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5期
淺談少年犯罪問題(季夢飄)
●季夢飄
一﹑前 言
犯罪是一種反社會的行為,足以破壞社會秩序,妨害社會的進步與健全,因此各國為了防衛社會,樂利民生,無不極力講求防止犯罪的對策。十九世紀以前,認為犯罪乃出於個人的自由意志,為了代表社會伸張正義,收懲一警百之效,乃採刑罰以報復其捨善為惡的不當選擇;之後,由於社會思想發達,從社會學的觀點研究犯罪現象,發現了犯罪並非單純的出於個人之自由選擇,而由於社會原因促成者為多,於是認為犯罪乃是社會的病態,社會負有連帶責任,不該對少年犯加以刑罰。加以經濟思想發達,主張充分開發人礦,不該為刑罰犯人而增加社會資源的浪費,從而對於「刑期無刑」有了新的認識,一變報復威嚇而為感化教育。近來有部份學者,發現感化教育雖比以前高明,可是仍嫌流於消極之弊,為彌補此病,乃積極研究事前的預防方法,企圖由以犯罪人為處罰的對象之事後制裁,變為「防患未來」的有效行為。二十年來,臺灣工業起飛,新文明帶來的犯罪事件也日趨增多,尤其少年犯罪問題,雖然沒有美國少年犯佔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嚴重,也沒有日本的恐怖,可是已足夠威脅社會安危了。近來報上屢載少年犯罪問題,大家對此甚表關心,日前筆者訪問新竹少年監獄,從張秘書長處學到很多有關少年犯罪的問題,且自身對此問題甚感興趣,因此撰此文,供諸社會,願大家不祈指教,且能有益於社會。
二﹑少年犯罪的定義
犯罪的觀念,因時代而有不同。在神權支配社會生活的時代,以為犯罪是違反神的意旨,處置犯罪的行為,是「代申天討」;在專制時代,王權支配著社會,便以為犯罪是逾越了統治者的教條,對犯人科刑處罰,乃基於報復。現在比以前進步多了,刑罰不但有防患遏止之作用,且對受害人有一種補償的作用,同時犯罪的定義,亦有不同。現在認為,凡是侵害國家的生存,或其應保護的法益,而在刑法上認為應科以刑罰的違法行為,就叫做犯罪(Verbrechen infraction Criminal)更詳細的來談,可分為兩種,一是廣義的犯罪:凡屬於一切違犯社會權益的行為,均為犯罪。二是狹義的犯罪:凡有責任能力的人違犯社會權益的行為,始為罪犯。犯罪的意義既如上述,是則少年犯罪之意義,亦不難大白。所謂少年犯罪者,乃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規定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具有與刑罰法規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相一致的有責任並違法的行為。質言之,即上述年齡之少年,在生活上遭遇某種情況,使其願望或野心受阻礙,不能獲得適當的滿足時,所採取的一種具有破壞性與違法性的應付其生活的方法。
三﹑少年犯罪的事實
為了清楚起見,現在把民國五十年以來,少年犯人數及佔全部犯罪人數之比率,列出於後,做個說明:
1﹑民國五十年,少年犯人數有六千一百一十九人,佔全犯罪人數百分之二十二點六六 。
2﹑民國五十一年,少年犯人數共七千零四十三人,佔百分之二十四點五。
3﹑民國五十二年,少年犯人數共五千六百二十七人,佔百分之一十八點六四。
4﹑民國五十三年,少年犯人數共有五千八百三十四人,佔百分之二十一點零四。
5﹑民國五十四年,少年犯人數共有七千四百九十六人,佔百分之二十三點七。
6﹑民國五十五年,少年犯人數共有八千零一十九人,佔百分之二十四點八三。
7﹑民國五十六年,少年犯人數共有六千七百九十三人,佔百分之二四點三三。
8﹑民國五十七年,少年犯人數共八千零四百零一人,佔百分之二七點二九。
從上面少年犯幾乎佔全犯罪人數四分之一的情形來看,我們不難了解少年犯罪情況是何等的嚴重。可惜的是沒有人對那些其他犯人作詳細的研究,我相信成年犯之中,大部分是由少年犯(此當然指廣義少年犯,即包括虞犯少年者也)脫胎而來的,不然就是少年期即據犯罪因素,而待以後才在環境中造成犯罪事實。
四﹑少年犯罪的因素
