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285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其四十七(智果)
●智果
第二能變識─所緣門(十門分別之三)
甲、總說
「所緣門」即解釋第二能變識(即第七末那識)之所緣。末那識之所緣為何?
頌曰:「緣彼」
句解
緣─攀緣、緣慮之義
意顯「所依」即是「所緣」 彼─指末那所依之識(即第八藏識)
何以知之?因為瑜伽、顯揚、對法等諸論皆說:此末那識緣藏識故。
乙、敘諍
第七末那識之所緣,有四師見解不同,今略述如下:
壹、難陀等師
(一)立義─難陀等師認為第七末那識緣慮第八識體及與彼相應之五遍行心所。
(二)引證─瑜伽六十三卷云:「末那名意,於一切時,執我、我所。」
(三)會通─上來所引論文之意即謂此第七末那識緣第八藏識體執為「我」,及緣第八藏識相應之心所執為「我所」。
(四)通妨
難云:何故瑜伽等諸論,但說第七識緣第八識,不說第七識緣彼相應心所耶?
答曰:因為諸心所皆不離識故,說「識」之時,亦即包括「心所」,如說「唯識」,「識」之一字,亦攝「心所」,故我說第七識緣第八識體及其相應心所,並無違背聖教之過失!
貳、火辨等師
(一)斥前非─難陀等師之說,不合道理。何以故?因為在經論上,從未說過第七識緣第八識相應心所為「我所」的話。當知:心王與心所,各各有體;我與我所,行相不同,若第七緣第八相應心所為「我所」,經論上應特別說明之,今經論上既未特別說明,可見前師之說不合道理。
(二)申己義─火辨等師認為應該說第七末那識,但緣第八識之見分及相分,即緣第八識之見分,執為「我」,及緣第八識之相分,執為「我所」。(按:第八識見分有能變之功能似有為主義,故執為「我」。第八識相分即第八識見分所變之境,故執為「我所」。)
(三)通妨難
難云:第七既緣第八之相見二分,何以聖教唯說第七緣彼第八?
答云:相見二分不相捨離,俱以第八識為所依體故,不違聖教所說。
參、安慧等師
(一)斥前非─火辨等師之說,也不合道理。何以故?瑜伽等論既然皆說:此末那識緣藏識,藏識是「識蘊」所攝,今汝火辨等若許末那識緣彼藏識之相分(即五根、五境)當知此等相分是「色蘊」所攝,並非「識蘊」所攝,汝怎可說末那緣識又緣色耶?當知「色」是質礙義,「識」是了別義,若「色」屬「識蘊」,那麼「緣識」之言則許可緣「色」(五根、五境),今「色」既不是屬「識蘊」,那麼「緣識」之言則不許緣「色」!總之:若說末那緣第八識相分,執為我所,便有以下三種過失:
(1)末那即同前五識一樣,也緣五塵外境。
(2)末那即同第六識一樣,也遍緣五塵境。
(3)生無色界之有情,應不起我所執,因為無色界有情,正是因為厭色才生到「無色界」,彼之第八識怎肯再變現色而為末那所緣?
上來略釋安慧等師破火辨等師之說已竟。
(二)申己義--安慧等師認為應該說第七末那識,但緣藏識(即現行賴耶)執為我,及緣彼種子(即種子賴耶)執為我所。
(三)通妨難
難云:聖教說第七不緣實物,怎可說緣種子?
答曰:因為種子是第八現行識上,一分生識之功能,並非實有物,體是假有(即並非另外有個實物名為種子),故頌云「緣彼」,即攝藏識及彼種子在內,故我等立此說並不違背教。
肆、護法等師(正義)
(1)斥前非--以上三師之見解,皆不合道理。又分為二段(1)別難安慧義(2)總難前三師,今分別述之:
(1)別難安慧義
瑜伽等論即說:此末那識緣藏識,藏識是「識蘊」所攝,今汝安慧等若許末那緣彼藏識中之種子,當知此諸種子,不論色種或心種,既無質礙義,亦無了別義,故非色蘊或識
蘊所攝,汝安慧等師怎可說末那緣彼種子耶?
又瑜伽五十二卷說種子望諸法,是親因緣(親生自果),故其體實有(約俗諦說),今汝安慧等師何以說種子體是假有?若種子是假法,那麼種子望現行法,應無因緣義,如
此豈不違背聖教?
