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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312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七十二)(智果)
●智果

◎正解識變
    上來已廣明三能變識之自體,能作為自所變之見、相二分之所依(參見成唯識論卷二記載古印度唯識家對於吾人心、心所之認識作用之四種主張,所謂「安難陳護,一二三四」可知);然而,吾人應如何去了解前面頌文「彼依識所變」之意義,而成立「一切唯識變」之宗旨呢?
    頌云:「是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由此彼皆無,故一切唯識」。
    初二句頌是解釋唯識所變,後二句頌是結歸唯識所變。
    (首句解之表解見第八頁下欄)
    述記第七末記載護法菩薩解釋云:「是諸識轉變」者,轉變,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能緣及所緣二相)異於自體,即見分有「能取」之用(能執取色等外境之作用),相分有質礙之用(指見分所執取之色等外境,具有質量且能與他物相互障礙,故名「質礙」)。
    或「變」是「現」義,如成唯識論卷一云:「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意即:所謂「變」,就是由識(包括心所)之自體(自證分),轉起似有而實無之相、見二分,如蝸牛二角,依於蝸牛頭而生起,此相、見二分,都是依於識體之自證分轉變而起,上來略釋首句訖。
    (次句解之表解見第九頁上欄)
    瑜伽論卷十三云:「云何分別?謂想蘊。」
    又俱舍論卷一云:「想蘊謂能取像為體,即能執取青黃、長短、男女、怨親、苦樂等相。」
    依上面所引論典可知:「分別、所分別」亦即「能執取、所執取」之義,上來略釋次句訖。
    (三句解之表解見第九頁上欄)
    依唯識學之觀點:任何一法之存在,或任何一個認識之形成,必具二條件,缺一不可。    1識體中能緣慮、能分別之見分。
    2識體中所緣慮、所分別之相分。
    吾人眼識所見之青黃赤白等色;耳識所聞之可意、不可意等聲;鼻識所嗅之香、臭等氣;舌識所嘗之甜淡等味;身識所覺之冷煖堅潤等觸,意識所思之五塵落謝影子等法,都是吾人之前六識依托多數眾生之第八識所共變之「相分」作本質,然後各個眾生,再依自己之前六識別變出一重「影像相分」,作為自己前六識之「見分」所緣慮之對象,喻如鏡中之虛像,夢中之幻境,假而非實。
    由此可知:
    1.諸識自體(包括心所)皆具見、相二分,吾人方能產生認識之結果,且了知某一法之存在。反之,若任缺少一分,則無一法可得。
    2.「自變自緣」,即吾人自識之「見分」,只能緣慮自識所變之「相分」。舉例言之:
    同對一輪明月,甲乙二人眼識緣之,各自變現色相,甲春風得意,其眼識見分緣之,以為詩情畫意;乙離鄉背井,其眼識見分緣之,則以為景色淒涼;明月是多數眾生之第八識所共變之本質相分,並無差異,今何以甲乙二人所見之月亮,卻有如此不同?當知:此種差異,決非來自月亮本身,而是取決於二人各自心識所變之見、相二分不同之緣故。
    又同喝一碗湯,或同聽一首歌,或同飲一瓢水等,亦復如是:甲以為鹹,乙以為淡;甲以為悅耳,乙以為喧鬧;甲以為冷,乙以為熱……,總之,人心不同,各如其面,各人心識,剎那無常,其所變之境相,亦從來無有一定,豈可執為實我實法哉?上來略釋第三句訖。    (四句解之表解見第十頁上欄)
    成唯識論卷七云:「唯言,為遮離識實物,非不離識心所法等。」意即:「唯」之一字,只是為了遮遣離能變心識之外之實我實法,故名「唯識」;並不是連不離心識之心所、見相二分、色、真如等法,也都一併遮遣了,始名「唯識」。
    (五位事理唯識之表解見第十頁下欄)
    唯識心要卷七云:「只此識字,收盡五位百法。八識是識自相,故名為識;心所是識相應,故亦名為識;相見是二所變,故亦名為識(「相見」即指色法,以色法即是見分所緣相分故);不相應行是三分位,故亦名識;無為是四實性,故亦名識。」又云:「心所名識,即隱劣顯勝義;相見名識,即捨濫留純義及攝末歸本義;不相應行名識,即遣虛存實義;無為名識,即遣相證性義。」上來略釋第四句訖。
    上來一首頌即正明所變唯識,而決無實我實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