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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356期
讀易散記---蠱卦六爻(自明)
●自明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 咎。厲終吉。
    虞仲翔注:「幹,正。蠱,事也。泰,乾為父,坤為事,故幹父之蠱。初上易位,艮為子,父死大過稱考,故有子考。變而得正,故無咎厲終吉也。」
    李氏鼎祚案語:「案,位陽令首,父之事也。爻陰柔順,子之質也。」
    依李氏《疏》解釋。
    虞注 薛漢《韓詩章句》說:「幹,正也。」《詩詁》云:「木正出者為幹。」《乾文言傳》曰:「貞者事之幹。」所以虞氏將幹字解釋為正。虞注「蠱,事也。」據《序卦傳》解釋。泰卦內乾外坤,有乾坤二卦。《說卦傳》:「乾為父。」《坤文言傳》說:「發于事業。」合以上諸說解釋「幹父之蠱」,即是「正父之事。」泰初九與上六兩爻易位,即成為蠱。蠱外卦艮為少男。故注云:「艮為子。」依《禮記》〈曲禮篇〉說,父死後稱考,母死後稱妣。初至四,為四畫連互體,即是澤風大過。《繫辭下傳》說:「後世聖人易之以棺 , 蓋取諸大過。」虞氏注說,大過下體巽,為木,為入,為處。上體兌,為口。互體乾,為人。木而有口,乾人入處其中。是棺斂之象。所以,虞氏此注:「父死,大過稱考,故有子考。」初陽伏于下,為考。艮子成于上。故「有子考。」虞注從「有子考」斷句。若依王弼注:「任事為首,能堪其事,考乃無咎,故曰有子考無咎也。」王氏以「考無咎」斷句。厲終吉,厲作危字講。初六失位,故危,但能以柔濟剛則吉,艮為終,故為終吉。此解與虞注稍異。虞以初六變而得正,故無咎厲終吉。
    李案 初為陽位,而居令首,故為父事。六為陰爻,而體柔順,故為子柔巽之質。    《象傳》說:「幹父之蠱,意承考也。」
    王輔嗣注:「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也。」
    依李氏《疏》解釋。幹事之首,要依時宜,而有損益。不合於時之事,當損則損。合於時需之事,當益則益。所以承辦父事之初,應當依時損益,不可完全承受,是謂意承。故云意承考也。
    孔氏穎達《疏》:「凡堪幹父事,不可小大損益一依父命。當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已。對文,父沒稱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稱考,若〈康誥〉云,大傷厥考心。是父在稱考。此避幹父之文,故變云考也。」
    李氏道平案語:「愚案。初承二。承考,謂承二也。以陰承陽,剛柔相濟,所以終吉。初至四體坎,為意。意承考者,〈中庸〉所謂『善繼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
    惠徵君注疏:「承二也。二坎爻,坎為意,故意承考。二乾爻,乾為父,故知承者二也。初幹父蠱,而承考意,幹父之善者,此考之所以無咎也。」
    意承考,王注,父之事不可盡承,應視時宜而有損益。此正是李《疏》案語所引〈中庸〉善繼善述之道。有子如此意承,所以其考 咎。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象傳說:「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虞仲翔注:「應在五。泰坤為母,故幹母之蠱。失位,故不可貞。變而得正,故貞而得中道也。」李氏鼎祚案語:「位陰居內,母之象也。」
    依李氏《疏》解釋。
    虞注  九二應六五,五本在泰卦坤中,故云泰坤為母。以二幹正母事,故曰幹母之蠱。九二以陽爻居陰位,六五以陰爻居陽位,皆是失位不正,故曰「不可貞。」既不正,應當變之正。九二變為六二,六五變為九五。如此變正,便是貞而且中,故曰得中道。
    李案 二為陰位,又居于內卦之中,女司中饋,故為母象。
    九二變正為六二,即是居中得正,故曰得中道。變得中道,即是此爻之義。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象傳說:「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王輔嗣注:「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雖有小悔,終無大咎矣。」李氏鼎祚案語:「案,爻位俱陽,父之事。」
    依李氏《疏》解釋。
    王注  九是陽剛之爻,故云:「以剛幹事。」三上陰陽相應,但上九亦是陽爻,不是正應,故云「而無其應。」三上皆是陽剛,以剛濟剛,故有悔。互體兌,虞氏《逸象》「兌為小」,故小有悔。以陽爻居陽位,故為「履得其位。」即是得其正位之意。以居正位幹父之事,雖因重剛而有小悔,然而能得其正,故終無大咎。李氏鼎祚案語 以陽爻居陽位,故為父之事。
    九三陽剛,知見明白,行為果決,是辦事人才。但因過於陽剛,不免小悔。雖小有悔,而居於正,非為私事,而為父事,所以終於無咎。公正而 偏私,是聖教之意。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虞仲翔注:「裕,不能爭也。孔子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于不義。四陰體大過,本末弱。故裕父之蠱。兌為見,變而失正,故往見吝。《象》曰,往未得。是其義也。」
    依李氏《疏》解釋。《禮記》〈中庸〉說:「寬裕溫柔,足以有容。」六四以柔爻居柔位,故稱裕。柔裕,故不能爭。《孝經》〈諫諍章〉:「孔子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于不義。」四本陰柔,又初至四互體,為澤風大過。大過初上皆是陰爻。大過《彖傳》說為「本末弱。」是以不能爭父之過,而僅能裕父之蠱。《雜卦傳》:「兌見。」故此互體兌為見。六四變陽則失正,故「往見吝。」《象傳》說:「往未得。」即是此義。
    李氏《疏》案語:「愚案。三以剛居剛,過猛故悔。四以柔居柔,過寬故吝。三變為蒙(九三變為陰爻,內卦成坎而為山水蒙。)無攸利(蒙六三爻辭。)然亦無大咎也。四變為鼎(六四變為陽爻,外卦成離,而為火風鼎。)鼎折足(鼎九四爻辭。)故為往見吝也。唯初與五,以陰居陽,雖不得位,然剛柔相濟,故一則終吉,一則用譽也。」
    《象傳》說:「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虞仲翔注:「往失位,折鼎足,故未得。」
    李氏《纂疏》:「四變則體鼎,是往失位也。鼎九四曰,鼎折足,覆公餗。故未得也。」
    孔氏《正義》據王氏《注》解釋:「裕父之蠱者,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見吝者,以其 應,所往之處,見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往未得」,六四不能變。變則失位,有鼎折足之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