少年犯罪的因素與成年人不儘相同,其中原因極為複雜,不是由於單純的因素致陷少年誤入歧途的。經社會學家、心理學家、犯罪問題專家、學者們長時間的研判與分析,發現少年所以犯罪的原因,乃是由多方面的複雜因素而促成的,雖然各家學說不一,見仁見智主張不同,但歸納各方面的意見,不外乎青少年本身反環境的因素使然。五十七年六月五日黃對墀處長列席省議會工作報告時,留指出:截至五十七年四月,全省經列卡管制的不良少年,共有七千五百廿人,其中由於家庭因素而犯罪的,有二千七百八十二人,由於社會因素而犯罪的,有二千一百八十二人,由於學校因素犯罪的,有一千八百零五人,由個人犯罪因素的,有一百四十九人,正可做個證明。為了詳細起見,特分述其犯罪原因於後。
1﹑家庭的原因:人類在史前時代,就已經有了家庭的存在。家庭對於人生的影響,是普遍而又深刻的,若是家庭不健全,那對一個人的損失,是無法估計的。前年黃處長報告時,家庭因素促成少年犯罪的,已佔百分之三十七了,近來所佔比率更高。據臺灣省政府自民國四十五年開始籌設少年感化機構,對法律判處感化教育的少年,施以感化教育,十四年來先後收容了九千零六十人(其中女性一百七十七人),其統計分析資料指出,因家庭因素犯罪的有四千二百五十一人,佔百分之四十六點九二,由此可以證明家庭和少年是息息相關的,家庭因素導致少年犯罪,實在佔極重要的角色。至於家庭的因素,詳細分析有:(一)家庭分裂或破碎,通常認為是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誠如南非斑島之民族所流傳的:「老鳥死亡,其卵皆腐」沒有人領導,沒有人教養,沒有溫暖的孩子,怎會不學壞,而走上犯罪的歧途?(二)家庭貧困:俗話說:「衣食足而知榮辱」,「飢寒起盜心」、「陋巷出罪孽」這正是最好的說明。本來貧窮不是罪惡,但由於少年生長於貧窮之家中,缺乏教育,不易得到讀書的機會,甚且由於家貧而被迫為盜,因此家庭貧困,成為不良少年的溫床。雖然今日的不良少年,家庭富有,豪門公子的不在少數,但是為家貧而造成的起碼佔大部份。據Glueck的調查,在美國接受救濟之家庭,少年犯罪案的百分比特別高,我國情形也是一樣,前項資料中指出:九千零六十人中,貧苦者四二一二人,普通者四四六八人,富裕者三八○人。兩者正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明。(三)父母虐待,兄長歧視:桃園少年輔育院林國珍院長指出:「有些父母因為生活或職業的關係,對於自己的子女棄置不顧,或加苛待,使少年失去了家庭的溫暖和安全感,而導致犯罪,像這樣的少年犯罪案件,在桃園少年輔育院在院的學生中也佔了十分之一。」前資料指出,九千零六十人中,受到淡漠的有一千四百十六人,受家人嚴苛者八十二人。從各少年輔育院,許多犯罪少年的案件中,發現其父母兄嫂等,對他們的苛待,簡直是無法忍受的,諸如身體上的濫施體罰,生活上的苛剋,如此怎不導致其自卑、孤僻、沈鬱、暴躁、殘酷、反抗等性格?而由得不到溫暖,轉而移到不良行為的發洩呢?(四)溺愛或偏愛:人們對於社會之適應( Social adjustment)如何,多半視其幼年期之感情生活而定,如果能自搖籃時期,即給與感情生活,使其所見到的均是笑臉,所獲得均是愛撫與關切,則其性情將會有正常之發展,但是要是所給他的愛過甚或不平時,往往會恰得其反,造成他們的任性及驕縱的性格,養成意志薄弱,而遭致容易被人引入歧途的後果。要知道,子女性靈上所要的是父母的愛,不純粹是物質上的享受,當父母的,要指導其子女的生活行為,應按照子女的個性,以發展其特長,使其在平常的環境中發展,而不致走入錯誤的方面。(五)不注意管教:目前正由農業社會轉向工業時代,時間的觀念較被重視,生活也較農業社會忙碌緊張些,正因如此,貧困者,急於謀生,無暇顧及教育子女;富裕者忙於作樂,亦無心及此,於是任少年順乎自然發展、隨便、放任、野跑、瞎玩,一天天向壞的方面轉變,望子成龍的心也在無形中忽略過去,而由模仿而學壞,而走向犯罪之途。據前年警方曾做的犯罪測驗調查中,因父母疏於管教約束,跟不好的孩子結交而犯罪的佔百分之卅七點六,今年公佈的九千零六十人中,家庭管教失當的也有一五八八人,可知不注意管教,對子女的蒙蔽是多麼的大。