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357期
讀易散記---蠱卦六爻(自明)
●自明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荀慈明注:「體和應中,承陽有實。用斯幹事,榮譽之道也。」
依李氏《疏》解釋。六是陰爻,此為體和。五是爻位,居三畫卦之中,故為應中。承在上位的九陽,故有實。用此幹事,剛柔相濟,是榮譽之道。
《象傳》說:「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虞仲翔注:「譽,謂二也。二五失位,變而得正,故用譽。變二使承五,故承以德。二乾爻,故稱德矣。」
依李氏《疏》解釋。《繫辭下傳》:「二多譽。」故「譽,謂二也。」九二以陽爻居陰位,六五以陰爻居陽位,所以二五皆失位。九二升五,為九五。六五降二,為六二。變而得正,故用譽。既變,則二上承五。乾為龍德,是為「德。」故曰:「承以德也。」
李氏道平案語:「愚案。荀謂承陽有實,謂五承上也。初承二,五承上,皆以柔濟剛,故初吉,五譽。初難知,故承以意。五得中,故承德。」爻辭用荀注,《象傳》用虞注,二注有異,故此辨之。
惠徵君述:「虞義,五已正,故變二使承五。不承以事,而承以德,亦幹蠱之善者。乾為德,二乾爻,故稱德。經(爻辭)言譽,傳(《象傳》)言德,皆謂變二承五,與二升五同也。」
王輔嗣注:「以柔處中,不任威力也。」孔氏《正義》:「釋幹父用譽之義。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虞注變二承五,王注六五不變,以柔處中,皆是解釋「承以德」之義。承父之事,以及他事,皆須尚德不尚力。德能無窮,力量有限。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不事王侯。」
虞仲翔注:「泰,乾為王,坤為事。應在于三,震為侯。坤象不見,故不事王侯。」 依李氏《疏》解釋。泰卦之內有乾坤二卦。乾為君,故為王。《坤文言傳》:「坤,發於事業。」故為事。下應在三,三互體震,為侯。泰初上易位,變為山風蠱,則泰卦坤象不見。故曰「不事王侯。」李《疏》案語:「震為帝,故為王。長子主器,故為侯。王侯皆謂震也。上不與三應,故不事王侯。」
「高尚其事。」
虞仲翔注:「謂五已變,巽為高,艮陽升在坤上,故高尚其事。」
依李氏《疏》解釋。六五已變正為陽,上體為巽。《說卦傳》:「巽為高。」上體艮,艮上一陽自泰卦乾來,升在坤上而為艮。故曰高尚其事。
李《疏》案語:「愚案。五爻皆言蠱,上獨言事。蓋用幹用裕,蠱已飭矣。至五用譽,則《彖傳》所云:蠱元亨而天下治也。天下已治,故上獨變蠱言事。陽剛有治事之德,處陰非得位之人,成功者退,故不事王侯之事。上處最高。上與尚通。鄭氏云:君猶高尚其所為之事。謂王侯皆高尚其撥亂反正之事也。」
李《疏》案語引「鄭氏云」,鄭氏即是鄭康成。《禮記》〈表記篇〉引孔子說臣事君之禮,後文引「《易》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鄭氏《注》云:「言臣致仕而去,不復事君也,君猶高尚其所為之事。言尊大其成功也。」
王輔嗣注:「最處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孔疏:「最處事上,不復以世事為心,不係累於職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虛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傳》說:「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荀慈明注:「年老事終,不當其位,體艮為止,故不事王侯。據上臨下,重陰累實,故志可則。」
依李氏《疏》解釋。孔氏穎達《禮記》〈表記〉注疏說:「上九艮爻,辰在戌,得乾氣,父老之象。」荀注故云年老。《說卦傳》:「艮,東北之卦也,萬物之所終而所成始也。」荀注故云事終。上九以陽爻居陰位,故云不當其位。《序卦傳》:「艮者止也。」故云體艮為止。位不當而艮止,故不事王侯。注云「據上臨下,重陰累實」者,上九據在上位,臨下四五兩陰爻,是謂重陰,二四兩陽爻,是謂累實。合以初六,則體象坎。虞氏《逸象》:「坎為志,為則,為法。」故「志可則也。」
孔氏穎達《疏》:「志可則,釋不事王侯之義。身既不事王侯,志則清虛高尚,可法則也。」
程子《易傳》說:「如上九之處事外,不累於世務,不臣事於王侯。蓋進退以道,用捨隨時,非賢者能之乎。其所存之志可為法則也。」
不事王侯,或為致仕之臣,或為隱逸之士,皆是不事。前面自初至五,有父母象,是天倫之義,父母的事情不能不幹。君臣以道義結合,事與不事,皆有其道,亦各有其志。士志於道,志與道合,所以《象傳》說:「志可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