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379期
讀易散記—剝卦六爻(自明)
●自明
初六。剝牀以足,蔑貞凶。
虞仲翔注:「此坤卦變乾也。動初成巽。巽木為牀。復震在下為足。故剝牀以足。蔑,无。貞,正也。失位无應,故蔑貞凶。震在陰下,《象》曰,以滅下也。」
依李氏《疏》解釋。此剝卦由坤變乾而來。坤自乾初變起,變至五爻,即成剝卦。坤變乾初時,內卦乾變為巽。《說文》:牀,从木爿聲。《說卦傳》:「巽為木。」故以巽木為牀。伏在巽下的是震卦。《說卦傳》:「震為作足。」所以初六爻辭說:「剝牀以足。」張編修說:「剝窮則復。故初巽即伏震,二則不言伏兌也。」消息卦坤消乾初為巽,即知將變為剝,剝到極處,上九來至坤初而為復震。故初巽即言伏震,以釋爻辭之足。初巽既知為剝卦之始,又知剝極必復,故在坤變乾二時,不需說下有伏兌了。《詩經.大雅.板》篇:「喪亂蔑資。」《毛傳》說:「蔑,无也。」所以虞氏釋蔑為无。師卦《彖傳》說:「貞,正也。」此處初爻「蔑貞凶」者,初六以陰爻居陽位,是失其正位,又與六四非陰陽正應,所以虞氏說:「失位无應。」以此解釋「蔑貞」,就是不正。不正故凶。震伏在巽下,所以《象傳》說:「滅下也。」
《象傳》說:「剝牀以足,以滅下也。」
盧氏注:「蔑,滅也。坤所以載物,牀所以安人。在下,故稱足。先從下剝,漸及于上,則君政崩滅。故曰『以滅下也。』」
依李氏《疏》解釋。蔑滅二字,同音通義,在此同指一物。故云「蔑,滅也。」內卦坤,坤《彖傳》說:「坤厚載物。」所以盧氏注云:「坤所以載物。」《說文》:「牀,安身之几坐也。」所以盧氏云:「牀,所以安人也。」初六在卦下,故稱足,此即《繫辭下傳》所說的「近取諸身」之義。六二為辨,六三為膚,《參同契》說:「剝爛肢體,消滅其形。」即是此義。坤初六《文言傳》說:「其所由來者漸矣。」所以盧氏此注:「先從下剝,漸及于上。」消至五,則君主的政權崩剝。然其崩剝,實從在下的初六開始,所以《象傳》說:「以滅下也。」乾初九《象傳》說:「陽在下也。」今在剝卦為坤陰所滅,故曰「滅下」。
《象傳》「以滅下」者,剝卦由坤陰消滅乾陽而成。當其始消時,將初九消為初六,是為「滅下」。自下逐漸往上消,必有弒君弒父之禍。坤《文言傳》說:「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辯之不早辯也。」「滅下」之言,就是教人及早辯之。為政之事固需早辯,君子凡有所為,皆需於起心動念時辯之。
六二。剝牀以辨,蔑貞凶。
虞仲翔注:「指閒稱辨。剝,剝二成艮,艮為指,二在指閒,故剝牀以辨。无應在剝,故蔑貞凶也。」
依李氏《疏》解釋。辨字,本來是「采」。《說文》解釋:「采,辨別也,象獸指爪分別也。讀若辨。」辨,亦是別的意思。所以虞注:「指閒稱辨。」剝由消乾而成,以坤陰消至乾二,內卦成艮。《說卦傳》:「艮為指」二體艮,如在指閒。故曰:「剝牀以辨。」六二得正其位,以陰消陽,至五成剝。九五已消為六五,二五沒有正應。六二上无正應,所以「滅貞凶。」
《象傳》說:「剝牀以辨,未有與也。」
鄭康成注:「足上稱辨。謂近厀之下。詘則相近,信則相遠。故謂之辨。辨,分也。」
崔憬注:「今以牀言之,則辨當笫足之閒,是牀梐也。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依李氏《疏》解釋。
鄭注○《繫辭下傳》說:「近取諸身。」注云「足上稱辨。」就是取象於人身之意。二在足上,故為辨。注云「近厀之下。」足之上,厀之下,即是脛腓,俗稱小腿,腿前為脛,腿後為腓。詘曲則親近,信申則疏遠,這就是腓。詘信有辨,故謂之辨。辨,就是分的意思。
崔注○揚子《方言》說:「牀,陳楚之閒謂之笫。」所以此處崔氏說為「笫足」。崔氏「牀梐」一辭无考,或亦是方言。牀梐之陛,或如升堂之有階陛。「未有與」者,與作應字講。六二與六五,皆是陰爻,无陰陽正應,而且六五不得正位,所以六二无正應。至六三與上九,則得陰陽相應,雖然六三與上九皆不得正位,兩者應之,不合正義,但合陰陽相應之義。所以崔氏說:「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李氏《纂疏》案語。「案。《爾雅》既曰,蓐謂之茲,竿謂之箷,簀謂之笫。即繼之曰,革中絕謂之辨,革中辨謂之韏。辨連蓐簀言之,則辨亦臥具明矣。然其制不可攷也。」案語引自《爾雅.釋器》。蓐音辱。箷音施。簀音責。笫音姊。韏音眷。
