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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月刊第372期
讀易散記——噬嗑六爻(自明)
●自明

    上九。何校滅耳。凶。

  荀慈明注:「為五所何,故曰何校。據五應三,欲盡滅坎,三體坎為耳。故曰滅耳凶。上以不正,侵欲無已,奪取異家。惡積而不可弇,罪大而不可解。故宜凶矣。」
  鄭康成注:「離為槁木,坎為耳。木在耳上,何校滅耳之象也。」
  依李氏《疏》解釋。
  荀注。何校,《釋文》:「何可反,又音何,本亦作荷,音同。王肅云荷擔。」上九據六五,為六五所荷,故曰「何校」。上九就近據五,又與下卦六三相應,而自己高居其上,意欲將互體坎全部滅掉,此即注云「欲盡滅坎」之意。三是互體坎,《說卦傳》「坎為耳」。所以爻辭說「滅耳凶」。上九居位不正,又往下侵奪,而不知止,因而「奪取異家」。注說「奪取異家」之意,即指應三據五而言。注云:「惡積而不可弇,罪大而不可解。」是《繫辭下傳》解說此爻之文。弇音奄,孔《疏》本作揜,閩本等作掩。處罰之極,積惡不改,所以宜凶。
  李《疏》案語。「案。《繫下》虞注此爻云:『陰息姤至遯,子弒其父,故惡積而不可弇。陰息遯成否,以臣弒君,故罪大而不可解。』尋此卦初爻,義取小懲大戒。上爻義取惡積罪大者,此本否上,否終則傾,宜下反于初,成益,則先否後喜,今上不下反,坤弒遂行。五降于初以救之,故初無咎,而上凶也。又案:滅耳, 刑也。惡積罪大,當服大辟之刑。以三有正應,故從末減而予以滅耳之罰。初二罪薄罰重,以無正應也。」否「上宜下反于初成益」者,否上九降下至初位,而為初九,初六升至四位,而為六四,則由天地否而成風雷益。此為「損上益下民說 疆」之義。說見益卦《彖傳》注。若依朱子說,則是「損上卦初畫之陽,益下卦初畫之陰。」也就是由否卦初四兩爻易位而成益。說見朱子《周易本義》。
  鄭注。噬嗑,上體離,互體坎。《說卦傳》:「離,其於木也,為科上槁。」「坎為耳。」虞氏《逸象》:「坎為校。(注,桎梏之類。)」所以鄭氏注說:「離為槁木。坎為耳。」就上體與互體說,離木在坎耳之上。坎又為校,此校是刑具,是坎所負荷。是「何校滅耳」之象。
  《象傳》說:「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九家易》注:「當據離坎,以為聰明。坎既不正,今欲滅之,故曰聰不明也。」
  依李氏《疏》解釋。離為目,目的功能是視,視為明。坎為耳,耳的功能是聽,聽為聰。上九自居坎離之上,當依據坎離二象以為聰明。然而九四互坎既不正位,上九又欲滅坎,互坎既滅,而上體離象亦被毀滅,是為「聰不明」。《釋文》引馬云:「聰不明,耳無所聞。」又引鄭云:「目不明,耳不聰。」
  王輔嗣注:「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于不可解也。」
  來矣鮮注:「聰者聞也,聽也。上九未變,離明在上,坎耳在下,故聽之明。今上九既變,則不成離明矣,所以聽之不明也。」
  聰不明,如鄭康成說:「目不明,耳不聰。」耳目不聰明,不知作惡犯罪的後果,以致惡積不可掩,罪大不可解,終於何校滅耳。趨吉避凶,即在知因識果,而避凶之道,尤須畏因。所以《象傳》說:「何校滅耳,聰不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