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368期
讀易散記--噬嗑彖辭(自明)
●自明
震下離上噬嗑。亨,利用獄。
虞仲翔《注》:「否五之坤初,坤初之五,剛柔交,故亨也。坎為獄,艮為手,離為明。四不正,而繫于獄。上當之三,蔽四,成豐,折獄致刑。故利用獄。坤為用也。」
李氏鼎祚案語:「案。頤中有物曰噬嗑,謂九四也。四互坎,體坎為法律,又為刑獄。四在頤中,齧而後亨,故利用獄也。」
依李氏《疏》解釋。
虞《注》。此噬嗑卦,自否卦來。否卦,九五陽剛,至初位,初六陰柔,至五位,這就是剛柔交通,所以爻辭說是「亨。」三四五是互體坎,九四陽陷于兩陰之中。又《九家易》《說卦傳》坎為律,為叢棘,為桎梏,故為獄。二三四互體艮,為手。折獄從手,故取艮手表示折獄之義。折獄貴在廉明,故取離明以示廉明之義。九四陽爻居于陰位,居位不正,陷于坎中,坎為叢棘,即是監獄之象,故云繫于獄。蔽字作斷字講。六三與上九易位,則六三變為九三,以九三斷九四之獄,其體為豐卦。豐《象傳》說:「折獄致刑」,故「利用獄。」豐五上兩陰爻,是半坤象,《說卦傳》:「致役乎坤。」役有使役之義,故以坤為用。
李案。頤卦初上二陽在外,中間四陰在內,外實中虛,象人面頰與口,是為頤象。噬嗑九四不居正位,好像一箇東西橫在口中,即是頤中有物之象。噬嗑《彖傳》說:「頤中有物曰噬嗑。」這箇物就是四九。四在互體坎中,《九家易》說,坎為律,故為法律,又為刑獄。九四在頤中,像有一物間隔在口內,使口不能合。噬嗑的噬字,作齧字講,是以齒齧物之意。齒齧九四,使口能合,合則亨通,故曰齧而後亨。刑法能使物亨通,所以利用獄。
《彖傳》說:「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頤中有物曰噬嗑。」
虞仲翔《注》:「物,謂四,則所噬乾脯也。頤中無物,則口不噬,故先舉頤中有物曰噬嗑也。」
依李氏《疏》解釋。九四居位不正,就像頤中閒隔一物,所以「頤中有物」的物,就是九四。所噬乾脯,是取九四爻辭解釋此處有物之義。頤中無物,則口無所噬。故先舉頤中有物,然後齧而合之,以明噬嗑。李氏引張惠言《解》說:「彖辭未有以卦象者,故釋其義。」意為《彖辭》只舉噬嗑之名,未說卦象,故孔子在《彖傳》中先以頤中有物解釋其義。
「噬嗑而亨。」
崔憬《注》:「物在頤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于上下之閒,有亂群者,當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獄。」
李氏《纂疏》:「四在頤中,隔其上下,不通之象也。齧而合之,乃得其通,故亨也。人于上下之閒,有不正而亂群者,則當用刑以去之。去之則亨,故利用獄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虞氏《注》:「此本否卦。乾之九五,分降坤初。坤之初六,分升乾五。是剛柔分也。分則雷動于下,電照于上,合成天威。故曰雷電合而成章也。」
依李氏《疏》解釋。噬嗑自否卦來。否卦,上體乾,為剛,下體坤,為柔。否九五下降,是分乾體之剛以降坤初。否初六上升,是分坤體之柔以升乾五。所以《彖傳》說:「剛柔分。」剛柔既分,則否下體坤變為震,上體乾變為離,由是全體六爻變為噬嗑。噬嗑下體震為雷為動,上體離為電為明。雷動電照,合成天威。而且,嗑者合也。所以《彖傳》說:「雷電合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侯果《注》:「坤之初六,上升乾五,是柔得中而上行。雖則失位,文明以中,斷制枉直,不失情理,故利用獄。」
依李氏《疏》解釋。初六,陰柔,上升至五,居外卦之中,即是「柔得中而上行。」六居于五,雖是失位,然而,原在坤初,坤為文,升至五位,變為離,離為明。居五得中。以此決斷制裁獄訟之枉直,自然不失情理之正。又,以噬嗑上九與六三易位,則成豐卦,豐卦《象傳》說:「君子以折獄致刑。」所以此處六五雖不當位,而利用獄。
