故云「略」也。
問:何故二論多少不同?
答:開合有異,如樞要中辯。
問:種子六義者何?
答:一、剎那滅,二、果俱有,三、恆隨轉,四、性決定,五、待眾緣,六、引自果。故攝大乘論本卷上頌曰:「勝義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恆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今即逐一說明之:
一、剎那滅
(1)釋義「種子剎那生滅變化也,論云:「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意即:有為法體,方才生起之時,剎那間必然即又消滅,從「生」至「滅」之間,無有一絲一毫之間隔。具有如此殊勝之功用能力者,才可成為種子。
故述記曰:「謂有為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此即說明「種子」為「有為法」,有為法,有生滅故,在生滅轉變之位,有「取與果」之殊勝功能,即種子具有「取果」(趨向果法,為果之因)及「與果」(給與果法助力)之殊勝功能也。
(2)遮簡——遮遣簡別也,論云:「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謂「種子」必須具有剎那生滅變化之義,此即為遮遣「無為法」 (非由因緣所造作,離生滅變化而絕對常住之法)、「長時四相」(指有為法從生至滅一期受報之生住異滅四相也,又叫粗四相也。簡別於剎那四相也,剎那四相者,有為法一剎那中,即具生住異滅四相也。)及外道之「自性」、「神我」等常無轉變之法也。故瑜伽論第五卷云:「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何以故?因為「常法」前後無有轉變,非無間必滅,無有「取果」、「與果」之殊勝功能,故不具「種子」之義也。
或問:「若無為法無有取與果之殊勝功能,何以金剛經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耶?」
答曰:「但由一切賢聖體證無為法性有淺深不同,遂有一切賢聖差別,豈由無為法性之功能,令生賢聖之差別耶?」心印疏亦云:「差別者,如三獸渡河,足分深淺,而水無深淺;三鳥飛空,跡有遠近,而空無遠近,只因機有利鈍之殊,故成三乘賢聖之差別耳。」
總之,無為法性,猶如河水,亦如虛空,平等一味,常住不滅,前後無轉變故,無有「取與果」之功能,故非諸法之因,舊人有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二、果俱有
(1)釋義——能生之種子,與其所生之現行果法,俱時和合而有也。論云:「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難曰:「若剎那滅,得為種子,則前後相望(前念種望後念現),或自他相望( 同此一念,自他相望),皆有剎那滅義,應得為種!」
答曰:今以第二義「果俱有」簡別之。即此一種子,望其所生之現行果法,在時間上說,應是「俱現」;在空間上說,應是「和合」也。
「俱現」者,「俱」是俱時,「現」則有三義:
1 顯現——謂「果」要顯現,不許沈隱。由此「無性人」(不具三乘無漏種子之有情也,以不起出世無漏智,不能解脫生死,永遠沈淪六道,故名「無性人」)其第七識不名「種子」,何以故?果不顯現故。即「顯現」義,簡無性人之第七識也。(無性人現行第七識熏成種時,雖果俱有,以種子果,體性沈隱,所以現行第七不名種子。)
2 現有——謂「因「要實有(約世俗諦論,種子望諸法是親因緣.故其體實有也)。即「現義有」義,簡種子為假法也。
3 現在——謂因果要同一剎那,即種生現時,定必同世也。即「現在」義,簡種現前後剎那也。(若種現前後剎那,即有二趣並生之妨也。
以上約時間論種現之關係,以下再約空間論之,即種現要「和合」,定俱一身,不許相離也。
(2)遮簡——「此遮前後及定相離。」謂此即遮遣:
1 因果異時──種生現前後剎那。
2 因果相離──同一剎那,自身種子(因)望他身現行(果)。
即凡與現行果法,前後相望因果異時者,或與現行果法相離不和合者,即不可說為種子也。
(3)轉釋
1 現行與種子,體性不相似,名為異類,雖是異類,卻互不相違,於一身中,種現同時而有。如種豆然,豆芽發生於種子上時,其種子仍存在根上而未脫,此即種現同時之一例也。
2 前種子望後種子,體性相似,名為同類,雖是同類,卻前後相違,故種引種不得俱時而有。如一曾無飲酒經驗之童子,一旦其鄰,飲以美酒,此童有飲酒之現行,熏種子於其藏識中(此謂之現熏種,是因果同時),旬日後,此童因讀書見酒字,而思及前飲之美酒,遂起又欲飲酒之強烈欲念。則知此酒之種子,曾在藏識內生滅相續自類相生,自成異時之因果也。
問:種引種,憑何得知異時?
答:瑜伽論第五卷云:「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以此故知「種引種」是異時也 。
問:「種引種」何故不許同時?
答:種望於種,若許同時生,則一剎那,便生多果(即一剎那,有多種生),不但有無 窮之過,而且也失去因緣之意義,(若前滅種子,望彼後生種子,則是「因緣」義 ,今既同時生起多種子,則無前滅後生而失「因緣」義!)
3 雖因果有同時(種生現)及異時(種引種)之別,而今但取因果現在同時,可能有生果之因用者,方名為「種子」,以有體故。種子若入過去,即無生果之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生果之因用未生,無有體故。故喻伽論第五卷云:「雖與他性為因(按『種望於現行』名為他性),及與後自性為因(按『種子相生』名為自性),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非未生已滅。」
(4)結示立名
種子雖與現行及種子二者為因(即種子能生現行,種子亦能引種子),然今言「果俱有」者,乃依能生現行果法之種子,立「種子」之名,不依能引生自類之種子,立「種子」名,因此但應說「與果俱有」(即能生之種子,與其所生之現行果法,俱時而有也。)何以故? 1 能熏生故 2 望異類故 3 果現起故 4 相易知故。反之,若種望於種則 1 非能熏故 2 非異類故 3 非現起故 4 非易知故,此中不說也。
問:種與果俱有者,謂此種子是彼能熏之現行所熏生,若爾,本有種子,其義云何? 答:本有種子,亦因能熏之現行而得增長。以「生」「長」相從故,總名為「生」也。 問:種因生現,要與現果俱時而有,方得名種;現因熏種,亦與種果俱時而有,應亦名種?
答:以第三義簡之。
三、恆隨轉
(1)釋義「種子要恆隨第八識流轉也。論云:「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所言「一類」者,即性無改易之義,若時與善性相應,又時與惡性相應,則非一類矣——謂要恆時一類相續,無有間斷改易,一直到究竟成佛之位為止,方成種子也。
(2)遮簡——論云:「此遮轉識(即前七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說明如下:
1 簡第七識——以第七識,或漏或無漏,有轉易故,不得名種。(按有漏第七識轉成無漏,約有三品轉智.即初地下品轉,八地中品轉,如來究竟位上品轉也。)
2 簡前六識「前六識,或行或不行,有間斷故,不得名種。(按前五識「緣多而易間斷」,第六識有「五位不行」可知。)
唯第八識,一類無記,長時相續,直至「金剛道」後(金剛道者,乃指等覺菩薩斷最極微細無明煩惱之一種智慧也,以此智慧,極為堅固,故喻為金剛,能破壞一切煩惱也),究竟位中,方稱無漏。在此之前,第八識恆隨有漏法轉,得與有漏種為所依持,故彼諸法種子,得以長時相續依隨第八識流轉,自類相引,乃至究竟位止。即唯第八識中所含藏之諸法種子,符合「恆隨轉」之義也。
問:既云種子長時一類相續,如何又說有壽盡相耶?
答:約生果有分限,名為有壽盡相,若約種體,則何嘗有斷耶?(即種子體,須至「對治道」,方滅無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