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83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其四十五(智果)
●智果
◎ 第二能變識-所依門(續一) 明俱有依
諸識所依之體,總有三種:(一)因緣依(即種子依)(二)增上緣依(又作「俱有所依」、「俱有依」或「俱有根」(三)等無間緣依(即開導依),上回已略釋「因緣依」竟,今續研究第二種「增上緣依」。
(二)增上緣依-何謂增上緣依?即指內六處(五淨色根及意根,此處「意根」指六七八三識,「處」是生長義(謂諸識)包括「心所」)之生起,皆託此六根所給予之助力,若離此「俱有根」(此六根與諸心、心所俱時而有故名「俱有根」),則諸心、心所,必不得轉起。關於諸識之俱有所依,唯識宗於成唯識論卷四舉出四師之說,茲列簡表如下:
上來四師之說,今僅解釋護法正義,分科如下:
┌ 甲一明依義
┌ 甲明依與所依 ┤
│ └ 甲二明所依
俱有依 ┤
│ ┌ 乙一明心王所依
└ 乙明諸識所依 ┤
└ 乙二明心所所依
甲、明依與所依
甲一、明依義
所謂「依」是依止、依憑之義,凡是因緣所生之一切有生滅法(有為法),皆須互相依託,而得生、住。(按:得生,謂諸法本無,今初生起,如新熏種等,其所仗之「因」為現行法,所託之「緣」為本識等。得住,謂諸法本有,今暫安住,如本有種等,其所仗之「因」為前自類法,所託 之「緣」為現行有漏法等。)
總之:若單言「依」者,則廣通四緣(親因緣、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不問親疏、勝劣、能所,只要對有為法之生起與安住有助力者,皆名為「依」。譬如一國之王,與其臣屬,王依臣,臣依王,互相為依,「依」義寬故。
甲二、明所依
何謂「所依」?即「能依」之對稱,含有被依之意。前云「依」義寬,今「所依」義即狹,譬如雖王臣互依,但只可說王為臣「所依」,何以故?謂要俱足四義,乃是「所依」。四義者何?
決定義--即能依之法起時,無論如何,決定有其所依同時而轉,具此決定義者,方得名為所依。若時為所依,時非所依,以不定故,便不得名為所依。例如第六識望於前五識,第八識望於五根,第七第八望於前五第六,皆非決定,故非所依。(按:第六識生時,前五識不定有故,第六不以前五為所依。又雖無五根,第八識亦得生,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為依,故第八不以五根為所依。又七八二識恆轉起,前五第六有間斷故,七八二識不以前五第六為所依。)
又一切種子望於能熏現行,能熏現行亦非所依,何以故?以一切種子,後無能熏現行時,仍自相續故。(此即簡將能熏前七現行與所熏種為生長所依。)
問:若有「決定」義,便是所依,即如四大種、命根、五塵等,及諸種子,皆有決定義,應是所依,因為有現行識時,必決定有種子故!
答:將第二義簡。
有境義-即所依必須有緣境、照境功能也。今四大種、命根、五塵等,及諸種子,雖有決定義,卻缺「有境」之義,故非所依。
問:若具二義,即名所依,且如遍行五數,亦具決定、有境二義,應與心、心所為所依!
答:將第三義簡。
為主義-即凡所依必有自在義。今遍行五數,雖具二義,但缺為主自在義故,亦非所依。此即簡一切心所皆非所依。(如別境、善、染等心所,非但缺自在義,亦缺決定義。)
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且如第八識現行,望於識中種子,亦有決定、有境、為主三義,即此第八識現行,應與種子為俱有所依!
答:將第四義簡。
令心心所取自所緣義-凡所依必須能令其能依緣取自所依家之境,如此方成所依。今第八現行識,並不能令種子緣取第八現行識之境,故第八現行識並非種子所依,但為依義耳。
問:未審何法,具此四義足,得名所依?
答:謂五色根及意處,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獨名「所依」。
問:內六處為俱有依,與六根體義何別?
答:俱有依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缺有境義故。若但言六根,即通種現。
又俱有依,取所依義;若言六根,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也。
論卷四云:故諸聖教皆言唯心、心所方可名「有所依」,而非色等法,因為色等法,既無緣境之用,當然也無有境為所緣故(即缺「有境」義也)。
論又云:雖然心、心所都是「有所依」,然而「所依」者為心,而非心所。即但說「心所」以「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因為心所缺「為主」義故。
上來明「依」、「所依」義竟。
乙、明諸識所依
乙一、明心王所依
(一)前五識之俱有所依,定有四種,隨缺一種,必不轉故:
以五根為同境依--謂前五識必須依託五根去同緣現境,故曰:五根是五識之同境依。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緣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
以第六為分別依--謂前五識不分別,必須藉第六意識之分別,以為分別,故曰:第六是五識之分別依。故瑜伽云:「有分別無分別,同緣現在境故。」有分別即第六識,無分別即前五識。
以第七為染淨依--謂前五識非染非淨,必須隨第七識之染淨,以為染淨。故曰:第七是五識之染淨依。即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為染依;若第七成無漏時,即與五識為淨依。
以第八為根本依--謂前五識為枝末,必依第八持前五識種子,方生前五識現行,故曰:第八是五識之根本依。(此第八不唯與前五識為根本依,亦與萬法為根本依,以能持萬法種子故,於因果位中,皆以第八為根本。)
又初一之五色根為前五識之「不共依」,唯一識依,非餘識依故,如眼根只為眼識所依,而不為耳等識所依故。後三即六七八三識則為前五識之「共依」,彼此同依,非一識依故,如六七八三識,既為眼識所依,又為耳等識所依故。
(二)第六識之俱有所依,唯有二種,隨缺一種,必不轉故:
以第七識為不共依--謂第六識唯以第七識為「近所依」。所謂「近所依」者:相隨順故(有漏位中,六起染執,由第七故)同計度故(六緣境時,第七與力故。與力者,增上之義也)以第八識為共依,可知。
按:前五識雖與第六俱起而緣境明了,但前五不一定常有,當前五不起時,第六亦有,故不說前五為第六之「所依」,但說為「依」義可耳。
(三)第七識之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楞伽經卷九頌云:「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四)第八識之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末那若無,定不轉故,瑜伽六十三卷云:「藏識恆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恆依染污」,此「染污」即指第七末那識。
問:第八既以第七為俱有所依,何故唯識家說「三位無第七」(三位者阿羅漢、滅盡定、出世道)既曰「三位無第七」則第八不應以第七為所依,以第七不定有故!
答:說「三位無第七」是指無染污末那,非謂無第七識體也。如前說「四位無賴耶」(四位者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如來)以上四位但無賴耶含藏雜染之名,非謂無第八識體也。如三支比量所說‥
宗 ─ 三位無末那,非無第七淨識
三支 因 ─ 依有覆說故。(「覆」即染污義)
比量 喻 ─ 如四位無阿賴耶
如上所述,第七識體既不間斷,具足「決定」等四義故,得為第八之俱有所依也。
乙二、明心所所依
問‥心所之所依為何?
答‥即隨其相應之心王之所依為所依,再加上與其相應之心王即可。如眼識心所,即隨眼識,有四種俱有依,再加上相應之眼識心王為所依,則有五所依也,餘可准知。(即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
上來略說諸識之俱有依已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