《象傳》說:「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雷電噬嗑。」
宋衷《注》:「雷動而威,電動而明,二者合,而其道章也。用刑之道,威明相兼。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濫,明而不威,不能伏物。故須雷電 合,而噬嗑備。」
依李氏《疏》解釋。《國語》〈晉語〉記載,晉大夫司空季子以《周易》占屯豫二卦。其占屯卦,有「車有震,武也。」一語,韋昭《注》:「震,威也。」其占豫卦,有「豫,樂也。居樂,出威之謂也。」之語,所以宋氏引來解釋噬嗑《象傳》云:「雷動而威。」《說卦傳》:「離為電。」鄭康成《注》:「取火明也。久明似日,暫明似電也。」所以宋氏引來此處注云:「電動而明。」《易緯稽覽圖》曰:「雷,有聲名曰雷,有光名曰電。」由是可知,雷與電本來相合,所以注云:「二者合,而其道章。」這也就是《彖傳》的意思。用刑之道,必須威明二者相兼。用刑之道,是講法律之道。行使法律,不明則必濫施刑法,不威則不能伏人。故必二者合用,而後噬嗑之道始告完備。《書經》周書〈呂刑〉篇說:「德威惟畏,德明惟明」,即是威明並用之義。
「先王以明罰敕法。」
侯果《注》:「雷所以動物,電所以照物。雷電震照,則萬物不能懷邪。故先王則之。明罰 法,以示萬物,欲萬方一心也。」
依李氏《疏》解釋。震為雷,雷能動萬物,故注云:「雷所以動物。」外卦離為明,故注云:「電所以照物。」有雷聲震動,有電光照明,則萬物不能懷邪行惡,所以先王效則雷電的明威,以此明罰 法。《說文》解釋罰字:「罰,辠之小者,從刀詈。未以刀有所賊,但持刀罵詈則應罰。」《說文》段《注》:「《初學記》云,《元命包》曰,网言為詈,刀守詈為罰。」辠是古文罪字。《說文》的意思,未持刀作賊,只是持刀詈人,沒有構成刑責,則應處罰而已,如罰鍰即可。〈呂刑〉篇說:「五刑不 ,正于五罰。」孔安國解釋, 是簡核。不 ,就是經過 核罪犯之後,不合五刑之罪,只屬于五罰之小罪,出金贖罪,即可了結。《周禮》〈地官司徒〉司救:「凡民之有 惡者,三讓而罰之。」鄭《注》:「罰,謂撻擊之也。」賈公彥《疏》:「凡欲治罰人者,皆先以言語責讓之,乃行治罰。」
李《疏》案語:「愚案。罰從刀者,錢刀也。非持刀罵詈之謂,乃罵詈則以錢刀贖之也。故凡用薄刑者,通謂之罰。如〈地官〉所言是也。〈呂刑〉: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秋官大司寇〉:縣刑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月令〉孟秋之月:有司脩法制。法,皆謂刑也。明罰 法,以示萬物者,欲萬方一心,罔干憲典,即刑期無刑之意也。又案:否乾為先為王,故曰先王。刑,貴平。坎水平,故為罰為法。離為明,故明罰。 ,戒也。震言為誡,故 法。上之三,得正,而折四獄,故明罰 法也。」
「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尚書》孔《傳》:「三苗之君,習蚩尤之惡,不用善化民,而制以重刑,惟為五虐之刑,自謂得法。」
《彖傳》取九四頤中,象有一物在口中,使口不能合。必須噬去此物,口始能合,而得亨通。《象傳》取上下兩體離震所起之象,離電照之以明,震雷動之以威,以喻先王明罰法,即是明威並濟之義。此處罰字是懲罰之義,法是法律之義。法律廣義,包括自然法則,或者說為天律。人間法律,或有冤獄,或犯法而能逃避者。天律不然,無罪者必無懲罰,有罪者,不論是平民,是王子,皆無所逃於天地之間。此法出於天然平等之理,是真正的如電之明,如雷之威。先王即取此義制法,並實施法治教育,令一切人不敢犯人間之法,進而不敢逆天而行。孔聖人以此法理,引人學習君子之道,其義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