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336期
讀易散記---大有六爻(自明)
●自明
初九。無交害。匪咎。艱則無咎。
虞仲翔注:「害,謂四。四,離火,為惡人。故無交害。初動震,為交。比坤為害。匪,非也。艱,難。謂陽動比初,成屯。屯,難也。變得位。艱則無咎。」
依李氏疏及姚氏配中之說解釋。初與四,非陰陽相應,而是兩陽敵應。故有害。其害在四。故云:「害,謂四。」外卦離,離火在四。離卦九四爻辭說:「焚如死如。」故此九四為惡人。初四敵應,不可以交。故初九無交於九四,而不受其害。此即爻辭「無交害」之義。就六爻相應之義而言,初宜應四。此因敵應而無交,所以無應。無應則疑有咎。但因四是惡人,以遠離為宜,故不為咎。是為爻辭「匪咎」之義。初與四雖是敵應,虞氏則以旁通變爻使其相應。即大有旁通比。比初六動,變為震。震,即是以陽交陰。故云:「初動震為交。」比卦下體坤。坤陰慝,為害。故云:「比坤為害。」但以比初六動變為初九,而為水雷屯。於是大有九四則從旁通比變為六四。即是四變得位,下應初九,而得陰陽正應。故得 咎。屯為艱難。故爻辭云:「艱則無咎。」意為由旁通比變為屯,則為無咎。
孔氏正義據王注解釋。「以夫剛健為大有之始,不能履中謙退,雖無交切之害,久必有凶。其欲匪咎,能自艱難其志,則得無咎。」
來氏知德說:「害者,害我之大有也。離為戈兵。應爻戈兵在前。惡人傷害之象也。以凡民而大有,家肥屋潤,人豈無害之理。離火剋乾金,其受害也必矣。無交害者,去離尚遠,未交離之境也。匪咎者,人來害我,非我之咎也。艱者,艱難以保其大有。」
初四敵應,其害在四。初不應四,非初之咎。初九以陽爻居於陽位,其位正當,自須艱持其志,不失其正,則得無咎。然而世無不變之惡,最惡之人得其適當啟發,亦能改為善人。故以變通之道,亦能使敵應變為相應。但講變通,必須自己堅持正道,方能改善惡人惡世。如此始得「窮則變,變則通」之理。
象傳說:「大有初九,無交害也。」
虞仲翔注:「害,謂四。」象傳顯指,是大有初九無交於九四。
九二。大車(李氏纂疏據虞氏注作轝。蜀才本作輿。)以載。有攸往。無咎。
虞仲翔注:「比、坤為大轝。乾來積上。故大轝以載。往,謂之五。二失位,變得正,應五。故有攸往無咎矣。」
依惠徵君及李氏疏解釋。旁通比坤,說卦傳:「坤為大輿。」故云:「比,坤為大轝。」轝同輿,當車字講。如前彖傳虞氏注,比初動成震,至二成兌,至三成乾。故云:「乾來積上。」乾來積在坤上,為坤所載。故云:「大轝以載。」自內卦到外卦稱往,二與五應,故云:「往,謂之五。」九二以陽爻居陰位,是為失位,宜有咎,變為陰爻,得正其位,往上應五。五亦發動,變為陽爻,以與二陰陽正應。故有攸往,無咎。
象傳說:「大車以載,積中不敗也。」
盧氏注:「乾為大車。故曰大車以載。體剛履中。可以任重。有應于五。故所積皆中,而不敗也。」
惠徵君注:「中,謂二。車僨曰敗。」僨讀奮音。春秋隱公三年左氏傳:「鄭伯之車僨于濟。」杜預注:「僨,仆也。」車僨是覆車之意,故可作敗字講。
據李氏疏解釋。「乾為大車。」漢書王莽傳有此說。說卦傳:「乾為圜。」圜象運轉之輪,故可說乾為大車。九二,九為剛陽,二居下卦之中,故云:「體剛履中。」此有任重之德,故云:「可以任重。」九二與六五,陰陽正應,二五位皆在中。故云:「所積皆中而不敗也。」李氏案:「伏坤為轝。積乾為載。息自二始,故曰積中。僖十五年左傳:涉河,侯車敗。隱三年傳曰:鄭伯之車僨于濟。是車僨為敗也。五降二,坤厚載物。故不敗也。」
李案以內卦伏坤為大車,五降二,即是積乾,由伏坤承載。二在內卦之中,是為積中不敗。此與盧氏注以乾為大車不同。積中,是說大車所載之物,積聚既多,聚置之地位又能適中,而由如坤地之大車承載,所以不致覆敗。以喻人事,當學九二用中之道,坤厚載物之德,自可成己成物。
九三。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亨,音義通享。)
虞仲翔注:「天子,謂五。三,公位也。小人,謂四。二變得位,體鼎象。故公用亨于天子。四折鼎足,覆公餗。故小人不克也。」
依惠徵君及李氏疏解釋。乾鑿度所說六爻之位,初為元士,二為大夫,三為三公,四為諸侯,五為天子,上為宗廟。所以虞氏此注:「天子謂五。三,公位也。」四,原為諸侯,但此九四失位,乃為小人。所以注云:「小人,謂四。」九二亦失位,變陰,得正其位,體有鼎象。即下互連外體,而為火風鼎。故云:「二變得位,體鼎象。」鼎彖傳說:「大亨以養聖賢。」三為賢人。二變體鼎,是養賢之象。故云:「公用亨于天子。」如僖公二十五年春秋左氏傳,晉侯欲納周王。筮之,遇大有 之睽 。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也。戰克而王饗,吉孰大焉。且是卦也,天為澤,以當日。天子降心以逆公,不亦可乎。這是狐偃為晉侯解說此卦之辭。虞注上九,謂五「履信思順,又以尚賢。」所以,降心逆公,即是五亨三之意。三與上相應,上為宗廟。天子亨諸侯,必于祖廟。
惠學士說:「大有九三有功,而王饗,故有此象。」
「小人弗克」者,鼎九四爻辭:「鼎折足,覆公餗。」虞注說:四變時,上互為震,震為足。下互為兌,兌為毀折。震折入兌,故折鼎足,則公餗覆。故知小人不克當天子之享。 孔氏正義解釋王氏注說:「公用亨于天子者,九三處大有之時,居下體之極,乘剛健之上,履得其位,與五同功。五為王位。三既與之同功,則威權之盛,莫盛於此。乃得通乎天子之道。故云,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者,小人德劣,不能勝其位,必致禍害。故云小人不克也。」王輔嗣注:「公用亨」的亨字作通字講。音哼。
象傳說:「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虞仲翔注:「小人,謂四也。」李氏纂疏:「小人謂四,四不正也。伏坤,陰慝,故為害。案,通比三匪人,是伏有小人。故曰小人害也。」
大臣有功,天子享之,如左傳所說,知是九五享九三,理所當然。九四,既為失位的小人,自然無功可言。無功不能受祿,受則必有禍害。一茶一飯,皆非偶得,因果不爽,豈能不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