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65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其二十八(智果)
●智果
第八識所緣廣說(一)
第八識之行相,即頌文「了」之一字,上來已廣釋竟,今當繼續廣明第八識之所緣,即頌文「執受處」三字,如下表:(p6上段)
第八所緣執受種子 根身。處—器界。三類性境。
然欲明了第八識之所緣,當先洞悉第八識之所變,以第八識即以所變之境為自所緣故。
或問:第八識之所變為何?謂內外境也。「內境」指種子、根身。「外境」指器界也。然須分二點研究:
一者隨業力所變決定,謂若第八識隨業力牽引故,其所變之內外境,決定不可改變也。
二者隨定力所變不定,謂若第八識隨定力、通力,其所變之內外境,則千變萬化也。
茲先研究前者,即第八識隨業力所變決定,又分三:
(一)器界——有情所依之處
成唯識論卷二云:「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謹略釋論文中名相如下:
(1)異熟識——即第八識之果相,謂第八識乃眾生酬業受報之主體,所以名為異熟識者,謂彼乃是眾生先世所造之善惡業因為增上緣所招感之無記果也。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類而熟,故又稱第八為異熟識也。
(2)共相種——「共相」指由眾生共同招感,共同受用之相,如山河大地日月星辰等器界,即稱為共相」。共相之親因緣種子,即名「共相種」(屬無記種子也),以其功能羸劣,無力自己生起現行;須藉共業、不共業(屬善惡業)之資助,而後方得生起現行也。又分二:
1共中共變——即共相種,藉共業之資助,而後生起現行者,如無主之山河,由多人之第八識共同變現,稱為共變,且自他共同受用之,名為共中共變。
2共中不共變——即共相種,藉不共業之資助,而後生起現行者,如有主之田宅,雖亦由多人之第八識共同變現,稱共變,但唯自受用,不與人共,名為「共中不共變」。又如一境,雖亦由有情之第八識共同變現(共變),但隨有情各自之業力(不共業),遂令所見各異,如人見為清水,天見是琉璃,鬼見為猛火,魚見是窟宅。所謂「一境應四心」,亦是「共中不共變」之例
(3)變似色等器世間相──約俗諦言之,色等六塵所構成之器世間相,乃由第八識中所含藏之共相種所生,有實體用,不同於空華、鏡像、龜毛、兔角,亦復不同於過去、未來之不可得,名「性境」(「性」是實義)。然而約真諦言之,色等器世間相,乃因緣和合所生,生即無生,滅亦無滅,緣生性空,但如幻夢,非有似有,有即非有,故言「變似」。
(4)外大種及所造色——外大種,指地水火風四大種,是能造也。所造,指色、香、味、觸四微。能所八法和合於一處,遂構成一切色法(五根六塵)。
問:「四大種」及「所造色」(器界),何以曰「外」?
答:以器界在身外,第八識但領以為境,卻不攝持之,令生覺受,故名為「外」,非謂心外法也。
問:「四大種」與「所造色」,關係為何?
答:四大種,具五種因。
1 生因——諸六種恆能將帶諸色同時生起,若離大種,色不能起。了義燈云:「造色種子,要依大種種子,大種種子起時,造色種子,方能得起,由他挾帶,故曰:大種造色。」
2 依因——由「造色」生已,不離「大種」處而轉故。
3 立因——即「安立因」,由「大種」損益,彼同安危故,大種壞時,造色亦壞。
4 持因——即「住因」,謂由「大種」,諸所造色,乃能相似相續而生。由「諸大種」,持令不絕故。若不爾者,則所造色,應有間斷。
5 養因——即「長因」,謂由大種,養彼造色,色得增長。
如上所說,諸大種,望所造色,有五種因力也。
問: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方得生起,造色亦爾,何故說言:「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
答:雖色等(五根六塵),各從自種,辦體而生,即親因緣。依彼大種為增上緣,故說 「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以上名相分釋已竟,今再合釋之:所謂有情所依之處,乃由有情第八識中之共相種(親因)與共不共業(助緣)和合而後生起現行。共同變現出似有非有之物質現象界,此一物質現象界,即是指身外之地水火風四大種(能造)及其所造之色、聲、香、味、觸并法處所攝色也。
或問:「器界」既是諸有情類,第八識所變,自應各別,如何現見是一器世間相耶?
答云:「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遍似一。」謂雖然一切有情,其第八識所變之相,各別不同,然而共相種,藉共不共業之資助,所招感得之器世間相(共果)卻是相似無異,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譬如眾燈齊明,光光互照,互遍一室,此遍滿一室之光,雖由眾燈所共照射,卻互相涉入,根本分不出那一道光,是由那一盞燈所發射出。
眾燈——喻諸有情。
明——喻所變器界相。
各遍——喻所變各別。
似一——喻相相似,處所無異,(互相涉入,不相障隔也。)
或問: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情代用時,為用自變?為兼用他?若唯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亡,樹何以見?若亦用他,何名唯識?
答云:樹等器世間相,既是「共相種」,藉有情「共業」之助緣而生,故自他有情第八識所變之相,皆互相增益,共同成就,互相隨順,彼此涉入,不相違逆,不相障隔也。
「自為所順,他為能順,由所順無,能順亦滅。」(若以一有情自所變相為所隨順之對象時,其他一切有情所變之相,亦能隨順之,成就之!當所隨順之相消滅時,能隨順之相亦隨之消滅。)因此,若一有情將一樹砍伐盡時,其他有情亦隨之見此樹喪亡!不違「萬法識變」之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