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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371期
中道用刑(吉光)
●吉光

  某甲沒有兒子,路旁檢到一位棄兒某乙,當成自己孩子撫養長大。等到某乙長大,犯了殺人罪,某甲卻藏匿不報。
  問:「某甲該當何罪?」
  董仲舒說:「某甲無子,把某乙養活長大,雖然不是親生的,但是在世上誰能代替某甲的身分?《詩經》說:『螟蛉有子,蜾蠃負之。』小青蟲有幼子,土蜂前來取走他。依《春秋經》大義——『父為子隱』,父親為兒子隱瞞,出乎天性。某甲隱匿某乙,皇帝當下詔不予定罪。」(出自杜佑《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