(六)家庭地位:子女在家庭中的排行如何,對其犯罪與否有極密切的關係,大凡獨生子女或長子、女,較易被寵幸,同時另一方面他們的責任也較大,工作也較多(此指貧困者而言),因此犯罪的比率也最多。統計資料中指出,九千零六十人中,獨子(女)四五三人,長子(女)三七五六人,次子(女)二五九八人,三子(女)一二九一人,四子(女)五五四人,五子(女)二五二人,六子(女)九五人,七子(女)四六人,九子(女)二人,八子(女)一三人。其實家庭內有一個以上的兒童,父母很難絕對公平的對待每一個孩子的,普通老大或老么,得到最多的關照,此因第一個孩子給父母新奇的感覺,自然比以後出生的孩子較有興趣去照顧,易成嬌生慣養(貧苦者反之)同時加以第二位孩子出生後,長子以為幼弟奪去他的愛,幼小心靈上受打擊,人格發展極易不正常,故犯罪特多,從所佔的比率中,正可說明子女在家庭中所佔的角色與犯罪是多麼的密切。(七)家人的職業:職業本無貴賤好壞之分,可是近來所謂的職業,形形色色,與以前大不相同,有的父母操風化生意,有的遊手好閒,名為自由業,假如父母自己在經營酒家、娼館、妓女戶,子女怎不會變壞呢?據統計資料中九○六○人的家長職業,工的有三三三八人,農→一八三七人,商→一二五一人,小販→五五九人,公→四九三人,軍→四二九人,無業→三九一人,漁→二○三人,傭→二○○人,自由業→八二人,警→四四人,其他→一四六人。此間商與自由業雖不多,但從全省從商人員中來看這個比例,實在是不少了,到底我國農、工人不少啊!至於工人最多,這種因素最主要的是因為工人收入菲薄,生活不好,及工者生活較忙碌之故。
2﹑社會的原因:社會的原因在犯罪比例中佔很大的數目,有三二八○人,佔百分之三十六點二。因為社會就是一所大的學校,社會萬事萬象,便是人生要學習的材料,換句話說,社會的共同生活就是教育,教育就在社會共同生活裏進行,由於社會本身並不十分完美,於是有些人就專門找一些不良的材料來學習而學壞。至於社會上不好的地方,實在很多,不過影響較大的,約有下列幾種:(一)不良娛樂場所:臺灣社會風氣浮華,氣候溫和,男女早熟,酒家林立,茶室遍地皆是,風化區、舞廳應有盡有,據羅揚鞭處長,五十八年四月十二日指出,本省各縣市現有舞廳十五家、酒家四三七家、酒吧七十八家、茶室五○三室、咖啡館一三五家、酒店十三家、純吃茶二十三家、浴室三十五家,及其他風化場所二六一家,共計一五○○家;臺北市有舞廳十家、夜總會五家、酒家三九家、酒吧三十四家、茶室十八家、咖啡館六十八家、酒店二九家、理療院二十三家、純吃茶廿九家、浴室十八家、按摩院十二家,及其他風化場所一七六家共四六一家,在這環境下,耳濡目染,自然而然地上酒家、茶室、玩女人、喝酒、而造成爭風吃醋,打架鬥毆,違犯法律的事情。前統計資料中,有一四五七人因不良娛樂而造成犯罪,佔總人數百分之十六,這並非偶然的。(二)受電影及不良書刊之影響:臺灣工商業發達,人口集中,刺激人們重視財富與消費,重於個人享樂,忽視公眾利益,因而背義趨利視為正常,急公好義視同迂闊,影響少年心理趨於墮落,兼以現在有些文化罪人,為了圖利,打起冠冕堂皇的招牌,創辦雜誌,出版小說,放映低級的影片,以內幕權威為號召,以迎合群眾的低級趣味為著眼,描繪一些誨淫盜奸妨害風化的內容,這在少年脆弱的心靈上,無形中蒙上了一層想入非非的不法陰影,增長其犯罪的企圖。據羅處長今年元月廿六日列席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警政工作近況時指出:自去年七月至十二月底,全省共取締特定營業戶違規營業一三五一件,妨害風化地下營業二一九件,暗娼二四九人,妨害風化歌舞、電影五二件,誨淫書刊四一○八冊,黃色圖片三九五四一九張。單只查收的黃色書刊即將超過四十萬,那未被發現而在流傳的有多少,可想而知,貽害之大,不難明白。(三)非法組織的習染:今日社會上一般非法組織或幫會活動,和我國古代的思想,已完全兩樣,以前的忠孝、信義、仁愛,今天早已消滅無遺,所表現的,只是一些逞強霸道,結夥營私的不法行為。少年無知,對他們的看法,在心坎中往往滋長著個人英雄主義和支配他人的欲望,由於情感的衝突,或其他的刺激,因此很容易地接受引誘誤入歧途。(四)時代群眾心理所趨使:今日由於西方文明來勢洶洶地泛濫在我國,一般人受其物質文明的炫惑,皆盲目地崇拜西方文明,而鄙視固有文化。加以受存在主義的燻陶,誤解所謂的民主為無極限的自由,少年無知,受其渲染,遂喪失了民族文化的自尊心、自信心,誤認祖國的文化、社會,及道德均較落伍,而社會亦失卻制裁之力量,使少年以違反固有道德為能事,罔顧一切,挺而走險,達於犯罪之領域。