孔氏穎達說:「剝牀以辨者,辨謂牀身之下,牀足之上,足與牀身分辨之處也。今剝落侵上,乃至於辨,是漸近人身,故云剝牀以辨也。蔑貞凶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凶也。初六蔑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貞,是削之甚極,故云蔑貞凶也。長此陰柔,削其正道。以此為德,則物之所棄。故《象》云,未有與也。言无人與助之也。」
《象傳》「未有與」的與字,作「應」字講。六二須與九五陰陽相應。但在剝卦中,九五已經消為六五。因此,六二无應。所以《象傳》說:「未有與也。」此喻小人不遇君子,无人勸他改惡向善,終必積惡難返。所以爻辭說「凶」。但《象傳》不說「无與」,而說「未有與」者,假使六五變為九五,則六二便得正應,而非无與。由此觀之,小人轉變為君子,亂世轉變為治世,皆在聖人期待之中。
六三。剝无咎。
荀慈明注:「眾皆剝陽,三獨應上,无剝害意,是以无咎,《象》曰,失上下也。」
依李氏《疏》解釋。剝卦有五陰爻,以坤陰消乾陽而成剝。所以荀注:「眾皆剝陽。」六三雖不正位,但在眾陰中獨與上九相應。三與上陰陽相得,故六三无剝害上九之意,是以无咎。
《象傳》說:「剝之无咎,失上下也。」
李氏《纂疏》:「上,謂四。下,謂初、二。眾陰皆欲剝陽,己獨應上。剝之所以无咎者,以違上下故也。當剝之世,以扶陽為貴。三舍眾陰,以應上九,故无咎。五率眾陰以承上九,故无不利。初、二、四,專以陰剝陽,故皆曰剝牀凶。三與五同功。皆有扶陽之意。故知上謂四,下謂初、二也。」
孔氏穎達《疏》:「釋所以无咎之義。上下群陰,皆悉剝陽也。己獨能違上下之情,而往應之。所以无咎也。」
在剝卦時代,六三不與上下諸陰朋黨為惡,而獨與上九相應,是小人之中知有君子之道者。在亂世,難得有這樣的小人,所以无咎。
六四。剝牀以膚,凶。
虞仲翔注:「辨上稱膚,艮為膚。以陰變陽,至四乾毀。故剝牀以膚。臣弒君,子弒父。故凶矣。」
王肅注:「在下而安人者,牀也。在上而處牀者,人也。坤以象牀,艮以象人。牀剝盡,以及人身。為敗滋深,害莫甚焉。故曰剝牀以膚也。」
依李氏《疏》以及惠氏《易述》解釋。
虞注○「辨上稱膚」者,六二「辨」在指間,不可稱膚。六四在剝卦上體,所以注云:「辨上稱膚。」以坤陰消乾陽,消至四,九四變為六四,上體乾變為巽,巽為牀。消至剝,上體艮,所以注云:「艮為膚。」艮稱為「膚」者,艮以一陽覆二陰。二陰在內,如肌肉。一陽在外,象皮膚。所以「艮為膚。」以陰消陽至四,上體乾即被消毀。是以「剝牀以膚。」乾毀,則如注云:「臣弒君,子弒父,故凶矣。」張編修以及李氏《疏》皆說:「否至三,弒父弒君。剝至四,乃成弒者。否治未然,剝道已著。乾不毀,猶未為切近,忠厚之至也。」忠厚之至,上以厚下之意。
王注○「在下而安人者,牀也。」在下,是指內卦坤。坤德方,能載物,故象牀,以安人身。「在上而處牀者,人也。」在上,是指外卦艮。艮為少男,故象人,處于牀上。剝牀以足,以辨,以至牀盡,則及人身。乾毀為敗及四,便是「為敗滋深。」坤陰為害,重坤,故「害莫甚焉。」剝牀不已,遂及人膚。故曰「剝牀以膚,凶」也。
《象傳》說:「剝牀以膚,切近災也。」
崔憬注:「牀之膚謂薦席,若獸之有皮毛也。牀以剝盡,次及其膚,剝于大臣之象。言近身與君也。」
依李氏《疏》解釋。崔氏將膚解釋為薦席。《玉篇》:「席,牀席也。」《增韻》:「藁秸曰薦,莞蒲曰席。」薦席是覆牀之物。所以崔氏注云:「牀之膚謂薦席。」薦席覆在牀上,是牀的外表,所以崔氏注:「若獸之有皮毛也。」剝牀,剝到盡處,以及剝到牀膚,這就切近災禍了。四是三公之位,故云:「剝于大臣之象。」身在席上,故言「近身。」五為天子之位,故言六四為「近君。」六四變,互體為坎,坎為災。《繫辭下傳》說:「四多懼,近也。」韓康伯注:「四近于君,故多懼也。」四近五,故曰:「切近災也。」
剝牀以膚的膚字,崔氏說為薦席,與虞王各注不同。但无論作何解釋,皆指「切近災」而言。世間災禍,莫大於弒父弒君,而弒父弒君實由於倫常道喪。亂世君子若欲挽救世道人心,捨講倫常之道,便不知尚有何法可施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