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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371期
讀易散記—噬嗑六爻(自明)
●自明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陸績注:「肉有骨,謂之胏。離為乾肉,又為兵矢。失位用刑,物亦不服,若噬有骨之乾胏也。金矢者,取其剛直也。噬胏雖復艱難,終得信其剛直。」
  依李氏《疏》解釋。《經典釋文》引馬融云:「有骨謂之胏。」故云:「肉有骨謂之胏。」《說卦傳》:「離為乾卦。」乾讀為干。九四是上體離卦初爻。九為陽,陽為骨,以離日晞乾之,故為乾肉。《說卦傳》:「離為戈兵。」故為兵矢。九四失位,不正,以此用刑,即是由他來聽訟斷獄,亦不能令人服從,猶若食到有骨頭的乾肉。此釋爻辭「噬乾胏」之義。《周禮.秋官》大司寇:「禁民訟,入束矢。禁民獄,入鈞金。」據鄭康成注,矢有直的意義,金有堅實的意義。訟,是因為財物而打官司之意。大司寇先令兩方各繳一束弓矢。一束,約有一百枝。審理之後,誰不直,就將誰的束矢沒入官府。獄,是刑事案件,重於民事財物案件,故須各繳鈞金,審理之後,誰是虛誣不實,就將誰的鈞金沒入官府。陸氏引來以注此爻「金矢」之義,故云:「金矢者,取其剛直。」何氏楷引《太平御覽》載王肅解云:「金矢所以獲野禽,故食之反得金矢。君子于味必思其毒,于利必備其難也。」此解,義亦可通。爻辭「噬乾胏」是艱難之象,「得金矢」是剛直之象。于艱難而得剛直,可謂利艱。然而必須變正,始能獲吉,故云貞吉。
  《象傳》說:「利艱貞吉,未光也。」
  陸績注:「雖獲正吉,未為光大也。」
  李氏《纂疏》:「變正則離毀,故未光也。 愚案。四有剛直之才,能斷獄者也。故爻言貞吉。四為上下之隔,能亂群者也。故象言未光。」
王輔嗣注:「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孔氏《正義》:「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程子《易傳》:「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於利艱貞,蓋所以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來氏《易》注:「未光,即屯九五,夬九五之類。」屯九五,在坎中,《象傳》說:「施未光也。」來氏注:「陽德所施本光大,但陷險中,為陰所掩,故未光。」夬九五《象傳》說:「中未光也。」來注:「中未光者,恐中德近陰,未光明也。」
  何氏《古周易訂詁》:「李鼎祚云,互體坎,坎為法律,又為刑獄。或云,一陽居中,囚象。按噬嗑六爻中,兼治罪之人,與被罪之人。取象皆由淺入深,從微至著。以次序觀之,乃得若九四一爻為頤中之物,乃種惡之根株,而得情之最不易者,故惟重此一爻焉。」
  九四,象頤中之物,是亂群的人,又是互體坎,能審判罪犯。諸注採取互坎斷獄之義,又以九四有剛直之德,審判刑案,能令人信服,故云利艱貞吉。但互坎以一陽陷于兩陰之中,又因居不正位,雖吉,但未能光大。所以《象傳》說:「未光也。」未光之義,王注「未能光大通理之道。」程子以為「其道未光大,是不得中正之故。」居在此位之人,或為司法,或為行政,或為一切排難解紛者,都要以得其中道為自勉。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虞仲翔注:「陰稱肉。位當離日中烈,故乾肉也。乾,金黃。故得黃金。貞,正。厲,危也。變而得正,故無咎。」
  王輔嗣注:「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承(孔《疏》本承作乘。)剛,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厲而無咎也。」
  依李氏《疏》解釋。
  虞注。陽爻稱為骨,此六五是陰爻,故稱為肉。五在上卦離位中,故云:「位當離日中烈。」離是乾卦,故稱為乾肉。噬嗑自否來,否卦上體乾,乾為金。位居中,其色黃,故曰得黃金。注云「貞、正」者,六五位不正,變為陽爻,則得正位。厲,危也。變正仍有危險。雖有危險,終因得正而無咎。
  王注。離為乾卦,故為乾肉。離卦上下兩爻皆是陽剛,故為堅。黃是中央之色,五在上體是中位,故云黃中。五是陽位,陽為剛,故云:「金,剛也。」六五,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審判訟獄,人亦不服,故如噬乾肉。以六處五,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于中。既得其中,而又行剛,是能行其戮者也。履位雖然不正,而能行戮,這是以剛取勝。以不正噬物,物雖不服,然而處位得中,而能以剛得勝,所以是噬乾肉而得黃金。此意是說,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雖貞厲而能無咎。
  《象傳》說:「貞厲無咎,得當也。」
  荀慈明注:「謂陰來正居是,而厲陽也。以陰厲陽,正居其處,而無咎者,以從下升上,不失其中,所言得當。」
  依李氏《疏》解釋。此謂初陰來到五位,正居于是,而危厲此陽位。以陰厲陽,正居其處,應該有咎。然而爻辭卻說無咎者,因為由否卦初六與九五易位,而成噬嗑。初六從下升至五位,而為六五,位雖不正,而不失中。因得其中,故言得當。
  李《疏》案語:「案。五位不當,變之正,則當也。」
  六五居位不正,而得其中。以中道用刑,則能得當而 咎,所以《象傳》說:「得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