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倫月刊第408期
讀易散記──坎卦六爻(自明)
●自明
初六。習坎,入于坎窞凶。
干寶注:「窞,坎之深者也。江河淮濟,百川之流,行乎地中,水之正也。及其為災,則泛溢平地,而入于坎窞,是水失其道也。刑獄之用,必當于理,刑之正也。及其不正,則枉濫無辜,是法失其道也。故曰入于坎窞凶矣。」
依李氏《疏》解釋。初六在坎底,故注云:「窞坎之深者也。」江河淮濟四大河流,《爾雅》叫做四瀆,劉熙《釋名釋水》說:「瀆,獨也,各獨出其所而入海也。」《孟子.滕文公篇》說:「水由地中行,江河淮濟是也。」是以干氏此注:「江河淮濟,百川之流,行乎地中,水之正也。」「行乎地中」就是四瀆以及百川之水在兩岸之內流行,是水的正行。至於這水行得不正而為災,則是泛溢兩岸之外的平地,入于坎窞,那就是水失其常道了。虞氏《逸象》:「坎為法。」法律之用,應當公平,猶如坎水之平。上六爻辭有「徽纆」(黑索,用繫罪人),所以,初六之注,干氏說用(刑獄)。刑獄合理,即是用刑能得其正。若用刑不平,則是枉濫無辜,法律便失其道,猶水泛溢,而失其常。是故爻辭說:「入于坎窞凶。」
李氏道平案語。「愚案。《說卦》曰:巽,入也。坎初,巽象半見,陰開象穴,故曰:入于坎窞。失位無應,故凶也。」
《象傳》說:「習坎入坎,失道凶也。」
虞仲翔注:「習,積也。位下,故習。坎為入。坎中小穴,稱窞。上無其應,初二失正,故曰:失道凶矣。」
依李氏《疏》解釋。注云:「習,積也。」者,初,是陽位。就陽德而言,「習」有「常」義,就坎卦險勢而言,「習」是「積」義,故云:「習,積也。」坎,自初往上積,故位下稱「習」。《說卦傳》:「坎,萬物之所歸也。」歸,有入藏之義,故注云:「坎為入」。《字林》:「窞,坎中小穴也。」此卦上下兩體皆是坎,在兩坎之下,是坎中之窞。初在下,是干寶注「入于坎窞」之象。此處「習坎」是指初爻之位,「入坎」就是《象傳》所說的「失道」之義。初,是陽位,陽為道(虞氏《逸象》:乾為道)初六是以陰爻居於陽位,是為失位,也就是「入坎」的意思,所以《象傳》說為「失道」。初六與六四無正應,即是注云「上無其應」。初失位,九二以陽爻居於陰位,也是失位,即是注云「初二失正」。初六與九二皆失位,是故《象傳》說:「失道凶也。」這裡是解說初爻,虞注又說到二爻,那是因為九二失正位,又「求小得」。求小得,據虞氏九二注,是說九二陷入陰險中,不能自出,乃往下求得初六所居的陽位,這種求得,亦是失道。是故說初而及於二。
初六入坎,虞注是爻失其正,干寶注則是坎水失正。干虞皆以失正注解失道。用於人事,例如刑獄不正,則有冤獄。就法官而言,冤枉無辜,便是自己失道。而為無道之人,結果必召凶禍,必失人身,所以《象傳》說:「失道凶也。」用於其他人事,皆可以作如是觀。
九二。坎有險,求小得。
虞仲翔注:「陽陷陰中,故有險。據陰有實,故小得也。」
依李氏《疏》解釋。《說卦傳》:「坎,陷也。」此由乾爻來之坤體,下體坤乃變為坎。坎,是一陽陷于兩陰之中。所以注云:「陽陷陰中。」九二位在坎,不能自出險中,這就是爻辭云:「坎有險」,即是坎而又有險的意思。又有險,是指上體坎,意謂往上更遇坎險,因而下來佔據初六所居的陽位。陽位為「實」,所以注云:「據陰有實。」初六是陰爻。陰爻為「小」,所以爻辭云:「求小得」。得,是得初陰所居的陽位。
《象傳》說:「求小得,未出中也。」
荀慈明注:「處中而比初三,未足為援,雖求小得,未出于險中。」
依李氏《疏》解釋。此爻在二位,居下體之中,是為「處中」,承六三,是為「比三」。六三不得正位,未足以援九二。比三,故「求小得。」九二失位,故「未出于險中。」荀注以求小得為得六三,與虞注不同。虞注是九二據初六而求小得。九二不正,若變正為六二,與上體九五陰陽正應,《繫辭下傳》說:「五多功」,則二往應有功。故《象傳》說:「往有功也。」九二今不變正,而據初六,以求小得,是以未出于險中。虞氏未濟彖傳「未出中」:「謂二未變,在坎中也。」即是此義。
王輔嗣注:「履失其位,故曰坎。上無應援,故曰有險。坎而有險,未能出險之中也。處中而與初三相得,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未足以為援,故曰小得也。」孔氏穎達《疏》:「坎有險者,履失其位,故曰坎也。上無應援,故曰有險。既在坎難,而又遇險,未得出險之中,故象云:未出中也。求小得者,以陽處中,初三求附,故可以求小得也。初三柔弱,未足以為大援,故云求小得也。」
惠徵君說:「二變應五,往有功,則出險。今求小得而據初,是未變也。」
張編修說:「動應五,則出險中。」
求小得,是安于小得,所以未能出于險中。若如惠張二說,九二變正為六二,與九五陰陽正應,就能出于險中。《繫辭上傳》說:「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出險,就是出形下之器,而入形上之道。