3﹑學校教育的原因: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曾說:「日俄戰爭,是日本小學教師,用教鞭把俄國打敗的。」一八七○年普法戰爭,普魯士所以能戰敗法國而致勝的原因,只歸功於國民教育之成功,這是舉世所共知的史實。可是同樣的要是學校教育失敗,那麼再健康的兒童,也將會學壞,國家再強也將歸於失敗。至於今日學校教育的缺陷有那些。(一)專注意知識的灌輸,而忽略品德教育、生活教育的重要;雖然近來大家遵守國民生活須知,遵照 總統的指示,向這一方面發展,可是由於教育制度上的限制,仍然沒良好的結果。一般學校多以升學率之高低來衡量優劣,不惜惡性補習,使稚齡學生無法應付,精疲力竭,心灰意冷,一遇誘惑,便自墮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實施後,國校惡補之風雖獲改善,但反而移植於初中,使情緒已屬不穩的初中生,更加的不穩定。加以我國的學校大部分是採上學制,除少部份學校要住宿外,其他的一下課便都回家了,在學校只是上課,其他時間很少,因此,無論在個人之生活指導方面,或團體之生活訓練方面,均難有充分的實施時間,如此一來,生活教育便感到困難,而不易收效,使訓導工作無法有所成就。(二)學校少:本省目前學校當然不能算少,幾乎每鄉鎮都有中、小學,可是好的學校,的確沒有幾個。由於學校不多,水準不一,因此發生競爭的情形,好的學校很多人要讀,壞的沒人問津,於是補習班林立,使正常教育發生了偏差,學生沒有進入好的學校的,便自甘墮落,愈變愈壞。同時學校師資又很缺乏,老師不夠分配,學生的行動、生活,做老師的無法給予輔導,於是在犯過無人指點之下,走上了自毀之路。(三)學校老師未能發揮力量:師生之間有一種很深的隔閡,以知識之傳授,視同交易,沒有半點感情。或者甚至形成師生對立的情形,學生視老師之教誨為故意找麻煩,老師認為學生之舉動是故意給他下不了台,如此之下,學生把其被老師壓抑的感情發洩到不正當之處,甚至臭味相投,造成愈學愈壞的後果。
4﹑法律的原因:我國過去立法,往往沒有顧及少年,法律過多、過簡,而且不重視宣傳,使少年無法了解,演成了所謂的「誤投法網」這種悲劇。我們看看民法,社會立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根本沒有完全,而少年法也至今尚無著落(少年事件處理法,原本擬為少年法,因其未含少年福利事項故改稱為此。)因之,如少年不幸犯罪,定讞以前,如何培養其廉恥?探求真相?既乏妥善之辦法;定讞以後,如何保護教養,使之改過遷善,不致淪於再犯,亦乏詳密之規定。在此種情形之下,不幸而犯罪之少年,因出獄後受社會歧視等原因,固極易成再犯;更所慮者,為將其所含犯罪病菌,傳佈於年齡相若之朋儕,而增加犯罪之數量,此並非危言聳聽,而為各國所共同經驗之事實,故法律定之不完備,亦為促進少年犯罪之原因。
5﹑民族遺留下來的錯誤觀念所影響,民族習俗裡有很多錯誤的觀念左右著我們,而且危害甚大,而我們不自覺。諸如俗話所說的「浪子才有希望」桓溫所標榜的「人不能留芳百世,亦該遺臭萬年」……這些表面上看來沒有什麼,但造成犯罪因素之巨,倒令人驚異。今日社會有多少人,因沒辦法以正當途徑成名,而受其誘惑,反以為非作歹來表現自己的迷途之羔羊呢?轟動全省的弒師案主角周生在他週記上所寫的:自殺、殺人。能說不是這種謬誤思想感染所致?(下期待續)
補白:
所謂教育,即教人有所覺悟,而教育者,也就是覺悟的人。基於此義,佛的本身,就是一位偉大的教育家,佛學亦即教育學。因為佛是一位大覺大悟的聖者,他的學說即大覺大悟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