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67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其三十(智果)
●智果
第八識所緣廣說(三)
第八識所緣有三類性境,即器界、種子及根身。器界一類,上回已釋竟,今續說種子、根身二類。
◎種 子
先說種子,又分二(1)有漏法種(2)無漏法種。分述如下:
(1)有漏法種——第八識所執受之有漏法種,指相、名、分別三法之習氣也,亦指名言、我執、有支三種習氣也。此諸種子,雖然皆有善、惡、無記三性,但一攝入第八識之自體分中,便皆成為非善、非惡之無記性矣!以是同性故,得為第八識見分之所緣境也!故成唯識論卷二云:「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識性攝,故是所緣。
以上乃約「依體門」言,若約「功能差別門」言,則諸有漏法種,本能熏現行之因,及後所生現行之果,皆通三性也。
(2)無漏法種——即指能生菩提之因者。
問:有漏法種,依自體分,識即緣之。無漏法種,亦依自體分,識為緣否?
答:無漏法種,雖亦依附此識,而非此無記性攝,故非第八識見分所緣之境!
問:無漏法種,既不從識,名無記性,此為何性?
答: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法爾一切無漏之法,順理違生,無惡、無記也。 問:無漏法種,本識既不變緣,何名唯識?
答:雖非所緣,而亦與此本識不曾相離,喻如真如本性,即識之實性,故不違於唯識也 當知唯識之言,但遮心外法故。
上來解釋「種子」已竟。
◎根身
其次解釋「根身」——指有情五根和合之果報身。
成唯識論卷二云:「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謹略釋論文名相如下:
(1) 色根——指勝義五根,乃四大種所造之清淨色法,又名「淨色根」,非凡夫二乘之所見,非現量之所得,然有發識取境之勝用,比知有根,以有此勝用,故名「勝義根」。
(2) 根依處——指浮塵五根,亦四大種所造之粗顯色法,有形相可見,所謂「眼如蒲桃朵,耳如新卷葉,鼻如雙垂爪,舌如初偃月,身如腰鼓顙」是也。此等根唯為勝義根之依處,並無發識取境之勝用也。
(3) 變似——約俗諦言之,五根之身,乃由第八識中所含藏之不共相種所變現,有實體用,不同於空華、鏡像,故名為「性境」。然約真諦言之,五根之身,既是因緣所生、則是空無自性,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如夢幻泡影,亦如露電,故言「變似」。
(4) 內大種及所造色——指地水火風四大種及其所造之五根之身,以是第八識所執受故,名之為「內」。
(5) 不共相種——「不共相」指一人所感,一人受用之相,如五根和合之果報身,乃由親生自果之種子所生,因緣種子,即名「不共相種」(屬無記種子也),以其功能羸劣,無力自己生起現行,須藉不共業種子之資助,而後方得生起現行也。又分二:
1 不共中不共——即不共相種,藉不共業種之資助,而後生起現行者,如有情正報之勝義根,獨為自識變現而自受用,不與他人共同受用故,稱為「不共中不共」。
2 不共中共——雖此根身,是不共相種所成。然於不共相種中,復有一分共相種子,成熟之力,能依他人身處,亦變似彼他人浮塵根,為己受用。不爾,應無受用他人之義!簡言之:有情正報之浮塵五根,雖為自識變現,卻能與他人共通而受用,故稱之為「不共中共」。
問:若許受用他人浮塵根者,心外取法,何名唯識?
答:有情於受用他人浮塵根時,自識先變一重相分,在他身上,若受用時,還是受用自相分,心外無法,得成唯識。
問:若言受用時,還是受用自相分,因何殺他人,得地獄罪?(但殺自相分耳!) 答:自相分與他相分,同在他身處,殺自相分,亦能令他五根相分斷滅,故得罪也。 復次「不共中共」,十大論師有二派見解,然初義非,次義為是。
初師以為「亦能變似他勝義根」——即第八識所執受之不共相種中,有一分共相種;當因緣和合生起現行時,不但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亦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根!何以知之?因為辨中邊論(本頌彌勒菩薩說,釋論世親菩薩造,玄奘譯三卷)云:「似自他身五根現故。」初師據此主張有情之第八識,不但能變似自身之勝義、浮塵五根,亦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浮塵五根。
次師以為「唯能變似他根似處」(護法正義)——即第八識只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為我受用,不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根。何以故?次師以為「於身有用即變」,今他人之勝義根,我不能受用,變他何為?
問:若爾,彼辨中邊論說:「似自他身五根現」之文,如何會通?
答:彼論只是說自他之第八識,各自變似自他之五根。彼論不一定是說自身之第八識變似他人之五根故。彼初師不可引此論文證明自己之主張也。
問:汝次師何以得知有情之第八識只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
答:如有一人生他地(或上地或下地),或般涅槃(指無餘涅槃)時,他所餘留下來之尸骸,猶為現前之有情所共見而相續不壞,可見現前有情之第八識確能變似他人之浮塵根(否則應無餘尸骸義)。然此尸骸,已無復有見聞覺知之用,則又可證現前有情之第八識不能變似他人之勝義根也!
總之:有情之勝義五根,唯自身之第八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所變。然而當此一有情之第八識生於他地,或般涅槃時,此一有情在此地之勝義根功能亦隨之消失!然此有情之尸骸,仍相續不斷者,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指八識中所含藏之種也。八識中之種,能生近正果,如識、名色等,名為「生因」;能引遠殘果,如喪後尸骸相續者,名為「引因」)二是他人「共相種」所變似,故仍名為「不共中共」也。
上來已將第八識所變、所緣之三類性境,略釋竟。
又前面只說第八識隨業力牽引故,其所變之三類性境,決定不可改變也。
其次當說若第八識隨定力、神通力,其所變之根身、器界,則千變萬化也。如諸佛菩薩及諸聖者,以定力、通力,則所變之界地不定:或遇剛強難化眾生,則現穢土而折伏之;若遇根性易調者,則現淨土而攝受之。
又所變自他亦不定:如普門品載觀世音菩薩三十二應身,「應以何身得度者,即現何身而為說法」是也。
問:諸佛菩薩第八所變之器界與根身,為相續?為間斷?
答:根身與器界,是一期利物,為他受用,故多恆相續(若第八識所變器界,則多分長時,如瑜伽第二卷云「定一劫故」;若第八識所變根身,即隨壽故,多分相續,然亦有少分間斷者,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第八所變聲之與光,以及華色、華香等,乃是一時,隨彼機緣,擊發變現,緣力盡時,彼即不續,故多分暫時也,少有相續也。
問:若爾,諸佛菩薩第八恆相續,如何緣間斷法耶?
答:如鏡恆時明,境至方影起。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緣,此復何妨?
◎結 示
略說第八識所變境者有三:
(一)有漏種——即執受中諸種子也。
(二)十有色處——謂五根、五塵也,即通「器界」、「根身」。
(三)墮法處所現實色——謂意識所攀緣之法處所攝色,又可細分為五種,即 1極迥色2極略色 3受所引色 4遍計所執色 5定果色(又名「定自在所生色」)。上記五色中,前四均屬假色,惟第五種色,通於假實,若由凡夫之禪定力所變現者,為假色,不能實用;若由八地以上之聖者,為攝化有情故,憑其威德之勝定力(屬無漏定),能變現為可實用之實在色法,如變土砂而成為金、銀、魚、米等,令有情眾生受用之。今「墮法處色」者,特指聖者無漏定所變現之實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