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332期
唯識三十頌研究(九十二)(智果)
●智果
◎釋三性不成難----廣解「遍計所執性」(續二)
※前 言
上來已廣解第二十首頌「遍計所執性」四句中之前二句訖(即初句釋「能遍計心」,二句釋「所遍計境」),今續當解其第三、第四兩句:「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此之二句,在顯示「遍計所執」之體相也。
▲遍計所執性(釋頌第三、四兩句)
問:「遍計所執」之體相云何?
答:有二種說法,即安慧等論師之說。護法等論師之說。
茲分別略述如下:
(一)安慧等論師之說---立「自證分」為依他起,「見相」二分為「遍計所執」。 △立 宗
成唯識論卷八云:「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虛妄熏習,雖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無,此相說為 計所執。」以上正說「體相」也。謂三界所攝有漏之心及心所,由無始以來,其六七二識,以無始無明覆故,不達識變,因此橫執實有我法,由此我法分別熏習之力,落下我法二執習氣於八識田中,後生果時,諸心心所,雖各一個自證分,卻有似依他之二分生起,此二分即見相二分,亦即是諸經論所說之二取。如是二分,但隨妄情而有,道理實無故,說為「遍計所執」,如龜毛兔角,是無體之法也。上來即安慧等師正說「遍計所執」之體相也。
以下更顯示三界心、心所之「自證分」與其「見相」二分之差別。論八又云:「二所依體,實託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虛妄分別緣所生故。」意即:此見、相二分所依之「自證分」體,則實是仗託虛妄分別種子之因緣而生,是依他起,有體之法也。
△引 證
世親菩薩所造之辯中邊論(玄奘大師所譯)卷上載彌勒菩薩所說頌,其初二句曰: 「虛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
初句謂:有三界心、心所(舊中邊論頌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
二句謂:於此三界心、心所之上,決定都無能取、所取之二,或無實我、實法之二。 又述記第九本云:「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是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
(二)護法等論師之說----立心、心所四分皆「依他」,二四句為「遍計所執」。 △立 宗
成唯識論卷八云:「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分從緣生故,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實: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計所執。」意即:一切有漏、無漏,染與不染,世出世間,從緣生故,皆是「依他起」。
以下護法等師正說「遍計所執」之體相,即:能遍計之心,依斯緣生之見相二分,虛妄執著決定有實我法,及執有「二種四句」,方名「遍計所執」。
相宗綱要續篇卷七亦云:「但此二分之上,當情所現之實我實法之相,此則是『遍計所執性』也。」
又所謂「二種四句」者:
(1)有無四句 1.有2.無3.俱句(亦有亦無)4.不俱(非有非無)。
(2)一異四句 1.一2.異3.俱句(亦一亦異)4.不俱(非一非異)。
此等執實戲論,方名「遍計所執性」,此護法等論師之說也。
△引 證
※教 證
世親菩薩所造之攝論釋(達摩笈多所譯)卷四云:「唯量二種種」(若無性菩薩所造之攝論釋卷四,奘公則譯為「唯識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此義云何?
「唯量」---唯有識量也,謂宇宙萬有悉皆識所變(即依他所起),除此識外,決無實我、實法可得也。
「唯二」---謂見、相分,識所攝故,謂諸識自體(包括心所)皆具此二分,吾人方能了知某一法之存在,且對之產生認識之結果,若任缺一分,則無一法可得也。
「唯種種」---謂見、相二分,各有種種行相,同時生起,吾人方能一時覺知種種境界。故無性菩薩攝論卷四云:「於一識中,一分變異似所取相,一分變異似能取相,此之二分,各有種種行相,俱時而起。若有不許一識一時有種種相,應無一時覺種種境。」
總之:依此攝論文意可知諸識自體及見、相二分,皆「依他起性」所攝也。
又瑜伽論卷七十四云:相等四法(1.相2.名3.分別4.正智),「皆依他起性」所攝(唯除「真如」)。此義云何?試列表說明之:(表見第十頁下半)
據此瑜伽論文之意可知:見、相二分,確為「依他起性」所攝也。
又真諦三藏所譯之攝論卷五謂由「本識」(即「阿賴耶識」)為種子,能變異生起十一識,十一識者何?
四、彼所受識----色等六塵(即「六外界」也)。
五、彼能受識----六識界。
六、世識----生死相續不斷之識。
七、數識----從一乃至阿僧祇數算計量度之識。
八、處識----器世界識。
九、言說識----見聞覺知識。
如上九識,皆由「名言熏習」種子所生(指依「名言」熏於阿賴耶識所形成之種子,此類種子即成為一切有為法之親因緣)。
十、自他差別識----又作「自他異識」,以起我、我所執故,似五趣等差別相現。此由「我見熏習」種子所生(指依「我見」熏於阿賴耶識所形成之種子,此類種子能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十一、善惡兩道生死識----生死趣有無量種,不離善惡兩道。此由「有支熏習」種子所生(「有」謂「三有」,「支」者「因」義,即三有之因 有漏善惡業,熏於阿賴耶識所形成之種子,此類種子能招後世可愛之果《即三善道》,或不可愛之果《即三惡道》)。
依此攝論文意可知:如是諸識,皆屬虛妄分別,皆是「依他起性」所攝。
※理 證
成唯識論卷八舉出五種過失,破斥安慧之說,成立護法正義,略述如下:
第一過失----若言見、相二分,非「依他起」,定屬「遍計所執」者,是則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之見相二分,亦應名為「 計所執」。汝若不許無漏二分是「 計所執」,應知有漏二分,亦非「 計」。
第二過失----若有漏心之二分皆是「遍計所執」者,應如龜毛兔角等,以是無體之法故,不是「所緣緣」。
第三過失----若謂二分是「遍計所執」,應不生種,譬如石女不能生兒,前既無種,後「現識」(現行之識)生,應無二分。
第四過失----又諸有漏習氣,即是第八識之相分,本是實有之法。今若是「遍計所執」,則如空花,是「無體之法」,豈「無體之法」,能作「有為法」之親因緣耶?
第五過失----當知:見相與自證分,俱是分別緣所生。若緣所生之見相二分非依他起,則二分所依之自證分,亦應非依他起!何以故?以見相及自證分,俱是分別緣所生,無異因故。(因安慧等,唯以「自證分」是依他起故,將見相二分例破之也。)
▲結 論
綜上所述可知:所謂「遍計所執」之體相者,應以護法等師之說為正義,即「遍計所執性」乃是指於一切心、心所之見相二分之上,虛妄執著我相、法相,有無、一異、俱不俱等,所現之妄相者是也,此唯迷心之前有之耳,猶如昏冥於繩上妄執為蛇,翳眼於空中妄見有花,皆非真有也。故頌文曰:「此 計所執,自性無所有」。
上來廣解「遍計所執性」不離識(迷心、妄情)已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