(2)總難前三師
前三師皆被瑜伽論六十三卷所言之「末那於一切時,執我、我所」句所惑,其實,與第七末那相應之身見(梵名「薩加耶見」)自無始劫來即任運一類(無記性),恆常相續
不斷地生起現行,如何容許第七末那正執我時,又別緣餘蘊執為我所?喻如第六識一心之
中,斷常二執所執境別,決不俱起。(外道妄計此身滅已,再不更生,是名「執斷」;或
或計此身滅已,後當更生,是名「執常」)故今與第七末那相應之身見,但有我執,更無
我所執也。(按:「非執」即可俱轉,如佛之真俗二智,照了第一義諦真理之智名「真智
」,照了俗諦森羅差別之智名「俗智」,此二智乃一用義分,彼非執故,可以俱生。)
總之:我、我所執,行相及境,二俱別故,不可並生也。
彼若救云::「二執既不許俱轉,前後如何?即第七識前念執我,後念執我所?」 遮云: 「亦不應說第七識之我及我所二執,前後別轉,何以故?因為第七識,從無始來,一味恆轉,無前後分位之差別故。(按: 「一味」者,謂此第七識,從無始來,非前粗後細、非前勝後劣、非前親後疏等,故言「一味」,勢用相似故。)
申正義
(1)正明___應知此末那識,但緣藏識見分,不緣餘法--相分、種子、心所,因為餘法,非常、非一故,唯有藏識見分,從無始來,微細,一類無記(似一),相續不斷(似
常)。
四句分別 似常非一____第八心所
似一非常____眼等轉識
似一似常____第八識體
非似一常____轉識俱心所
又似常:(1)簡彼境界,以彼等色法,皆有間斷故。(2)簡彼種子,或被損伏,或時永斷故。似一:簡彼心所,以心所多法故。
問:七唯緣見,何故不緣餘分?
答:夫言「我」者,必須具有作用相,今第八識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七唯緣見。第八識內二分隱、用細,所以不緣!
問:何不但緣「一受」等為我,亦常一故!
答: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受等心所不然恆依心起,無自主義,不可計為「我」,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恆執為內我。
(2)釋難
前師難云。「汝說第七不執我所,瑜伽何故說第七末那,我、我所執,恆相應故?」護法會云:「瑜伽論乃乘著語勢之便說『我所』二字而已。」
問:「何謂語勢?」
答:「順文便故,言穩易故,是為語勢。舉例言之:如說弟時,便言兄弟,並非弟外有兄。今論說我、我所,亦復如是,並非『我』外有『我所』!」
另有一解:即論之所說第七末那,我、我所執恆相應者,乃是為強調第七執彼第八識是「我之我」,前一「我」字,指五蘊假合之生命體,這是第六識所執之我,後一「我」
字,即指第八識,這是第七識所執之我。即顯第七識,唯執五蘊身中之第八識為我,不執
餘法為我,因此就在一個「我見」之上(於非我之法,妄執為我,名為「我見」),隨義
說出「我」及「我所」二種名相來(即以能執之第七識為「我」,所執之第八為「我所」
)其實只是一個「我見」而已。故成唯識論卷四云:「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
說二言。」
以上四師之說,己略釋竟。於四說之中,以第四護法等師之說,善順教理故,唯識家推為正義。
丙、顯因果識所緣相
此即顯示因位第七識(未轉依位之染污末那識)與果位第七識(既轉依位之清淨末那識)之所緣相也。
上來所討論者皆是指末轉依位(未轉識成知之位)之第七識,所緣唯藏識之見分,以染污末那是迷故堅著境故,所緣之境則局促狹隘、若於既轉依位(已轉識成智之位),第
七識之我見,已轉為平等性智故,明平等無我真理故,稱為清淨末那,其所緣之境則周遍
廣大,不但能緣真如,而且能緣其餘一切諸法!
丁、釋妨難
問:為什麼第七識之「所依」與「所緣」,都是第八識?
答:如同後念之第六識,能緣前念已滅之第六識,此即前念已滅之第六識,不但是後念之第六識之所依(開導依),亦是所緣,此一理論既已為大小乘教所共許,今此第七識
之緣第八識,此第八識不但是第七識之所依(俱有依),亦是所緣,又有什麼過咎?
上來略釋第二能變識之所緣已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